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

美国总统选举制度
选举人制度是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二百多年来的美国总统选举。经过历史演变和发展,选举人制度已经发展成与美国联邦制度和政党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选举制度。选举人制度确立之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美国历届大选运用选举人制度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
    中文名:选举人制度 外文名: 别名:选举人团制度 国家:美国 目的: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

制度创立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独创的选举制度,在二百年前美国刚建国时,美国的先贤就设计了"选举人"制度,是当年主张总统由人民直选和由国会间接选出两派创国元老折衷出来的结果。

其过程是这样的,每个州根据人数分配一定的选举人票,选举时,各州选民对选举人投票,如果谁能获得多数人的支持,那么该选举人就赢得了该州的选举,得到所有的票数,比如某州是10票,则该选举人赢得了所有的10票,而不是此人8票,另外一人2票。

简介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现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

根据选举人团制度,选民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简称华盛顿)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总统候选人获得超过半数的选举人票(270张或以上)即可当选总统。

根据法律规定,全国选民投票在选举年11月份第一个星期一的次日举行。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

一个(党的)总统候选人在一个州的选举中获得多数取胜,他就拥有这个州的全部总统"选举人”票,这就是全州统选制。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

美国各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参议院由各州选举两名议员组成,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人口多的州众议员人数相应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

例如,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选举人票的数量,体现州权平等原则,根据各州在国会的议员数量而定。例如,每个州都在国会有2名参议员和至少1名众议员,所以,任何州都至少有3票。但人口多的大州,除了这3票以外,众议员人数越多,选举人票数也就越多。

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将其选举人票全部给予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

由于各州选举人票数量相差较大,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投票中累计获得更多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形。美国历史上曾数次发生这种情形,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总统候选人都未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众议院投票表决被指定为总统的。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结合的产物,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存在其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与弊端。2016年以来,美国要求改革选举人团制度的呼声不断,但由于多种因素阻碍,改革始终无法进行。

具体操作

美国全部"选举人票"共538张,是参议员(100名)、众议员(435名)、华盛顿特区代表(3名)的总数。参议员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众议员按人口产生,约50多万人选出一名。例如纽约州约有1,600多万人口,就有31名众议员,再加上2名参议员,总共有33张选举人票。

按照选举人票制度,任何一个总统候选人如果赢得了这个州的多数人头票,就算赢得了这个州的所有选举人票,被称为"赢者通吃"。候选人在各州赢得的选举人票累计超过538票的一半(270张),就当选总统。

这种制度下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

一、候选人既蠃得普选,也蠃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

二、蠃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

三、双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出现,最具戏剧性也最容易失控。

如果候选人平手及未能获得过半的选举人票,依美国宪法规定,就由众议院来选出总统,参议院选出副总统。

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选人出马角逐白宫宝座,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劳福、克雷,杰克逊在全国民众普选和选举人投票中都获胜,但未过半数,于是由众院来选出总统,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亚当斯出线。至于由参议院票决的副总统人选,很可能与总统分属不同的党派。

运用演变

美国历届大选运用选举人制度由于是采用赢者通吃的计算方式,就可能出现候选人赢了全国按人头计算的普选票,却因选举人票没过半而输了大选的现象。

例如,2000年大选时,在全国人头票中,民主党候选人戈尔比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多出50万张,但由于最后在佛罗里达州布什赢了戈尔几百张人头票,按赢者通吃原则,布什就赢得了该州的全部25张选举人票,因而使他的选举人票在全国超过半数,而当选了总统。

选举人制度确立之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客向选民虚假承诺骗取选票,由"选举人"间接选总统,以避免弊端。但如今这层意义已消失,它和间接选举无关,也没有实际的选举人,只有"选举人票"。

制度危机

美国的选举制度居然允许"不忠选举人”的情况出现,许多人可能都感到难以置信,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因为联邦法律并未要求"选举人”必须按选民意愿投票。

