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

法人

法律上人格化了的社會組織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理論基礎。[1]
    中文名:法人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Legal person 性質:法律概念 施行時間:1987年

曆史發展

一般認為,法人制度肇始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中,有關法人的術語非常繁多,如:universitas.corparations、corpus.collegiasociatas等。羅馬法有關法人人格的理念主要體現在“團體”之類的組織中,“為了形成一個真正的團體,即具有法律人格的團體,必然有數個(至少為三人)為同一合法目标而聯合并意圖建立單一主體的人。”羅馬法中對“團體”之法律人格的賦予,被認為是民法理論研究和制度設計中最富想象力和技術性的創造。

在羅馬帝國,法律制度建立在二元體系之上,即市民法與萬民法(含自然法)并存,隻有羅馬自由市民才能享有人格,而奴隸是沒有人格的,故羅馬法之人格理論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人與人格的分離。這種人與人格分離的學說雖不能說明現代民法中作為自然人的人和人格絕對同一的事實,但卻為團體人格觀念的構成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技術支持:既然生物意義上的人不一定是法律意義上的人,那麼法律意義上的人也就有用。綜上所述,有限責任制度在早期商業領域中的運用,不過是債權人為了規避法律保護自己的債權人地位而主動選擇的結果。

所謂投資者有限責任的保護,僅是虛名而已,有限責任乃債權人為保護自身權益而首先選擇的一種制度。在特許公司時代初期,公司成員對公司的債務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因為,向股東攤派虧損以滿足債權人的償債請求是身為法人的特許公司所應當享有的法人特權之一。直到17世紀後期開始,對特許公司股東責任進行限定的做法才開始興起和發展。1662年,一項英國法律确認在類似印度公司、皇家非洲公司以及英國商業公司等這些特殊公司中的股東,當公司出現虧損時,他們僅以持有股份的票面額為限承擔責任。

但當時,特許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僅為例外情況,特許公司的股東原則上仍承擔無限責任。至18世紀後期,受泡沫危機和泡沫法的影響,人們開始普遍在開辦特許公司的申請中明确表達獲得有限責任保護的強烈願望,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特許公司開始大量出現,而那些繼續确認成員直接責任的特許狀反倒成為特許法人的例外情況。到了19世紀中葉,随着英國《有限責任法案》的通過,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制度最終得以确立。

美國在獨立後,原本由英國國王及議會特許成立公司的權力轉由各州議會行使,這使特許公司的成立更容易。但是當時股東的無限責任仍是普遍現象,有限責任僅為個别州賦予個别公司的特權。但由于無限責任使公司籌資難度很大,因此,有限責任作為能有效鼓勵集資的一種手段,日益受到各州的重視。在1830年,馬薩諸塞州的一項法律廢除了股東的無限責任。其後,紐約洲于1848年通過立法準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到1860年,有限責任原則已經在美國各洲得到普遍适用。

通過以上對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制度曆史發展的考察,可以看出,無論是大陸法、普通法,還是教會法,其法人人格理念之根本在于:當一個組織或實體得到國王、議會、政府的許可或法律的承認因而可以以其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擁有法律利益,進行訴訟與被訴訟的自我保護,并以此與其成員或任何第三人相區别時,即可稱該主體為法人,亦可認為該法人擁有法律上可以獨立存在的、與其成員或任何第三人不同的人格。至于某一組織或實體的成員對該組織或實體是否承擔有限責任,不是用來衡量該組織或實體是否是法人的标準。

有限責任制度産生、發展及其與法人人格的結合則表明:有限責任制度隻是為滿足投資者減少投資風險、平衡投資者與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從而鼓勵潛在投資者積極投資的一種制度,它的産生和發展與法人人格制度的産生和發展有着迥然不同的原因。至于有限責任制度與法人人格制度的結合,僅發生在上市公司(企業)領域中。從最初的目的來看,這種結合僅是為滿足上市公司籌集資本的需要而已。當然,有限責任制度與法人制度結合以後所衍生出的其他功能,則是後話。在非上市公司(企業)領域中,特别是在諸多公法人領域中,由于不存在通過減少風險鼓勵投資的動機,法人人格制度與有限責任制度也就無結合之必要了。

