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托協議書。現實生活中,部分公司對認購公司股份者有身份要求,一些投資者就與公司認可的認購股份者簽訂代持股協議,約定由受托人享有公司工商登記和行使股權等權利,委托人則享有股份應得的紅利及其他收益,委托人支付受托人一定的費用。這種協議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中有關隐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規定。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因涉及較強的專業性,故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為起草,有效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
範本
委托人(甲方):n身份證号:
n
受托人(乙方):n身份證号:
nn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n
n一、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權情況
nn1、甲、乙雙方各出資100萬元,合計200萬元,受讓XX公司20%的股權,以乙方名義持有。其中:甲方委托乙方代為持有甲方在XX公司中占公司總股本10%的股權,對應出資額為人民币100萬元整。
nn2、乙方在此聲明并确認,以上代持股權的投資款系由甲方提供,隻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義代為投入XX公司,故代持股權的實際所有人應為甲方,乙方系根據本協議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權。
nn3、乙方在此進一步聲明并确認,由代持股權産生的或與代持股權有關之收益全部歸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該收益。
nn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nn1、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以代持股權為限,根據XX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股東權益、重大決策、表決權、查賬權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賦予的全部權利。
nn2、在代持期間,獲得因代持股權而産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潤、現金分紅等,由甲方按實際出資比例享有。
nn3、如XX公司發生增資擴股之情形,甲方有權自主決定是否增資擴股。
nn4、甲方作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擁有者,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适當的履行受托行為進行監督和糾正,并要求乙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nn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nn1、乙方在代持股權期間行使法律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以下股東權利時,必須要嚴格按照甲方的授意行使,不得違背甲方的意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股東權利:
nn(1)公司股東會召集、出席、表決權
nn(2)股東會提案權
nn(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權
nn(4)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項表決權n
n(5)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
nn2、在代持期限内,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将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乙方須無條件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協助。
nn3、在代持期間,乙方作為代持股權形式上的擁有者,以乙方的名義在工商股東登記中具名登記。n
n4、在代持期間,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權所産生的收益,應當在收到該收益後5個工作日内,将其轉交給甲方。
nn5、在代持期間,乙方應保證所代持股權權屬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處置代持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轉讓,贈與、放棄或在該等股權上設定質押等。
nn6、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債務糾紛等,造成代持股權被查封的,則乙方應提供其他任何财産向法院、仲裁機構或其他機構申請解封。
nn7、乙方應當依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适當履行受托義務,并接受甲方的監督。
nn四、代持股權的費用
nn1、乙方為無償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持股權的代理費用。
nn2、乙方代持股期間,因代持股權産生的相關費用及稅費由甲方承擔;在乙方将代持股權轉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時,所産生的變更登記費用也由甲方承擔。
nn五、代持股權的轉讓
nn1、在代持期間,甲方可轉讓代持股權,乙方應依照本協議約定協助甲方辦理相關手續。股權轉讓相關程序參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執行。
nn2、若乙方為甲方代收股權轉讓款的,乙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後5個工作日内将股權轉讓款轉交給甲方。
nn六、保密
nn協議雙方對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接觸或獲知的對方的任何商業信息均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明顯的證據證明該等信息屬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對方的書面授權,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繼續有效。任何一方因違反保密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賠償對方的相應損失。
nn七、違約責任n
n本協議生效後,如乙方不履行或不适當履行受托行為,甲方有權利随時終止本協議,解除乙方代持股權利。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一切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nn八、适用法律及争議解決
nn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争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n
n九、其他
nn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生效,代持股權轉移至甲方或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關辦理手續時終止。n
n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n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n nn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nn2016年2月19日 2016年2月16日n
法律風險
産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别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别的要求。但是,不管基于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内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于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産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托的持股代理人,并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确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并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于實際出資人的姓名并不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财産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緻風險的存在。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财産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财産損失。
3、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緻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并将代持股權用于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隻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财産将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卷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财産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