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财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财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緻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财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特征
1、關聯方涉及兩方或多方,任何單獨的個體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例如,一個企業不能構成關聯方關系。
2、關聯方以各方之間的影響為前提,這種影響包括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響或被施加重大影響的各方之間。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響關聯方存在的主要特征。
3、關聯方的存在可能會影響交易的公允性,在存在關聯方關系時,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礎上,因為關聯方之間交易時,不存在競争性的、自由市場交易的條件,而且交易雙方的關系常常以一種微妙的方式影響交易。在某種情況下,關聯方之間通過虛假交易可以達到粉飾經營業績的目的。即使關聯方交易是在公平交易基礎上進行的,重要關聯方交易的披露也是有用的,因為它提供了未來可能再發生,而且很可能以不同形式發生的交易類型的信息。
企業會計制度中有關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規範了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在财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原則及方法,它提出了關聯方關系的判斷标準、關聯方交易的類型、信息披露應包含的内容等。
交易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是一種獨特的交易形式,具有兩面性的特征,具體表現在:
從制度經濟學角度看,與遵循市場競争原則的獨立交易相比較,關聯方之間進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監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節約,故關聯方交易可作為公司集團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從法律角度看,關聯方交易的雙方盡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實上卻不平等,關聯人在利己動機的誘導下,往往濫用對公司的控制權,使關聯方交易違背了等價有償的商業條款,導緻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進而損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交易的不平等性
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同時,國有股股權行使的固化,使得國有産權配置難以變動,違背了“同股同權”的原則。而股權行使的主要途徑不外乎兩種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參與運作;二是在股票市場中出售股票,“用腳投票”,從外部影響公司的決策和運轉。對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來說,國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他們獲取與社會公衆股股東相同的收益機會。因此,這些控股股東行使股權的途徑主要集中到對上市公司事務的介入和幹預上來,并通過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獲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很不完善。股東大會實際操縱在大股東手中,中小股東的利益難以在公司的決策和實際運作中體現。董事會由大股東和内部人控制的現象較為嚴重,監事會實際上隻是一個受到董事會控制的議事機構,獨立董事數量很少,難以對董事會進行約束。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為自身謀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業經營行為更多地呈現非市場化。
第三,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在這種不徹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不是真正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實體。由于在改組上市過程中大量采用了“剝離”和“分立”的形式,導緻一些上市公司對控股股東存在着較大的經濟依賴性,他們之間進行的關聯方交易是難以避免的。
以濟南輕騎為例,它是由輕騎集團的三個産品生産車間改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後直到2000年的7年裡,上市公司都沒有嘗試建立獨立的材料供應與産品銷售網絡,而一直依賴集團公司,并且沒有獨立的研發能力,實質上仍然是一個摩托車和發動機生産車間。加之在“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結構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完全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也喪失了公司的獨立人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