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與勘驗筆錄相比,它着重于對執法過程和處理結果的記錄,而勘驗筆錄則是對案件現場或物品靜态的全面綜合的勘查、檢驗記錄。行政執法經常需要作現場筆錄,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進行訊問所作的筆錄、價格管理機關對違反價格法的有關單位或公民進行查處時所作的筆錄等。如《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第1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現場筆錄,旨在克服以後再取證的困難并防止行政相對人事後翻供情況的發生。因此,現場筆錄通常成為行政機關當場處罰或及時處理的依據,同時在行政訴訟中提出現場筆錄這種證據形式的主體隻能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所特有的獨立的證據形式,它以其記錄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和書證相同;但它必須是行政訴訟開始前存在于行政執法過程中的書面證據,屬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制作的證據,因此,它又不同于一般的書證。現場筆錄和勘驗筆錄這兩種筆錄都必須由行使一定職權的國家工作人員制作。
現場筆錄是與其他訴訟比較,屬于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類型。
區别
(1)二者的制作主體不同。勘驗筆錄是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法院審判人員制作的;而現場筆錄,隻能由行政機關制作。
(2)二者所反映的事實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和現場進行勘查、檢測、測量、拍照、繪圖後所作的筆錄,所反映的多是表述的客觀情況,而且一般是案件發生以後進行的;而現場筆錄則是對行政機關執法現場當時的情況所作的記錄。一般是動态的事實,所反映的是制作筆錄當時的情況。
(3)二者制作的時間階段不同。勘驗筆錄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制作的;而現場筆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制作的。
(4)二者包含的内容不盡相同。現場筆錄可以包含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當事人進行訊問的筆錄,而勘驗筆錄不包括訊問當事人的筆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