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師資格證

幼師資格證

幼兒教育行業從業人員教師的許可證
幼兒教育行業從業人員教師的許可證,在我國師範類大學畢業生須在學期期末考試中通過學校開設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并且要在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話考試中成績達到二級乙等(中文專業為二級甲等)以上,方可在畢業時領取幼師資格證。非師範類和其他社會人員需要在社會上參加認證考試等一系列測試才能申請教師資格證。
    中文名:幼師資格證 外文名:Preschool teacher certificate 别名: 國家:中國 類别:從業許可證

基本介紹

幼師資格證是幼兒教育行業從業人員教師的許可證。在我國幼兒師範類大學畢業生須在學期期末考試中通過學校開設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并且要在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話考試中成績達到二級乙等(中文專業為二級甲等)以上,方可在畢業時領取幼師資格證。非師範類和其他社會人員需要在社會上參加認證考試等一系列測試才能申請教師資格證。

職業規範依法治教

1、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堅決擁護黨的基本路線;

2、自覺遵守《教師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

3、遵守會議制度和學習制度,不無故缺勤;

4、政治學習,認真做記錄,每學習一次要寫一篇心得體會;

5、一切教育教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教育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6、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正确的人生觀;

愛崗敬業

1、熱愛教育,以校為家,愛護公共财産,維護學校利益。

2、對學生堅持正面教育,面向全體,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注意培養學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3、認真備課,嚴格遵守上課常規,認真批改作業,無錯批,漏批,有條件時盡量面批,嚴格遵守教學常規,不敷衍塞責。

4、不遲到、早退、中途離開課堂,不帶手機進課堂。

5、不随意發牢騷,說怪話;不傳播封建迷信、資産階級自由化等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6、不得體罰學生。

熱愛學生

1、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建立和保持人人平等的師生關系。

2、發現和鼓勵學生的積極因素,嚴格要求學生,耐心教導,做到嚴而有格,嚴而有恒,嚴而有方。

3、堅持教學相長,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私自讓學生停課、停學。

4、認真貫徹德育綱要,落實“三規”,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品質。

5、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全面、主動、健康發展。

嚴謹治學

1、樹立優良學風,認真學習教育理論,積極參加各項進修和教研活動,提高教研水平。

2、每人每學期學習一本教育叢書,有讀書筆記。

3、認真鑽研業務,不斷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4、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法,突出個人專長,形成自己教學特色。

5、積極參加業務學習,認真作記錄,提高自身理論水平。

團結協作

1、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不做有損學校及他人聲譽的事。

2、青年教師和老教師要互相學習,互相關心。科任與班主任要密切協作,共同搞好教育教學工作。

3、向先進學習,對積極要求上進的教師給予熱情支持,不諷刺、不挖苦、不說怪話。

4、在學生面前,不說笑打鬧,不直呼姓名,不說有損其他教師的聲譽的話,維護每一位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

5、理解和支持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嚴格遵守第一責任人制度,有不同意見,逐級向上反應,不能無理取鬧。

尊重家長

1、認真組織家長用好綜合評價手冊,主動與家長聯系。

2、每學期組織一次家長會,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

3、做好家訪工作,每學期普訪一次做好普訪記錄。

4、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不指責學生家長。

5、圍繞家教主題,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集體活動。

廉潔從教

1、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

2、嚴格按收費卡收費,不收取學生的禮物。

3、不得用師生關系向學生家長索取利益。

4、不向學生推銷商品,獲取利益。

5、不利用職責之便貪占公共财産,謀取私利。

為人師表

1、遵守國家各項法律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一切規章制度。

2、談吐文雅、服裝整潔,舉止端莊,不使用低級庸俗語言。

3、嚴于律已,工作時間内不聊天,不玩牌,不下棋,不打球,不做個人私事,空節在自己辦公室内備課,批改作業或學習業務知識。

4、舉止文明,作風正派,不看黃色書刊,不賭博,不酗酒,不參與封建迷信活動和傳銷活動。

5、搞好環境及個人衛生,預防疾病;各室、組要把好三關(關窗、關門、關燈)注意防火、防盜,防觸電。

學曆要求

申請認定幼兒園教師資格必須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認定小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其他中專學曆為不合格學曆;認定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認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必須具備高等師範本科院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必須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并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的工人技術等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認定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别。依照上款規定,分别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報考條件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并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教育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标準》二級乙等以上标準,并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适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名稱​

