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对附回购条款的增资事项,应当判定其是否属于金融负债范畴。金融负债是一项合同义务,且一般情况下都是需要未来交付给对方单位现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金额或者是期限也都是确定的。
具体
一般国开基金或农发基金在投资目标公司时会与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资金回购主体方等单位签订增资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持有股权比例,投资回收形式,投资收益率等条款,根据这些条款,一般都是可以确定目标公司或者资金回购主体方存在“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即符合准则中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第一条。因此,在目标公司或资金回购方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根据该项增资的经济实质,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而不是权益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