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藥品

化學藥品

人類用來預防治療診斷疾病
化學藥品,是指人類用來預防、治療、診斷疾病,或為了調節人體功能、提高生活質量、保持身體健康的特殊化學品。化學藥品是所有藥品中數量、品種最多的一類,也是人們日常生活中使用最為廣泛的一類。[1]
    中文名:化學藥品 外文名: 别名: 含義:是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通用名稱:同品種已經藥典會核定,統一為核定的名稱。 類型:制劑、原料藥

制劑發展

化學藥品制劑行業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醫藥工業中的優勢子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和相對壟斷的行業特征。從價值鍊來講,化學藥品制劑處于價值鍊高端,按價值遞增依次為通用名藥(非專利藥)和專利藥,專利藥是整個價值鍊的頂端。

化學藥品制劑涉及國民健康、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是國民經濟一個特殊而重要的産業。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化學藥品制劑工業的發展駛入快車道,近幾年的工業總産值增長率都保持在18%以上,銷售收入增長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從發展趨勢看,化學藥品制劑行業即将進入快速發展期,未來發展空間巨大,但利潤分配将更加不均衡,行業集中度将進一步提高,具有研發、規模和産品優勢的企業将強者恒強。

中國化學藥品制劑行業已經完全發展成為一個競争性的行業,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也有所提高。在中國内地,外資及合資制藥企業與内資制藥企業之間的市場競争非常激烈,尤其是近兩三年,外資及合資企業大幅增加在華投資,強化市場力度。截至2011年底,中國大陸規模以上的化學藥品制劑企業有1032家,經過快速發展階段和激烈的市場競争的錘煉,基本格局初步形成。外資及合資制藥企業占據着中國化學藥品制劑的高端市場,但内資品牌也正在逐步進軍高端。

近年來,國際醫藥市場重心向仿制藥轉移和我國化學制劑行業産能快速增長成為化學制劑出口的重要推力,制劑産品出口有所升溫。醫保商會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化學制劑行業出口金額達到21.74億美元,同比增長40.2%。同時據中國化學制藥工業協會統計,目前國内已經有多家制藥企業的制劑生産線通過了美國和歐盟的GMP認證,具備向這些高端市場輸出制劑産品的資格,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未來化學制劑行業将走向分化,研發型企業和生産型企業各自特征将逐漸明顯。同時,随着國外專利藥的到期,不斷有“重磅”藥物成為仿制企業的目标,這為行業向非專利藥仿制方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引導,非專利藥開發面臨良好機遇。此外,新藥品研發周期長、投入高、風險大,而基于已有藥物化學結構的藥物緩控釋技術、手性藥物開發等則不存在上述風險,可能成為未來技術開發重點。

前景

化學藥品制劑行業一直以來都是我國醫藥工業中的優勢子行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資金投入、高風險、高收益和相對壟斷的行業特征。從價值鍊來講,化學藥品制劑處于價值鍊高端,按價值遞增依次為通用名藥(非專利藥)和專利藥,專利藥是整個價值鍊的頂端。

《中國化學藥品制劑行業産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前瞻》顯示,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化學藥品制劑工業的發展駛入快車道,近幾年的工業總産值增長率都保持在18%以上,銷售收入增長率基本保持在20%以上。從發展趨勢看,化學藥品制劑行業仍處于快速發展期,未來發展空間巨大,但利潤分配将更加不均衡,行業集中度将進一步提高,具有研發、規模和産品優勢的企業将強者恒強。

近年來,國際醫藥市場重心向仿制藥轉移,及我國化學制劑行業産能快速增長成為化學制劑出口的重要推力,制劑産品出口有所升溫。目前國内已經有多家制藥企業的制劑生産線通過了美國和歐盟的GMP認證,具備向這些高端市場輸出制劑産品的資格,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前景。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化學制劑行業出口金額達到21.74億美元,同比增長40.2%。

前瞻網表示,未來化學制劑行業将走向分化,研發型企業和生産型企業各自特征将逐漸明顯。同時,随着國外專利藥的到期,不斷有“重磅”藥物成為仿制企業的目标,這為行業向非專利藥仿制方向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引導,非專利藥開發面臨良好機遇。此外,新藥品研發周期長、投入高、風險大,而基于已有藥物化學結構的藥物緩控釋技術、手性藥物開發等則不存在上述風險,可能成為未來技術開發重點。

分類

1、未在國内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制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制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制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複方制劑。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内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内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制劑 ;

(3) 改變給藥途徑并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制劑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堿基(或者金屬元素),但 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制劑 。