据报道,全美50个州里也只有26个州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选举人”不能自作主张,其它州的"选举人”却不受约束,从理论上讲他们完全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或弃权而不会面临任何法律后果。

即使在上述26个州,"选举人”往往仍可违反他们所属政党的意愿投票而不会被撤换。有些州仅仅课以微乎其微的罚款作为惩处,在另一些州则按单纯轻罪至四级重罪不等的刑事罪行进行起诉。而这些不足以对"选举人”产生震慑效果。

虽然历史上各州"选举人”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按选民意愿投了票,但所谓"不忠选举人”也时有出现。据有关统计,自"选举人”制度实施以来,共出现过156名"不忠选举人”,仅自1948年以来就有8名"不忠候选人”。

例如在2000年的选举中,来自华盛顿特区的"选举人”芭芭拉·莱特西蒙斯本应将她的两张票投给戈尔及其竞选伙伴利伯曼,但她投了弃权票,理由是为了抗议特区受联邦政府管辖的"殖民地位”。

对于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

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5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德克萨斯州次之,选举人票38张。

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2004年美国大选时,由于出现查票纠纷,不仅中共、古巴、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官方媒体借机嘲讽美式民主,批评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不体现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实行"选举人"制度,而不是按人头票计算。

但如果对"选举人"的历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会发现,恰恰是这种选举方式,体现美式民主的特色,并保证着美国宪政制度的稳定和有效。因此,两百多年的"废除”也注定不会成功。

由于类似以上的种种政治事件政治丑闻不断爆出,美国一直有人认为"选举人"制度不合理,呼吁废除,改采全国按人头计票制度,谁获多数票谁当选。据《选举团和宪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学法学教授哈德维(RobertM.Hardaway)的研究,过去两百多年里,美国国会曾有700多项法案要取消"选举人"制度,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社会意义

美国先贤设计的这种选举制度不仅适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并且更体现民主的真谛﹕在服从多数的同时,能够尊重少数。具体来说,它有四大好处﹕

第一,保护小州的利益。

美国是联邦制,50州其实相当于50个"州国","州国"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权,"州国"是联邦。美国各州都有独立司法和立法权,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对方,不可跨越州界,进入他州。如果开车在美国横贯旅行,会看到州界间写着"欢迎到本州岛"的标志,各州边界划分得很清楚。

美国先贤对制度的设计,重点是强调地方分权,而不是中央集权,其宪政理念是把权力下放到各州,并保证大州小州在联邦层次上权利平等。例如,美国参议院权力比众议院更大,但参议员的产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无关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两名。

加州人口是罗得岛州的60倍以上,但这最大和最小两个州的联邦参议员人数完全一样。美国建国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联邦,条件之一就是保证它们和大州有平等权利,并实行"选举人"制度。

"选举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数当选的民主原则,只不过不是以全国人数为"单位",而是以"州"为选举单位。这个多数,不是全国范围的"多数",而是每一个州的选民多数,这样更能保护小州的权益。这种制度迫使总统候选人不能只看重几个大州,而是看重每一个州,在每一个州获得多数选票。

而如果实行全国按人头计票方法,那么几个人口众多的大州联合起来,就有可能操纵选情。例如,美国最大的7个州枣加州、纽约州、德州、宾州、佛州、伊利诺伊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来,相当美国总人口的一半。

如果实行全国普选票制度,那么总统候选人只需在这几个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顾像罗得岛、阿拉斯加那样的小州了。全美只有三张选举人票的小州有7个,四张的有6个;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参议员以及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些小的权益一定被大州吞没。

罗得岛州人口虽只是加州人口的60分之一,但选举人票却是加州的18分之一,这样就在某种意义上保护了罗得岛州的权益。因此"选举人"制度不仅符合美国的联邦制国情,更体现民主的原则枣服从多数,尊重少数。

