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宏观税负是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是衡量政府收入规模的重要指标,反映了一个国家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程度。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口径,政府财政收入包括税收、社会保障缴款、赠与和其他收入。按此统计范围,中国政府除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可以统筹安排用于民生支出、提供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公共财政收入外,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形成因素
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政府职责
政府职责是政府内在职能的外在表现,它从总体上规定着政府非市场活动的范围。理论上而言,政府的职责或作用范围与市场的作用范围是互补的,但实际的选择中,政府职能运用的范围,即政府的职责也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政府的职责是决定政府支出总规模的基础,因而也是研究宏观税负的逻辑起点。就中国而言,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责范围的确定遵循“凡是政府能干的都由政府去干”的原则;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确立的基本原则是“凡是市场能干的都由市场去干,只有市场干不了或干不好的才由政府去干”。显然,这种政府职责范围的不同,对政府的支出范围、结构及对宏观税负的要求都是不同的。
公共商品的提供
由市场缺陷引致、由政治过程决定的政府对公共商品的供给范围,直接影响政府资金的需求量与需求强度。而且,不同的提供方式、提供效率也对财政支出,进而对宏观税负水平产生不同的影响。
经济发展状况
在政府支出与税收收入的关系中,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那么,政府支出是自变量,而税收收入是因变量。但是,实际上,无论是政府规模,还是政府支出总量,以及相应的税收收入总量的最终确定,都不能脱离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即公共需求的增长、税收收入的增加都与一定时期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有着很强的相关性。
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
一国一定时期的税制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二是非标准化法规条款部分。前者以取得财政收入为基本目的,并构成税收收入上升的方面;后者是指在执行税制标准化条款的过程中,政府为了引导某类经济活动或资助某些阶层,实施了背离上述标准化法规条款的许多附加规定,即各种税收优惠。它体现了政府的偏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放弃一部分收入,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由于一定的税收负担总是在一定的税制框架内形成的,因此,非标准化税制实施的范围,不仅影响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而且影响一定时期的宏观税负水平。
政府收入结构
1、税与费作为政府的两种财政收入形式,二者之间不仅可以相互转换,而且,在为一定时期的政府支出提供资金来源的问题上,两者存在替代关系。
2、公债与税收,作为延期税收与即期税收,二者之间也存在替代关系。
税务管理能力
税务管理与税收政策、税收制度的实施效果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国税务管理能力的大小,应该置于税制改革的中心来考虑。但是,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正是有限的税务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束缚。由于对法定的各个税种缺乏管理能力,使得发展中国家税制的表面现象与实际运行情况之间总是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税务管理的水平不仅直接决定着税收制度所能形成的实际税收负担及其效应,而且,将直接影响一定时期税收收入的多少,从而在较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宏观税负的高低。
变动趋势
从1985年起,中国税收收入统计是按利改税后新的口径进行的,税收收入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收入变动与经济增长变动呈现密切的相关性。
1、宏观税负反映税收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具有周期性
按照中国历史上两次大的税制改革,将税收收入及宏观税负变化分为3个阶段。在不同税制下,税负变化也不同。第一阶段为1979~1984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开放方针使生产力得到巨大解放,经济和税收收入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宏观税负水平由1980年的12.8%缓慢上升至1984年的13.7%。
第二阶段为1985~1993年,由于1983年和1984年两步利改税改革和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改为主要以税收收入形式集中到政府手中,宏观税负迅速提高,1985年宏观税负达22.8%。与此同时,国家为抑制经济过热而采取的一系列强硬措施,导致了1989年、1990年的经济“硬着陆”,生产滑坡、税源萎缩,致使1989年在税收弹性达到高点的情况下宏观税负水平又出现下降。在这两个阶段内,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主要围绕利润分配进行,因而企业所得税税负成为关注的焦点。研究结果显示,这一时期企业税收负担不算重,而非税负担却不轻,但宏观税负比较适中,且出现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阶段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至今,国民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并在1996年实现经济“软着陆”,经济增长有所下降,各项税收收入总额增长速度也趋于减缓,宏观税负及总体税收负担大体呈下降趋势。
2、中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以来趋于下降
以税收收入总额占GDP的比重作为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中国宏观税负从1985年的22.8%下降至1996年的10.1%。宏观税负的降低反映了国家集中财力能力的降低及对宏观经济调控力度的降低。从多种角度分析都可看出中国当前的财政状况不容乐观。首先是财政赤字的急剧扩大,其次是国债规模增速过快,债务负担日益沉重。
中国现状
中国狭义口径的宏观税负(税收占GDP比重)实际偏低
总体水平
总体上,中国宏观税负低于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IMF出版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2008)对2007年全部有数据的53个国家的宏观税负进行了计算。这53个国家宏观税负平均为39.9%,其中24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水平为45.3%,29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5.5%。按这一口径计算,2007年至2009年,我国宏观税负分别为24%、24.7%和25.4%,不仅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平均水平,而且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财力状况
可用财力上,中国可用于统筹安排的公共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明显偏低。在现行管理体制下,除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外,我国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也都具有特定用途,实行专款专用,只有公共财政收入可以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公共支出。2007年中国公共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19.3%,2008年为19.5%,2009年为20.1%,明显低于国外平均水平。
人均指标
人均指标上,中国人均财政收入与国外相比差距更大。2009年我国人均公共财政收入5130元,按当年汇率折算仅为751美元,大大低于美国、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英国等主要发达国家13000美元以上的水平。
