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介紹
肖小芳,1980年7月生,湖南武岡人,哲學博士。2009年畢業于中山大學哲學系,獲哲學博士學位。現任浙江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教師。主要從事現代西方法哲學研究,先後在《湖南師範大學學報》、《華中科技大學學報》(社科版)、《求索》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數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1項,主持浙江省社科聯課題1項。
内容簡介
“法律的正當性從何而來”是學界普遍關注的理論熱點。作者選取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這三個典型派别的代表人物,立足于道德與法律關系維度,圍繞法律正當性從何而來這一核心論題,系統地梳理和理性地審視了他們三者怎樣從本體層面深入實踐層面闡釋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進而鋪陳各自的法律正當性理論。
作者從基本立場、論證向度、權利審視及認可方式這四個向度比較分析了哈特的“合法律性的正當性”模式、德沃金的“合道德性的正當性”模式與哈貝馬斯的“重建式的正當性”模式之間的分歧,批判性地考察了三種模式遭到的主要批判、具有的積極價值以及存在的不足。
在比較他們各自理論主張和論證脈絡的基礎之上,作者突顯哈貝馬斯商談論視野中的法律正當性理論論證模式更具有吸引力和可接受性,并試圖充分地汲取和嘗試性地運用哈特模式與德沃金模式的合理内核,提出進一步修繕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模式的建議,尋求論證法律正當性問題的更佳解決方案。
編輯推薦
法律是不是需要道德規範來為它進行正當性的辯護?我們能不能說受到道德上辯護的法律就是正當的法律?為法律辯護的道德是不是也具有正當性的問題呢?法律的正當性和道德的正當性有什麼關系呢?在司法實踐中,法律上的判決和人們的道德觀念之間如果發生沖突了,那麼司法判決的正當性何在呢?這些問題都是法哲學研究中不可忽視的重大理論問題和現實問題,在當代西方和中國都尤為突出。
《道德與法律: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對法律正當性的三種論證模式》作者肖小芳立足于道德與法律的關系維度,以法律正當性問題為主線,遵循從元理論層面深入實踐層面的脈絡,依據較翔實的中外文獻資料,選取當代西方對上述問題研究最有影響力的哈特、德沃金與哈貝馬斯這三位法哲學大家分别進行研究,揭示他們的理論特質,探究他們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定位以及他們對法律正當性問題的解決方案的得失。無論從理論上來說,還是從實踐上來說,這都是一件有意義的事情。
目錄
導論
第1章哈特“合法律性的正當性”模式--道德與法律無必然聯系
第2章德沃金“合道德性的正當性”模式之挑戰--道德與法律存在必然聯系
第3章“合法律性的正當性”之可能--哈貝馬斯對道德與法律關系的重塑
第4章合法律性、合道德性或商談程序正當性--三種論證模式之比較
第5章對哈貝馬斯純粹程序論證模式的再思考
結語借鑒與反思:西方法律正當性理論與中國的法治建設
參考文獻
附錄一
後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