法人的特征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别。它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财産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不能為法人。

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

三、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它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别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标志。法人有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财産,它可以自己的名義,用自己的财産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于自己所負擔的債務,它可以自己能獨立支配的财産負有限清償責任。

法人分類

中國法人分類

按不同标準,對法人可以作不同的分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法人作的分類有所不同。中國民法通則将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

一、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又稱法人企業。按中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将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兩大類。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體。根據所有制性質和投資方式的不同,企業法人又分為全民所有制法人、集體所有制法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商獨資企業法人、除此之外,還有普通企業法人和聯營企業法人的劃分。

依組織形态的不同,企業法人可進一步分為公司和非公司企業法人。

二、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行使職權,從事國家管理活動的各種國家機關。包括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國家機關隻在進行民事活動時才成為法人,才是民事的主體。隻能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國家的名義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隻能以平等民事主體,而不能以法定管理職能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隻能以本機關所必需的後勤服務保障為限,而不能從事商品生産經營等營利性活動。

機關法人不以登記方式成立,而依法以決議、命令、決定等方式成立。

三、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又稱社會團體。中國的社會團體是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具備法人條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包括:人民群衆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如基金會),行業協會(如科協、商會、書畫社等),學術研究團體(如各種學會),宗教團體,各種俱樂部等。

四、事業單位法人

事業單位法人又稱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産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服務組織。

外國法人分類

外國立法和學理對法人的分類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同,在立法上和學理上有一定參考價值,分類如下:

一、社團法人與财團法人

社團法人是以社員為基礎的人的集合體,也稱人的組合。公司、合作社、各種協會與學會都是典型的社團法人。财團法人是指為一定目的而設立的,并由專門委任的人按照規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種财産,也稱财産組合。各種基金會組織、寺院、慈善組織等都是典型的财團法人。

二、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

營利法人是指以營利并分配給其成員為活動目的的法人,如公司等;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為其活動的目的的法人,如學校、醫院、慈善組織等;中間法人是指既非以營利為目的又非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如同鄉會、校友會等。

三、公法人與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或者公共團體依公法所設立的行使或者分擔國家權力或者政府職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如訂立合同和捐助行為)而設立的法人。對于那些以私人目的而設立但又與公衆有密切聯系并被授予某些公共職能的法人,如橋梁、鐵路、室内交通、電話電報等公司,與的學者主張應定為準公法人或者中間法人。

四、本國法人與外國法人

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本國法人,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為外國法人。凡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設立的法人,為中國法人;而中國法人之外的法人,均屬于外國法人。因此,外國投資人在中國設立的法人。如外資企業,應為中國法人,而中國投資人在外國設立的法人,應為外國法人。

具體意義

法人是近代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産物

在西方古代社會,由于當時的簡單商品經濟主要是單個個人活動,所以,在羅馬法上,雖然某些團體已具有某種法律上地位,但作為民事主體的隻能是自然人。後來,随着社會生活的發展,出現人的結合,即合夥(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合夥靠契約(合夥合同)維系,目的在經營共同事業,其種類無限制,成立方式十分靈活。但合夥最大的特點在其系于合夥人個人的信用,未脫離個人色彩。合夥雖然具有團體性,但合夥人的自有财産和信譽,卻是建立合夥的商業信譽的基礎。

