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土司

少數民族官名
土司是古代中國邊疆的官職,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頭目。土司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土司既指少數民族地區的土著人在其勢力範圍内獨立建造的且被國家法律允許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1]狹義的土司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統其兵、世襲其職、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
    中文名:土司 外文名: 别名:土官 特 征:世襲 性 質:中國古代一類官職

簡介

官名。元朝始置。用于封授給西北、西南地區的少數民族部族首領,土司的職位可以世襲,但是襲官需要獲得朝廷的批準。元朝的土司有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三種武官職務。明朝與清朝沿置土司,自明朝起,增加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三種文官職務。土司對朝廷承擔一定的賦役、并按照朝廷的征發令提供軍隊;對内維持其作為部族首領的統治權利。

含義

第一,宗族大姓之長不是土司。識别少數民族地區的宗族要在“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襲其職”基礎之上加入“世統其兵”四字。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豪強首領一旦具備“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特征,就成為土司。可以說,地方族姓配合政府軍事行動以及某一族姓的将領世代鎮守邊關,為土司重要來源之一。

第二,少數民族國王不是土司。

第三,土官不是土司。

第四,流亡政權首腦不是土司。

第五,中央政府撥款建造的衙署不是土司。

第六,沒有中央政府認可的衙署不是土司。

清朝雍正年間,開始了改土歸流的改革進程,将世襲的土司改為由朝廷任免的流官,所謂流官,是指任職者來來去去、不斷流動的意思。為了推行改土歸流的政策,清朝發動了對少數民族的多次戰争,但是土司制度直到清朝結束也沒有完全消失,中華民國時期甯夏、青海一帶的馬步芳武裝接受民國政府的任命,但對于其轄地仍然自行管轄,實際上和前朝的土司制度沒有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經過剿匪、土地改革、民族區域自治等階段,土司制度徹底被廢除。

土司是指元、明、清各朝在少數民族地區授予少數民族地區首領世襲官職,以統治該族人民的制度。也指被授予這種官職的人。

"在桂西少數民族地區,宋王朝平侬智高起義後,派狄青部下和加封土酋為土官,成立許多土州,縣,洞。這些土州縣洞,社會經濟,政治組織,文化制度以及民情風俗等都與流官的州縣不同,故稱為土司。司者主管其事,或官署之稱。"(摘自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參考

《明史·職官志一》:“凡土司之官九級,自從三(從三品)之襲替,胥從其俗。附寨之官,自都督至鎮撫,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僞冒。”

土——土人,即當地人;司——管理:土司——任命當地頭人為管理者,負責當地行政,賦稅,官司,招兵等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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