5、變國内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制 劑 。

6、已有 國家藥品标準的原料藥或者制劑。

存放

二氧化矽:廣口瓶 

硝酸銀晶體:棕色廣口瓶 

氫氧化鈉溶液:細口橡皮塞瓶

氫氟酸:細口塑料瓶

濃硫酸: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氯水:棕色細口磨口塞試劑瓶

審評尺度和處理原則

一、通用名稱處理原則 

二、處方和工藝 

三、結構确證

四、質量研究與質量标準

五、穩定性研究

六、處理建議

七、常見不批準

通用名稱處理原則

同品種已經 藥典會核定,統一為核定的名稱。 

無同品種經藥典會核定,要求申報單位與藥典會接洽進行通用名稱核定。

處方和工藝

(一)注射劑該劑型品種的合理性審評

1、分類:大容量注射劑(≥50ml) 

小容量注射劑(≤20ml)

2、評價劑型選擇合理性考慮因素

由穩定性優先考慮轉變為無菌保證水平為首先考慮因素

改變劑型沒有明顯益處的品種不批準。

3、劑型選擇的一般原則

● 首先要考慮備選劑型可采用滅菌工藝的無菌保證水平的高低,原則上首選劑型能采用終端滅菌工藝。

● 對于有充分的依據證明不适宜采用終端滅菌工藝且臨床上必須注射給藥的品種,可考慮選擇采用無菌生産工藝的劑型。通常無菌生産工藝僅限于粉針劑或部分小容量注射劑。

● 大容量、小容量注射劑和粉針劑之間互改,所該劑型的無菌保證水平不得低于原劑型。

(二)規格設計合理性審評

1、以藥典收載或已經上市規格為合理性依據。 

2、按照用法用量判斷不合理的規格。 

3、嚴格按照說明書的用法用量判斷規格的合理性。

4、已完成臨床試驗,如規格不合理,不批準生産,要求修訂規格。

5、按照公斤體重給藥或速度給藥批中(單詞用藥的劑量存在不确定性),原創藥品上市規格(常指進口或國外上市規格)如能滿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應視為規格設置的重要依據,如不能滿足用法用量基本需求,一臨床應用的實際需要出發,一般按照成人體重(60公斤)計算臨床用量,據此判斷規格的合理性。

6、注射劑一般不主張開發成大輸液,如果原發廠家有輸液劑型,其規格嚴格按照已上市的規格确定,不增加新的規格。

(三)原料藥合成工藝審評

1、反應步驟要求 

● 歐盟要求3步反應, 美國要求至少1步反應(均不包括成鹽/酸和精制)。

● CDE原料藥合成中至少應包括3步反應(包括成鹽/酸和精制),即申報工藝至少提供一步合成步驟(有共價鍵形成的反應)。

● 外購粗品直接精制到原料藥的方式不認可。(無機鹽除外)

2、 一步合成工藝審評原則

● 對于申報生産的品種,應以補充資料的形式要求提供一步工藝中起始原料詳細資料,如詳細工藝路線,使用的有機溶劑和有關物質情況等,并對起始原料制定嚴格的内控标準,其中有機溶媒、有關物質和含量測定需經方法學驗證。如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則建議修改合成路線。

● 對于申報臨床的品種,在對終産品進行了嚴格的質量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将此問題留在批件中。

3、文獻處理原則:一般工藝資料應提供文獻依據

4、外購中間體處理原則:含多個手性中心藥物的手性中間體、一部合成的複雜中間體、或者動物組織體液提取的多組分生化藥的中間體,需要結合工藝過程來控制,這種情況下,一般要求提供上述中間體的制備路線,工藝、所用有機溶媒情況,質控方法等。

5、原料藥批準生産後改變工藝(常為縮短)

● 首先,要求提供外購中間體的詳細制備工藝,并與原申報的工藝進行比較。

● 如果工藝沒有改變,則為保證該外購中間體的質量,申報單位應制訂詳細的質量标準,對工藝設計的有關物質及殘留做必要的控制,并對終産品進行嚴格的質量研究,保證其質量不低于原工藝産品。

