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有涉及的嫌疑。
引證解釋
指有跟某件事情發生牽連的嫌疑。
南朝 梁 何佟之 《雩祭依明堂議》:“至于旱祭舞雩,蓋是籲嗟之義,既非存歡樂,謂此不涉嫌。”《資治通鑒·唐德宗興元元年》:“涉嫌止贻于身患,違義實玷于君恩。”如:他因涉嫌重大刑事案件而被拘留審查。
刑事拘留
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的規定,拘留的對象應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⑸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并簽發拘留證。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内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7日以内,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執行拘留時,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在拘留證上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執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強制手段。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的理由,呈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查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再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