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属性词。冒牌的、质量低劣的。
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最高的人民检察院的公安机关有关于《相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个人或者单位在生产产品的或者销售产品的时候,在产品中参入与该产品无关的杂物或者掺入造假物品的、用假的冒充真的、用坏的冒充好的、或者用不合格产品冒充检验合格产品的。
凡是涉及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被监察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定罪。
第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个人或者单位,所涉及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该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将会被追究刑事处罚。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情形。虽然假冒伪劣的产品没有被销售除去,但是这批伪劣产品的货物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该案件的涉事人员都将会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三:假冒伪劣产品销售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但是已经销售了假冒伪劣产品所涉及的金额在乘以三倍后,和并没有销售的伪劣产品相加,这两个的金额总额合计超过十五万元的情形。所涉及的生产人员和销售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防严打
打击假冒伪劣之“毒”绝不能手软。对于假冒伪劣产品和制假贩假售假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本着“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原则,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甘肃省兰州市一商家销售“三无”口罩,被拟处罚款25万元;湖北省孝感市一公司销售假冒伪劣84消毒液被拟罚没29.4万元,上游供货商被批捕;北京警方在1个多月时间里,破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相关案件19起,查扣假冒伪劣口罩、护目镜等45万余个(件)……这些从快从严查办和处置的典型案例,强化了震慑效应,维护了防疫物资用品市场的稳定有序。
打击假冒伪劣之“毒”须标本兼治,既惩治于已然,又防患于未然。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从源头入手,及时查处各种制假造假“黑窝点”,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惩治力度,并且善于以案说法、释法、析法,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意义,持续向社会释放依法严惩制假贩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要严格实施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严防死守,同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调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加强对不法企业和商家的监督,让制假贩假售假行为无处遁形。此外,要运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全方位宣传和普及消费维权、鉴别假冒伪劣产品知识,引导人们提升消费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产品质量关乎每一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在平时,还是疫情防控期,假冒伪劣产品都是一种损害正常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害市场经济健康肌体,危害消费者权益甚至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病毒”,必须早防控、严整治,有效阻断其传播、扩散和蔓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