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錯誤
随着銀行承兌彙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銀行承兌彙票的背書轉讓與委托收款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由于人們對銀行承兌彙票的規定不了解或印鑒上的問題,使銀行承兌彙票的解付變得困難起來;許多銀行承兌彙票因背書或委托收款出錯導緻了票據的不能解付。最後,隻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可見,規範解決銀行承兌彙票背書出錯的解決辦法勢在必行。
錯誤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彙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鑒,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鑒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鑒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鑒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鑒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鑒蓋的不清,緻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托收款錯誤。
(1)多處委托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彙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托收款”字樣。
(2)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彙票的委托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着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确。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确,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彙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彙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彙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彙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彙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托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彙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彙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緻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
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
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于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彙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彙票或退票。
2、委托收款錯誤。屬于如委托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托收款行不符和委托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确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确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于因不懂銀行承兌彙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托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彙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于銀行承兌彙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彙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議,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托銀行收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