學前教育原理​

學前健康教育(生、心理)

學前社會教育​

學前語言教育

學前科學教育(數學與自然)

學前藝術教育(音樂。美術)​

幼兒園教育綱要解讀​

幼兒園一日教師工作流程​

幼兒園一日遊戲活動

幼兒園教師班級計劃制定​

幼兒園教師教育教學計劃​

幼兒園教師與家長工作​

教師文明用語及端莊行為​

蒙特梭利教育及其運用​

每年4月中和10月中可以申請教師資格證,然後等待評審通知,7月初或1月初可取得幼師資格證。

自考教育類本科

1.網上報名

2.現場核實真實信息并進行報名(學曆認證、繳費、拍照、領取“準考證領取通知”)

3.憑“通知”領取準考證

4.考試(政治+外語+教育理論)

5.錄取編輯本段申請認定

①提交申請認定材料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原件、複印件,戶籍原件、複印件和工作單位證明(或所在鄉鎮、街道證明)。

(3)學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5)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6)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或者其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供的《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

(7)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的申請人員,需提供《××省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心理學合格證》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證明。 

(8)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人員還需提供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工人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9)近期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相片兩張。

②考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的申請能力是否具備教育教學能力、是否适合做教師是教師資格認定中要考察的一項重要内容。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好,能為人師表,能完成教育教學工作和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能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等全面發展等内容都是準備執教的人應當具備的素養。為此,鑒定要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專門進行面試(答辯)、試講和心理測試。

經費參考

考一科26元,辦準考證30元,照片10元,面試費200元,工本費100元,就這麼多,不超過500元

6/考國家教師資格證有分級别嗎?我是說,我是不是考了就不論高中還是小學都能教嗎?

有:分A、B、C、D類,考A類教育學、心理學的申請認定高中(中等專業)教師資格證,B類為初中,C類為小學,D類為幼師,高一類的能教低一類的,低一類的則不能教高一類的!

資格條例

(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号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公民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應當依法取得教師資格。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與适用

第四條 教師資格分為:

(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确定類别。

第五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但是,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隻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師資格條件

第六條 教師資格條件依照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其中“有教育教學能力”應當包括符合國家規定的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身體條件。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曆,依照教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學曆,并應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第四章 教師資格考試

第八條 不具備教師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應當通過國家舉辦的或者認可的教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 教師資格考試科目、标準和考試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教師資格考試試卷的編制、考務工作和考試成績證明的發放,屬于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屬于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組織實施。

第十條 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資格考試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考試,每年進行一次。

參加前款所列教師資格考試,考試科目全部及格的,發給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當年考試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補考;經補考仍有一門或者一門以上科目不及格的,應當重新參加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根據需要舉行。

申請參加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的,應當學有專長,并有兩名相關專業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薦。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 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後,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拟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拟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教師資格,應當由本人提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和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具體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規定,并以适當形式公布。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下列證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曆證書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

(三)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指定的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證明;

(四)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所畢業的學校對其思想品德、有無犯罪記錄等方面情況的鑒定及證明材料。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格式。

第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期限終止之日起30日内将認定結論通知本人。

非師範院校畢業或者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或者其他教師資格的,應當進行面試和試講,考察其教育教學能力;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可以要求申請人補修教育學、心理學等課程。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内适用。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七條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拟取得更高等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教師資格的,應當通過相應的教師資格考試或者取得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曆,并依照本章規定,經認定合格後,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罰則

第十八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内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标準洩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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