这种"选举人票"制度有点像MLB美国职业棒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

也就是说,MLB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165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或者说有点像NFL美国职业橄榄球赛,它不是按各场赢球总积分(相当于全国按人头计票),而是以赢得的场次多少(相当选举人票的每个州)来决出胜负。也就是说,NFL一个赛季打下来,总共16场,它不是累积计算每一场赢的分数,而是以每"场"为计算单位,赢得最多场的,就是赛区冠军。这样计算更体现这个球队的真正总体实力。

第二,保障民意。

可以通过赢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产生总统,而不会像其它国家那样,第一轮总统选票没过半,再第二轮选举。因为只要有第二轮选举,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结果会扭曲选民意向,被迫把选票投给其它候选人。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两百多年来,一次由于两位候选人的全国选举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选人平分票源,没人过半,而由众议院投票在候选人中选出总统。

按照美国宪法,众议院投票做这种仲裁时,并不是435名众议员全部投票,而是以州为单位,每州一票,过半获得26州的票才能当选总统。这种规定再次显示对州的权益的保护和重视。美国两百年来只有两次由众议院票决,意外率才是1%,证明"选举人"制度相当有效。

第三,相对便捷高效。

"选举人"制度可以立即产生总统,而避免全国人头计算选票,清点到每一个村镇的每一张选票,使总统长时间无法产生。

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佛罗里达州的几个郡重新点票,就要几个星期,如果普选票数相当接近,必须重新清点全国的选票,一直到每个村落,那么全美50州都这样计票,总统恐怕要几个月才会产生。而总统产生的时间越长,越容易出现政治麻烦,因为那些政治动物们就会动脑筋钻这个时间差的空子。

实行"选举人"制度,赢者通吃,会在选举当天立即产生总统,败者承认落选,赢者发表当选感言,选举就算结束。这种投票就马上计票,连夜用机器计算出选举结果的方式,可以免由于时间拖长而带来的可能政治纠纷。

根据上述哈德维教授的研究,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这二百年来,"几乎每次都是立即产生总统,上次选举纠纷是历史上少有的例外。"而且在实行这个制度的两百多年中,只有4次(包括戈尔那次)出现候选人在全国普选票中领先,但由于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的情况;等于两个世纪才出现4次,频率极小。

第四,不产生众多小党,使宪政制度比较稳定。

美国建国两百多年来,一直是两大政党轮流执政,而不是像其它民主国家那样有很多小党,这和美国一直实行"选举人"制度有直接关系。

由于选举人制度是以"州"为"计票单位",而且又是实行"赢者通吃"的游戏规则,赢者囊括所有选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选人毫无所获。每个州的选举结果只有一个赢家,没有第二、第三,这样就不会产生小党,更无法产生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

政党过多,尤其是实行政党比例制的多党制,两个小党就可以联合起来对抗一个没有过半数的大党,或者多党联合执政,结果容易导致内阁不稳定,选举频繁。在被称为世界上最大民主国家的印度,也是由于政党比例制而小党"丛生",目前国会有席位的政党就有30多个。

1998年4月印度人民党在全国大选获胜,由于席位没有过半,只好联合其它多个小党组阁,但执政仅375天,就因其中一个仅有18席的小党内讧而被不信任票投垮,导致印度不得不提前大选,印度人民党靠联合24个小党才在国会席位中过半得以再次组阁。

美国实行"选举人"制度,就使小党没有多大存活空间,两大政党轮流执政,不存在多个小党联合起来投不信任票而结束内阁的现象。总统因触犯法律遭弹劾,副总统则继任,不存在必须解散内阁、提前全国大选之事,从而使政局稳定。

结论

任何一种选举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处,但从"选举人"制度实行两百多年的历史,以及它的特点来看,它虽有缺点,但更符合美国联邦制的国情,更体现民主原则。因而对那些嚷嚷着废除"选举人"制度的美国人,哈德维教授感叹地说,"这一制度在过去两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国人都被惯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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