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沿革
外彙管理,是指一中國政府授權國家貨币金融管理當局或其他國家機關,對外彙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的結算、外彙彙率和外彙市場等實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開放前
中國實行嚴格外彙集中計劃管理,國家對外貿和外彙實行統一經營,外彙收支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所有外彙收入必須售給國家,用彙實行計劃分配;對外基本不舉借外債,不接受外國來華投資;人民币彙率僅作為核算工具。
改革開放後
中國外彙管理體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沿着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不斷培育和增強市場機制在配置外彙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的方向轉變。經過30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适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外彙管理體制。1978年以來,外彙管理體制改革大緻經曆三個重要階段。
第一階段(1978-1993年),外彙管理體制改革起步。這一階段以增強企業外彙自主權、實行彙率雙軌制為特征。1978年召開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正式宣布中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在涉外經濟領域,過去外彙統收統支的體制逐步松動,出口企業開始擁有一定的外彙自主權。
為調動出口企業創彙的積極性,确保有限的外彙資源集中用于中國國民經濟建設,從1979年開始實行外彙留成辦法,在外彙集中管理、統一平衡、保證重點的同時,适當留給創彙的地方和企業一定比例的外彙,并允許持有留成外彙的單位把多餘的外彙額度轉讓給缺彙的單位,官方彙率與調劑市場彙率雙重彙率制度并存。
總的看,這一階段,外彙管理體制處于由計劃體制開始向市場調節的轉變過程,計劃配置外彙資源仍居于主導地位,但市場機制萌生和不斷發育,對于促進吸引外資、鼓勵出口創彙、支持中國經濟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第二階段(1994-2000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彙管理體制框架初步确定。1994年初,國家對外彙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取消外彙留成制度,實行銀行結售彙制度,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彙率制度,建立統一規範的外彙市場。此後,進一步改進外彙管理體制,1996年全部取消了所有經常性國際支付和轉移的限制,實現人民币經常項目可兌換。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給中國經濟發展與金融穩定造成嚴重沖擊。為防止危機進一步蔓延,保持中國國民經濟持續發展,中國做出人民币不貶值的承諾,并重點加強資本流出的管制,成功抵禦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總體來看,這一階段,中國初步确立了适合國情、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适應的外彙管理制度框架,外彙供求的市場基礎不斷擴大,奠定了市場機制配置外彙資源的基礎性地位。
第三階段(2001年以來),以市場調節為主的外彙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2001年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加速融入全球經濟,對外開放進一步擴大,國際收支持續大額順差,對中國國民經濟影響日益增強。适應新形勢新挑戰,外彙管理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積極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管理,健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完善外彙儲備經營管理。
伴随着入世後外彙儲備規模的較快增長,2001年,外彙儲備經營以規範化、專業化和國際化為目标,建立了投資基準經營管理模式和風險管理框架,完善了大規模外彙儲備經營管理的體制機制。2005年7月啟動的人民币彙率形成機制改革為深化外彙管理體制改革注入新的活力。企業和個人持有和使用外彙的政策更加便利,外彙市場加快發展。
與此同時,外彙管理方式加快從重點管外彙流出轉為流出入均衡管理,逐步建立起資本流動雙向均衡管理的制度框架,在2008年新修訂的《外彙管理條例》确立了均衡監管思路,并在行政法規層面明确取消了強制結售彙制度。2008年9月國際金融危機全面爆發以來,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做好國際收支逆轉的應急預案,積極防範金融風險,确保了外彙儲備資産的總體安全,頂住了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
2009年以來,針對跨境資金流向複雜和規模增大、市場主體便利化需求不斷增長的現實,外彙管理加快了理念和方式的“五個轉變”,即從重審批轉變為重監測分析、從重事前監管轉變為強調事後管理、從重行為管理轉變為更加強調主體管理、從“有罪假設”轉變到“無罪假設”、從“正面清單”(法無明文授權不可為)轉變到“負面清單”(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
總體來看,這一階段,外彙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外彙管理的理念和方式加快轉變,市場配置外彙資源的作用不斷增強,對于促進外貿持續快速發展、引導資本有序雙向流動、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機構設置
國家外彙管理局内設9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外彙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
分支機構
國家外彙管理局在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台灣省、香港特别行政區和澳門特别行政區除外)和5個副省級城市設有36個一級分支機構,包括34個分局和2個外彙管理部。即在22個省、5個自治區、2個直轄市(上海市、天津市)和5個副省級城市兼中央計劃單列市(深圳市、大連市、青島市、廈門市、甯波市)設立分局;在2個直轄市(北京市、重慶市)設立外彙管理部。
國家外彙管理局還在有一定外彙業務量、符合條件的部分地區(市)、縣(市)分别設立了308個國家外彙管理局中心支局、519個國家外彙管理局支局。國家外彙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基本職能
(一)研究提出外彙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币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彙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制訂人民币彙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二)參與起草外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範性文件。
(三)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四)負責全國外彙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彙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彙市場。
(五)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彙管理,并根據人民币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範境内外外彙賬戶管理。
(六)負責依法實施外彙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彙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七)承擔國家外彙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彙資産經營管理的責任。
(八)拟訂外彙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标準、規範并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九)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