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每名会计人员,尤其是出纳都必须清楚地知道公司的银行账户情况。在了解公司的账户时候,也应该知道企业银行账户使用的规定: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3)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法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4)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5)企业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对账单或对账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账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银行发出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
(7)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8)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9)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应的付款依据。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全面取消
2019年1月9日,在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说,2019年将全面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年初先行推广至江苏、浙江,其余地区可根据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分批实施。
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在江苏省、浙江省内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不再作为企业办理其他事务的证明文件或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