因此,在合夥經營活動過程中,對于合夥所欠他人的債務,如果合夥财産不足以清償,則合夥人必須用自己的其他個人财産負責清償(合夥人的這種責任稱為“無限責任”),同時,對于合夥的債務,合夥人相互之間還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夥關系中,當事人相互依賴,個人風險很大,不适合大規模事業的經營,也不利于資本的大規模集中。以後,随着資本主義工業的發展,生産規模日益擴大,需要資本的高度集中,需要更多人的結合,而且需要通過分散的投資而分散風險。于是,經過長時期的逐步發展,法人制度應運而生。1900年施行的《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對法人制度作了系統規定,随後,各國民法紛紛仿效,在其民法典中對法人制度作了明确規定。

法人的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其資本均分為股份,投資人以認購的股份金額承擔責任,投資和經營相分離(通常情況下,公司的投資人即股東并不直接參加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是直接由公司聘請的管理人員負責進行的)。公司财産完全脫離股東的其他個人财産,從而使股東的投資風險得以分散(一個資本家可以把自己的财産分成許多份,分别向各個不同的公司投資。如果其中一個公司破産,并不能導緻該資本家全部财産的損失。這樣以來,投資風險就會大大降低,可以極大地激發人們的投資積極性)。同時,投資人還可以通過出讓股份轉移風險。通過這種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由投資人的投資而組成的公司,就成為獨立于投資人之外的獨立實體,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

在資本主義社會,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形式,資本得以大規模集中,使鐵路、航空、房地産等需要大量資本的經營項目得以實現。這些項目如果由一個資本家經營,可能需要幾十年時間才能完成,而通過公司,也許幾年即可完成。這樣一來,資本主義的經濟的飛速發展就成為可能。進入本世紀以後,随着社會化大工業的發展,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在公司的設立上,投資人從自然人擴大到法人本身,形成衆多的法人群體,托拉斯、康采恩、辛迪加等壟斷企業集團不斷出現,對于推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發揮了巨大作用。所以有人說,發明法人制度的意義,遠遠超過蒸汽機和電的發明。

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

中國自解放以後,長時期内實行的是計劃經濟。計劃經濟是一種由國家高度集權的經濟模式,即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法直接管理經濟活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成為行政機構的附屬物,沒有任何獨立的權利和利益,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在計劃經濟年代,國有企業的設立、生産和經營,都是由國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企業沒有任何自主性。而企業生産的産品,全部由國家行政部門統一調撥、統一分配。生産效益好的企業與生産效益差的企業,其職工的工資待遇一個樣,這就是所謂的“吃大鍋飯”)。

同時,計劃經濟不需要市場,企業生産的目的不是為了交換而是為了完成國家計劃,因此,不需要确認企業在平等基礎上的交易關系中的獨立地位,即不需要确認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計劃經濟否認企業的獨立利益,壓制了企業生産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所以,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标,是建立中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而實現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就是賦予國營企業以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即法人資格。法人制度确定了國營企業的獨立主體資格,賦予其獨立的财産權利、義務和責任,排除了行政權力對企業經營的控制和企業對行政權力的依附,把國營企業推向市場,以平等的地位參與競争,為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創造了前提條件。

在立法上,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國《民法通則》總結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經驗,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法人制度。這對于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關鍵的作用。

法人變更

變更的原則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隻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并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變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并。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争優勢的重要手段。由于合并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并,有新設式合并和吸收式合并兩種方式。新設式合并也稱創設式合并,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并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也稱吞并式合并,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并的其他法人,合并後隻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并方式。法人合并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并決定和合并各方締結的合并合同。為保障各合并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并前将合并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并。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并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财産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并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并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法人合并與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歸于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隻是原法人的财産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并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

前締結的合同确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注意事項

構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人才選用機制。通過試點在國有獨資企業建立健全董事會,改革現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逐步做到出資人決定董事會、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聘高級經營管理者,經營者依法行使用人權,内部競争上崗,外部公開招聘。盡快形成公開、平等、擇優的人才選拔任用機制,為各類人才能夠脫穎而出、各展所長提供制度保障。

上一篇:龜毛

下一篇:取保候審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