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制作檢查筆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一般由辦案人員制作,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現場檢查除針對各種檢查項目的具體要求制作筆錄外,也可以采取繪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準确、客觀記錄的方法。檢查筆錄須有參加檢查的人員及在場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說明
一、本樣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制訂,供各級人民法院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進行檢查時使用。n二、“在場被檢查人或者其家屬”一欄,應當寫明其姓名、性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等。被檢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檢查。n三、“見證人或者被邀到場人”一欄,應寫明其姓名、性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等。n四、本筆錄尾部應當由檢查人、記錄人、被檢查人或者他的家屬、見證人或者被邀到場人分别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檢查人或者其家屬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