● 如果工藝有改變,則除以上要求外,還應對該外購中間體或終産品進行結構确證。

● 其次,為保證外購中間體質量的穩定,申報單位應固定外購中間體的生産廠家與制備工藝,如有變更,則應以補充申請的形式進行申報。

(四)制劑中原料藥來源審評要求

● 因曆史原因,一些已批上市的制劑采用了按内控标準批準的原料藥(甚至無合法來源),後續仿制的制劑如采用需同時申報原料藥。 

● 如采用原料的前體為原料,通過制劑過程制得目标制劑,根據相關法規要求,上述研究不能獲準,而應采用直接的原料制備制劑,并提供原料的合法來源。

● 制劑(含複方制劑)中含有無機鹽類原料藥,但這些原料藥有些無合法來源(國内為批準或者已經上藥典,但國内無廠家生産),如未注射劑,應同時申報原料藥,如不同時申報,則不批準。如為口服制劑暫不作要求。

● 在注冊過程中,不得更換原料來源:确需更換的,申請人應當先撤回原注冊申請,更換原料藥後,按原程序申報。

● 直接采用口服用原輔料生産注射劑:應對原料藥進行精制,按照注射用的要求,對标準進行提高,制訂内控标準。

(五)制劑中輔料來源審評要求

輔料的來源應包括: 

● 生産企業(來源證明——購買發票、供貨協議等)

● 質量标準

● 檢驗報告

● 批準文号(非強制要求)

1、避免使用不常見的特殊輔料和有活性作用的輔料,如必須使用均需提供相關的支持性資料(證明在所選用量下,輔料不表現出特定的生理活性)。

2、無藥用标準的輔料,首先關注是否有在該給藥途徑、用量的确切依據,然後再審核其内控标準是否可行,并将這些評價意見清晰地反映在專業審評報告中。 

3、一般有食品添加劑标準的輔料可以作為口服藥用輔料。

4、對注射劑中的輔料更應重視。有使用依據但尚無符合注射用标準的輔料,需提供詳細的精制工藝及其選擇依據、内控标準的制定依據。必要時還應進行相關的安全性試驗研究。

首次應用于注射途徑輔料,要求同時進行輔料注冊。

5、對于已有國家藥用标準的輔料,應采用已批準的藥用輔料,不采用其他途徑批準的産品(化工試劑或食品等)

6、可允許未提供用于調節pH值的鹽酸、氫氧化鈉的來源和質量标準(僅限上述兩個),如用磷酸或碳酸氫鈉等調節pH均需發布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結構确證

1、說明結構确證測試樣品的來源(精制)和純度

2、對照品的來源:是否合法

3、對含多個手性中心的原料藥需确定本品的立體結構,長要求補充進行NOE譜 或其他圖譜的測定,或提供本品詳細的同樣測試條件下的核磁共振文獻圖譜和數據以進一步确定本品的立體結構。

4、晶型研究發補原則。對于 難溶性化合物,制劑為口服固體制劑,同時從文獻報道已知晶型對生物利用度或穩定性有明顯影響,這種情況應在臨床研究前要求進行晶型研究,其它情況可不要求。

質量研究與質量标準

(一)有關物質

1、一般原料藥都需進行有關物質研究,對于供注射用的原料尤其要關注。 

2、仿制藥一般不鼓勵修訂國家标準有關物質方法。

3、方法學驗證中,要求進行主成分同關鍵中間體和破壞性降解産物分離情況。如未進行可結合影響因素試驗考察情況确定,對于破壞性試驗,可結合藥物本身的穩定性,選擇較為敏感的破壞條件即可,不必要求所有破壞條件下的考察。

4、對于3.1類雜質限度首先要遵循盡可能低的原則(即盡可能通過合成工藝、精制、制劑手段将有關物質的量降到最低),愛審評過程中,其限度的确定應盡可能借鑒已有的文獻數據;同品種質量标準和審評意見對該3.1類藥品的審評也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如果沒有以上的信息,則該類藥物應按創新藥的審評原則和思路進行審評,對于首家審評的品種,要求應更加嚴格一些。

5、注射劑有關物質單個雜志超過0.1%,就應該按照創新藥的要求提供詳細研究資料(推進這項工作,考慮從首家開始)。

6、自檢與藥檢所結果了兩者差别較大,如審評懷疑方法不合理或較難評價産品質量,可發補要求申報單位請分析原因(檢測方法或産品質量問題)。

(二)溶出度

1、自拟溶出度方法與進口複核标準不一緻,不一定要求申報單位補充多種條件下的溶出度對比研究,但是可以提醒申報單位關注體外溶出度對比。 

2、主藥為難溶于水的軟膠囊(常見内容物為油或混懸液),需将溶出度訂入标準。

3、水難溶性藥物制備顆粒劑,如溶化性檢查無法達到符合藥典中“全部溶化或輕微渾濁,不得有異物”的規定,補做溶出度檢查,提供詳細方法學研究資料,并建議将溶出度檢查訂入質量标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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