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罪

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犯罪行為罪名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中文名:濫伐林木罪 外文名: 别名: 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依據法規:《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 性質:罪名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林業資源的管理制度。林業資源是一項極其寶貴的資源,對改善人類生存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規,對林業資源予以保護。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本罪的犯罪對象與盜伐林木罪的對象相同,包括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特種用途林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詢整範圍之外的個人房前屋後種植零星樹木不屬于本罪的犯罪對象。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為。

《森林法》和《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規,對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确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采伐權相分離。不能因對林木擁有所有權、使用權而不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領取采伐許可證進行采伐,或者雖領取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則,可能構成濫伐林木罪。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是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要件。根據《關于辦理盜伐溢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數量較大的起點,在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l0立方米一20立方米或幼樹500一1200株。在非林區,濫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一10立方米,或幼樹250一600株,或者相當于上述損失。濫伐林木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的标準定罪量刑:

(1)為首組織、策劃、煽動濫伐林木,或者破壞植被面積極大,緻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2)濫伐防護林、經濟林、特種用途林的;

(3)一貫濫伐或屢教不改的;

(4)濫伐林木不聽勸阻,或威脅護林人員的;

(5)其他濫伐情節嚴重的,如濫伐珍稀樹木等。如果濫伐林木未達到數量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屬于一般違法行為。根據《森林法》第39條的規定,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2一5倍的罰款。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國家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公民,隻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I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中指出,為收購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濫伐林木構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不該濫伐,濫伐林木的行為會産生危害結果而有意實施濫伐行為。

立案标準

根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标準》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株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别重大案件。

相關說明

根據刑法規定對于犯盜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别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構成濫伐林木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一篇:新自由主義

下一篇:效力待定合同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