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測繪師

注冊測繪師

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後,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1]考試設3個科目,考試成績在一個考試年度内全部合格,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經過注冊後,才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需由注冊測繪師來擔任。2020年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是9月5-6日舉行。
    中文名:注冊測繪師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Registered Surveyor 應用:測量 作用:從事測繪工作

基本介紹

注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

我國的注冊測繪師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由原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頒布了注冊測繪師制度的有關規定及配套實施辦法。采用考核的辦法,經注冊測繪師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複核并公示,我國第一批注冊測繪師正式誕生,共有633人獲得該項資格。

首批注冊測繪師的産生,标志着這一制度進入實施階段,對于加強測繪行業的管理、提高測繪專業人員素質、規範測繪行為、保證測繪成果質量、推動我國測繪工程技術人員走向國際測繪市場具有重要意義。

職業定義

測繪工程師是指掌握測繪學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備地面測量、海洋測量、空間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以及地圖編制等方面的知識,能在國民經濟各部門從事國家基礎測繪建設、陸海空運載工具導航與管理、城市和工程建設、礦産資源勘察與開發、國土資源調查與管理等測量工作、地圖與地理信息系統的設計、實施和研究,在環境保護與災害預防及地球動力學等領域從事研究、管理、教學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術人才。

執業範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咨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鑒定;

根據規定,測繪執業資格通過考試方法取得,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設3個科目,考試成績在一個考試年度内全部合格,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

經考試取得證書者,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經過注冊後,才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測繪活動中的關鍵崗位需由注冊測繪師來擔任。

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成立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試辦公室,設在國家測繪局),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研究及考試管理工作。具體考務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考試工作,并協商确定具體工作的職責分工。

第二條國家測繪局成立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大綱的編寫和命題工作,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

第三條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設《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3個科目。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測繪綜合能力》、《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測繪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全部(3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内參加全部(3個)科目的考試并合格,方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五條對符合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測繪綜合能力》科目,隻參加《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在一個考試年度内,參加前述2個科目考試并合格的人員,方可獲得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在準考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七條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設置,須經人事部和國家測繪局批準。考試日期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參與或者舉辦與考試内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按照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标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衆監督。

第十條考試考務工作應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洩密。

第十一條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資格考試

考試教材

由國家測繪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組織編寫,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教材編審委員會審定的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輔導教材《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測繪綜合能力》和《測繪案例分析》。

《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内容由測繪法律法規、測繪項目管理兩大篇組成。其中測繪法律法規篇包括七章内容,測繪項目管理篇包括六章内容。

《測繪綜合能力》:内容由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房産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海洋測繪十大篇組成。

《測繪案例分析》:内容由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界線測繪、房産測繪、測繪航空攝影、海洋測繪十章組成。每章均列出了基本要求、案例、分析要點、樣題和參考答案。

考試時間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計劃在第三季度舉行,具體報名時間請關注當地考試管理機構的有關通知,有關信息将随時在國家測繪局網站發布。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2011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劃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0]90号),首次注冊測繪師考試時間确定在2011年4月16日、17日,考試報名的具體事宜由各地人事考試機構負責。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8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可報考。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内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5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可報考;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可報考。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取得其他理工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可報考。具體規定請參見國家測繪局網站重要規範性文件欄目的《注冊測繪師制度暫行規定》一文。特别說明,報考條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計工作時間,即獲取相關學位前後的工作經曆都算在内。

制度規定

第一條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維護國家和公衆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注冊測繪師。

注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Surveyor。

第五條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注冊測繪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注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六條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國家測繪局負責拟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标準建議。

第八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确定考試合格标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曆,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内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曆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一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十二條國家對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後方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國家測繪局為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申請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将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将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将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問題解讀

建立制度原因

建立測繪執業資格制度是貫徹實施《測繪法》和《行政許可法》的需要。新修訂的《測繪法》在第五章第二十五條中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測繪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項前期性、基礎性工作,廣泛服務于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科學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和人民生活等諸多領域,屬于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專業技術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技術工作。測繪成果對國家版圖、疆域的反映,體現了國家的主權和政府的意志。測繪成果的質量與國家經濟建設和人民群衆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地籍測繪、房産測繪及其他一些測繪成果的質量更是直接與人民群衆的生活息息相關。建立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完全符合《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的要求,能夠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人民群衆的利益。

測繪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技術工作,通過推行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可選拔一批業務素質較高的專業人才,有利于提高測繪隊伍的整體素質;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要求行業管理從現有的單位資質管理為主逐步過渡到以個人資格管理為主的軌道上,測繪執業資格制度建立後,将逐步推行單位資質管理與個人執業資格管理相結合的市場準入管理機制,有效規範測繪市場秩序,有利于促進行業管理體制改革;同時,通過開展國際互認,為我國專業技術人員走向國際市場創造條件,利于與國際測繪市場接軌。

法律依據

主要依據《測繪法》、《行政許可法》和人事部、勞動部《職業資格證書規定》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暫行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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