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

涉案人員的客觀記錄
檢查筆錄指辦案人員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态,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訴訟證據的一種。隻有将檢査的情況用文字固定下來,形成檢査筆錄,才有證據價值,用以證明案件事實。[1]
    中文名:檢查筆錄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法律學 對象:涉案人員 類型:材料

定義

制作檢查筆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一般由辦案人員制作,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現場檢查除針對各種檢查項目的具體要求制作筆錄外,也可以采取繪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确、客觀記錄的方法。檢查筆錄須有參加檢查的人員及在場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說明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制訂,供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檢查時使用。n二、“在場被檢查人或者其家屬”一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等。被檢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n三、“見證人或者被邀到場人”一欄,應寫明其姓名、性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等。n四、本筆錄尾部應當由檢查人、記錄人、被檢查人或者他的家屬、見證人或者被邀到場人分别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檢查人或者其家屬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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