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格、技術性能、檢驗方法、租賃期限、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種、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1]
    中文名:融資租賃合同 外文名:contracts for financial lease 别名:

特征

1、由三方當事人和兩個合同構成。融資租賃合同由購買合同(出租人與供貨商簽訂的)和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構成,這兩個合同互相對應、互相銜接,并互為存在的條件。

2、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方在租賃期間内對租賃物保留所有權,承租人僅享有使用權。在财産所有權沒有正式轉讓的情況下,承租人要支付約定的諸如保險費、稅捐、維護費及折舊費等,而這些費用不包括在租金内。

3、融資租賃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一般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任何理由(不論合同中是否訂有此類條款)撤銷,即不得中途解約,但在少數情況下允許解除。

4、出租人一般不承擔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關于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通常都是在購買合同中規定由供貨商承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一般都是長期的,一般占租賃物估計壽命的大部分(約占75%以上)。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有廉價購買租賃物的選擇權。

分類

1、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别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租入設備,然後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為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隻在企業迫切需要國外隻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采用。

2、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時,手續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睐,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

3、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同一人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兩種情形下被采用:(1)企業資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種設備,此時,企業先出資從制造商那裡購置所需的租賃物,轉售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租賃公司租回租賃物使用;(2)企業資金不足,但擁有大型設備或生産線,此時,可将本企業原有的大型設備或生産線先賣給租賃公司,收取現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設備的同時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手續,由企業繼續使用原有設備。

4、回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時是相關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終承租人。這種合同形式彙集了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即當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出賣人時,這一合同就成了回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

特殊效力

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在收到承租人開立的出租物的收據後,向供貨人支付價款,确保供貨合同的履行是保證租賃合同順利實施的前提。

2、保證按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提供供貨,未經承租人同意變更,不得變更其合同規定的内容。

3、确立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因出租人的原因導緻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權,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項基本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否則應承違約責任,出租人有權利要求提前支付全部租金或解除合同。

2、接收和檢驗租賃物的義務。在融資租賃交易中,承租人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驗收方式接收和檢驗租賃物,這既是承租人享有的權利,也是其當履行的義務。

3、妥善使用、保管和維修租賃物的義務。在租賃期間内,承租人應當以一個謹慎的人應有的注意,根據租賃物本身的性能和正常的操作規程使用租賃物,并保證租賃物處于安全态,防止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以維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與所有權。同時,承租人應當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4、不得中途解約的義務。承租人應承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限内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任何情況下均需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融資租賃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如果融資租賃合同允許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約,則出租人因無法處理收回的租賃物而遭受損失。

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按照約定及時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的對方當事人雖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應交付 給承租人,這是約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義務。也就是說,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标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和義務。出賣人沒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為違約行為,應向出租人負違約責任。

特殊條款

租賃物交付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都規定由供貨商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然而,由于融資租賃又不是純粹的傳統民事租賃關系,它是以租賃合同的法律形式達到實現融資的經濟實質的目的,兼具租賃和融資雙重性質。因此,融資租賃合同并不要求出租人直接地向承租人履行其交付義務,而是由供貨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瑕疵擔保免責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明文規定出租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即所謂的瑕疵擔保免責條款。但并非意味着出租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能援引而不受限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租賃物質量、數量等存在問題,在對供貨商索賠不着或不足時,出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1)出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完全是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判斷為承租人選擇供貨商或租賃物的;(2)出租人為承租人指定供貨商或租賃物的;(3)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選定的供貨商或租賃物的。

禁止中途解約條款

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即禁止中途解約條款。但某些特殊的情況是可以中途解約的,如在電子計算機及其他辦公機器的融資租賃中,由于技術更新迅速,承租人希望改用新型機器的,可以同出租人合意中途解約。

終止

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合同終止。

因解除而終止

1、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客觀情況的改變,雙方經協商約定終止合同的繼續履行的情形。這種因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解除的合同,不影響出租人和供貨人之間簽訂的供貨協議的繼續履行,即不得因終止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而損害供貨人的利益。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發生争議,經選定的仲裁機構或訴請人民法院判決而導緻合同終止履行的情形。

