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试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是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而制定的办法。
  • 中文名: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
  • 外文名:
  • 别名:
  • 简称:资格考试
  • 总则: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
  • 采取: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
  • 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全国统一是资格考试,负责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时间,组织命题、印制试卷、阅卷评分,公布考试结果、确定资格等工作,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格考试主要以书面方式测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必备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考试内容包括检验鉴定基础知识和检验鉴定实务。

第五条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在同一时间进行。

第六条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至2次。

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报名参加资格考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实施考务等工作。

第二章报名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名。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人员除外);

(四)品行良好,无欺诈行为,申请前5年无犯罪记录和严重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报名者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近期免冠同版2寸彩色证件照2张。

报名人应当对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报考者发放准考证。

第三章命题

第十二条资格考试命题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聘任专家依照大纲要求,编写试题,建立标准化题库。

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每次考前组织命题专家,根据难度系数、知识点的分布等要素,从题库抽取试题,形成试卷。

第十五条试卷在国家统一试卷定点印制单位印制,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运送、保管。

第十六条试卷、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均属于国家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十七条命题专家在参加命题工作前应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十八条命题专家在考试前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考试培训工作、编写相关考试培训资料等可能妨碍其履行保密义务的活动。

第四章考务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方便应考的原则,建立严格、高效的考务工作机制,保证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安排组织实施考务工作,包括负责对外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受理考试报名、设置考区和考点、安排考场、监考、试卷运送等。

第二十一条考场规则按照国家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考人员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第二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阅卷和评定工作,试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保存归档。

第二十三条考试成绩和合格分数线由国家质检总局在考试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布。应考人员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指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合格资格,并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

第五章纪律

第二十五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报名材料、冒名代考以及其他作弊行为的,经查实,取消其考试成绩,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考试报名申请,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命题专家有违反规定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及其他考务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二十八条考试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查处,对涉嫌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组织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合格评定

在国家质检总局举行的前一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中,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有一门没有通过(包括缺考)的考生,当次次考试可以只报考未通过的一门,已经通过的科目,在当次考试中成绩有效。为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发展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并对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

考试科目

基础知识;检验鉴定;检验检测;检品知识。

考试大纲

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的公告

为适应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发展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进行了调整,并对考试大纲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予以公布。

附件: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人员

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

一、基础知识科目

基础知识科目是与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相关的贸易和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国际贸易实务的基本内容、商品学的主要基础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一)国际贸易实务基本知识。

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国际贸易货物运输。

(二)商品学基本知识。

商品;商品学;商品质量;商品质量管理;商品标准;商品目录;商品编码;HS编码制度。

(三)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合同法律制度;海商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标准化法律制度;计量法律制度。

二、检验检测科目

检验检测科目主要包括概率与数理统计、进出口商品学、标准化、计量学理论及实验室检验与质量控制等基本内容。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制;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技术法规;基本工作程序。

(二)概率论基本知识;数理统计;标准化;标准;计量学。

(三)产品质量及质量检验;抽样检验;四大类商品检验。

(四)检测数据处理及检测质量控制:误差及测量不确定度;有效数字;数据处理与分析判定;提高分析结果准确度的方法;检测质量控制技术。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检验鉴定科目

检验鉴定科目主要包括数重量鉴定、残损鉴定、价值鉴定和出入境运载工具(主要是船舶和集装箱)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等内容。

(一)数重量鉴定。

计重基础:国际单位制、常用英制单位与SI单位;罗马数字的记数方法和组数规则;检定与校准;常用计具器具;误差;有效数字。

衡器计重的概念;质量计量;衡器产品;砝码;杠杆平衡原理;电子秤;常用衡器的检定;含水率、回潮率、公量及含杂率的计算方法;衡重结果的尾数及其他常见问题的处理。

水尺计重、容量计重、流量计计重的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

货载衡量的概念、作用及基础知识;丈量的基本方法;尺码计算与尾数处理方法。

(二)残损鉴定与价值鉴定。

残损鉴定的概念、依据、原则及基本做法;保险公估的基础知识、原则及基本做法。

价值鉴定基础知识;机器设备价值鉴定、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装船前检验、海关估价及司法鉴定的基础知识、方法及要求。

(三)其他鉴定。

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船舱适载检验;集装箱基础知识;集装箱适载检验;监装监卸;积载鉴定。

运载工具的承退租鉴定。

四、检品知识科目

检品知识科目主要包括服装服饰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加工的基础知识以及国内外针对服装服饰产品的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服装服饰常用中、英、日词汇等内容。

(一)纺织服装的基础知识。

分类方法;梭织服装、针织服装和毛针织服装加工。

(二)纺织服装材料检验。

服装用织物的检验;服装用辅料。

(三)服装的外观质量检验。

服装外观检验;常见的缺陷和国内外服装检验标准。

(四)纺织服装的内在质量检验。

常规检验项目;纺织品检验;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国内外标准及法规;中国强制性标准和国外主要技术法规或要求;国内外儿童服装上安全项目要求。

(五)鞋类产品基础知识及鞋类品质检验

(六)服装成品、服装设计、服装面辅料和检验检测项目中主要名词的中文、英文和日文的表示。

报考时间

第一次:三月中旬开始至四月初报名;五月底考试。

第二次:九月底至十月中报名;十二月初参加考试。(具体时间请参考国家质检总局安排)

网上报考地址: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

成绩查询

考生可于七月中旬或一月登陆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查询第一次或第二次考试成绩。

证书发放

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于成绩公布一个月后向报考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领取《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领取证书请出示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证明)和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官证或港、澳、台返乡证)原件,如出现证件不符的情况,不予颁发《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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