中国社科院《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报告指出,按照IMF《政府财政统计手册》标准,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可以定义为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这构成全口径的政府收入。以此计算,中国全口径政府收入已经从1998年的1.73万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10.8万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也从1998年的20.4%上升到2009年的32.2%,上升了约12个百分点。
财政收入增加了,并不意味着政府花钱可以大手大脚,仍须精打细算过紧日子,把钱花到最急需的地方。
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支出一直在向民生领域倾斜。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合计7253.1亿元,增长21.8%;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保障性住房、文化等方面的民生支出合计7422.56亿元,增长31.7%。如果包括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方面涉及民生的支出,中央财政实际用于民生的投入还要更大一些。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支出用于教育、社保和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增幅均高于同期GDP的增幅。
国际水平
国际比较,中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计算,2010年,中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
从人均财力水平来看,中国远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口径,2010年中国人均政府财政收入按照当年平均汇率折算为1166美元,而根据预测,2010年,美、日、德、法等国的人均财政收入水平都在14000美元以上。
提高措施
税制改革
1.改革农业税。
2.强化增值税改革。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
4.改革企业所得税制。
改费立税
1.扩大税基增设新税种。
2.继续保留部分收费。
3.取消乱收费。
司法保障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设置以税务警察和税务特别法庭两种为宜。由公安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建税务警察机关,中央实行双重领导、机构内部垂直领导,依法对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侦查,查处偷、逃、骗、抗税的重大案件,维护国税和地税两级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税务人员人身安全,预防、揭露、制止税务机关内部营私舞弊行为,有效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还可在人民法院内设立税务法庭,主要对检查机关起诉的各类税务违法案件、税务诉讼案件、税务机关依法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判,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查封、扣压及税收保全措施等。
改革措施
调整结构
一是下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降至12%左右,并合并简化税率结构;将企业所得税降至20%左右。之所以如此提出下调税率,是充分考虑了中央与地方的承受能力、纳税人的税负影响、税收执行和征管状况、国外税制状况以及现行税制中的一些优惠等多种因素。通过这种税率普降,一方面,降低企业负担,增强其活力和对外竞争力,另一方面,为房地产税等开征腾出税收“空间”。
二是调整、完善个人所得税。
加快改革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税制模式,考虑家庭成员的收入和支出因素,并坚持性质相同的收入应该相同对待,消除制度差异。扩大减除费用范围和标准,不仅要考虑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而且要基于道义和法律义务承担的需要,应该把家庭的赡养人员考虑在内。将家庭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房贷利息、房租等设置成独立的扣除项目,在税前扣除。
三是大幅调整消费税。
基于调节收入分配、保护健康、节能减排等需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水平,不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和严重消耗资源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并针对部分奢侈性产品和特殊消费行为,开征特别消费税。四是加快开征针对个人居住的房地产税、环保税,研究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等。一方面,增强税制的调节功能;另一方面,弥补减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缺口。但需注意,应以不增加中低收入者的税负为开征新税和制度设计的前提。
统筹税费
一方面,清理、降低政府性收费、基金。继续大幅降低社会保障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收费,适时取消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等基金、收费。结合房地产税、环保税等税的开征,归并、取消相关领域的收费、保证金等。将条件成熟的基金和收费,尽快实现费改税。
另一方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取消或降低部分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对一些中介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各项前置性评估、年检收费。根据各行业发展情况,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规范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取,禁止以各种行为、名义向企业摊派。加快推进社会团体与行政部门脱钩,禁止其利用行政资源向企业收取费用。
倒逼机制
通过“减税——缩减支出——调整职能和事权——退出部分竞争性领域”这一逻辑,形成倒逼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一方面,倒逼政府调整、下放部分事权。政府事权最终通过财政得以体现和落实。减税,必然给财政支出带来压力,倒逼政府调整职能和事权,减少政府乱作为,为市场进一步“松绑”,激发内在活力。另一方面,倒逼地方政府加快处理地方债务和低效国有企业,在整体上盘活资源,以减轻减税带来的财政压力。
突出问题
收支矛盾突出的同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格外关注:
一是财政收支紧张与支出低效、浪费较为严重并存。这既包括来自一些效率较低的财政补贴,也包括一些部门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尽管近些年,中国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提高了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科学性,但一些部门仍存在有钱花不出去、不顾支出效率,甚至乱花钱等现象。这些问题,都与制度和政策有关。取得财政收入是为了满足公共支出的需要,从这角度而言,压缩财政支出、提高支出效率,可为减税腾出空间。
二是社会资源,特别是公共资源的紧缺与低效、浪费并存,即存在公共资源配置的扭曲。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长期亏损的地方国有企业和地方债务平台等方面。它们占据了大量的信贷、财政补贴等优质资源,却没有产生应有的效应,对地方财源培植、企业转型升级、民企发展等带来了消极影响,制约了地方财力的发展潜力和拓展空间。通过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系统地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中的部分突出问题,如地方债务、社保等问题,有利于释放风险,缓解财政压力,从而为减税提供空间。
三是债务结构的调整和中央债务规模的适当扩大,也可为减税提供一定的空间。从政府债务总体规模来看,我国的债务风险总体可控,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负债率,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仍相对较低,并且中国的赤字具有“建设性”和“生产性”特质,不同于欧美国家“消耗性”赤字,中央赤字的适当扩大仍有一定空间。但是应高度重视地方债务的结构性风险,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调整地方债务存量结构。债务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中央赤字的适当扩大,可为减税提供一定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