3、合同約定的終止履行的條件出現而自動終止。

4、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而緻合同無法履行。

租賃物的歸屬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将租賃物按使用後的狀态交還給出租人。

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3、留購。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違約救濟

出租人違約及其救濟

在租賃物未交付、交付遲延或租賃物與合同不符時,對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權:(1)拒收租賃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規定的租賃物對其違約做出補救;(2)終止租賃合同,并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從租賃物上獲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額);(3)提留根據租賃合同應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物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租賃物的權利;(4)融資租賃合同一般約定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但是,當出租人選擇供貨商時,此責任不能免除;當出租人明知租賃物有瑕疵時,不能免除;當出租人與供貨商不可分時,如系其子公司、分公司等,亦不可免除,而應視為根本違約行為,承租人有權拒收租賃物并解除合同。當然,承租人仍保留其對抗供應商的權利

承租人違約及其救濟

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其次,當承租人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行為時,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合同。但是,在違約尚可補救的情況下,出租人應通知承租人,并給予其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權利。救濟的法律後果是,租賃合同繼續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預先支付其餘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實現回收全部投資并獲得利潤的目的,并且獲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再次,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單方解約權,終止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終止合同後,恢複對租賃物的占有,并且追償賠償金。

相關案例

1986年8月29日,原告德意志公司與被告租賃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并同時簽署了主租賃協議,融資總額度為2390萬德國馬克和1390萬美元。依照合作協議和主租賃協議的規定,雙方于1986年9月2日至1989年5月30日期間先後簽署了43份子租賃協議,約定租賃公司就各子租賃協議項下租賃設備向德意志公司支付租賃費用的金額、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1990年租賃公司要求寬限所有以德國馬克作價的子租賃協議,雙方于1990年12月28日簽署了債務重組協議,将6-7、18-22、30-36以及42-44号17份子租賃協議項下自1990年11月23日起尚欠支付的以“提前付款”方式計算和支付的租賃費用改變為以“租金加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方式支付,并相應延長了支付這些租金和出租人出售選擇權價格的期限。1992年開始,租賃公司未能履行1、6-7、18-22、26-28、30-36、以及42-44号21份子租賃協議及債務重組協議項下的承諾,并于1993年完全停止支付。此後經德意志公司多次催付,租賃公司仍未能支付拖欠的租賃費用。1995年12月29日,德意志公司向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于1998年12月4日做出了《缺席判決》,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到1995年12月29日為止的本金及利息,共計8798045.00馬克和1529974.94美元,以及該等額項自1998年4月21日起5%的利息。1999年3月9日、10月22日,法蘭克福地方法院做出了《關于确定費用的決議》及其附注,判令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83229.60馬克的訴訟費用以及從1998年12月21日起開始計算的4%的利息。租賃公司未執行《缺席判決》及《關于确定費用的決議》。為此,德意志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令:1、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11775332.27馬克和801370.99美元以及該等款項自2002年6月30日起至實際支付日年息6%的利息;2、租賃公司向德意志公司支付德意志公司為本案花費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等;3、租賃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就管轄問題提出異議。

圖書信息

基本資料

書名:融資租賃合同

圖書編号:841763

融資租賃合同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定價:18.0

ISBN:780078729

作者:肖學治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開本:大32開

内容簡介

經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頒布實施四年多,這部法律對規範和調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經過四年多的合同實踐,一些重點、熱點和疑點問題充分顯露出來。為了更好地在實踐中理解和運用這部法律,我們組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國家科技部、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保險公司等部門的專家學者和有豐富經驗的律師編寫了這套《中國合同法實務操作叢書》。本叢書以準确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原理為重點,詳盡介紹了每類合同的基本知識要點、實施中的陷阱與風險防範、典型案例評析,并提供了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合同範本。本叢書突出了以實用為目的、以最新的資料為基礎的特點,重點解決了合同“是什麼”、“怎麼辦”等公衆關注的問題。本叢書是各類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廣大公民參閱的一套實用性很強的權威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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