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1、運輸标志,即唛頭。這是貿易合同、發貨單據中有關标志事項的基本部分。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等組成。唛頭的内容包括:目的地名稱或代号,收貨人或發貨人的代用簡字或代号、件号(即每件标明該批貨物的總件數),體積(長×寬×高),重量(毛重、淨重、皮重)以及生産國家或地區等。
2、指示性标志。按商品的特點,對于易碎、需防濕、防颠倒等商品,在包裝上用醒目圖形或文字,标明“小心輕放”、“防潮濕”、“此端向上”等等。
隻是标志用來指示運輸、裝卸、保管人員在作業時需要注意到事項,以保證物資的安全。這種标志主要表示物資的性質,物資堆放、開啟、吊運等的方法。
根據國家唉标準GB190-73規定,在有特殊要求的貨物外包裝上粘貼、塗打、釘附以下不同名稱的标志。如向上、防潮、小心輕放、由此吊起、由此開啟、重心點、防熱、防凍等。
在國際物流中則要求在包裝上正确繪制貨物的運輸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标志至少應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地:收貨人的最終地址、中轉地點、訂貨單号
(2)裝卸貨指示标志:特别是對于易碎商品,更應在包裝上标記出裝卸操作的方向以防商品損壞。
3、警告性标志。對于危險物品,例如易燃品、有毒品或易爆炸物品等,在外包裝上必須醒目标明,以示警告。
4、危險品标志
危險品标志是用來表示危險品的物理、化學性質,以及危險程度的标志。它可提醒人們在運輸、儲存、保管、搬運等活動中引起注意。
根據國家标準GB190-73規定,在水陸、空運危險貨物的外包裝上拴挂、印刷或标打一下不同的标志,如爆炸品、遇水燃燒品、有毒品、劇毒品、腐蝕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等。
顔色
圖示标志的顔色一般為黑色。如果包裝件的顔色使圖示标志顯得不清晰,則可選用其他顔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選用适當的對比色。一般應避免采用紅色和橙色。粘貼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
要求
(1)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我國對物資包裝标記和标志所使用的文字、符号、圖形以及使用方法,都有統一的規定。
(2)必須簡明清晰、易于辨認。包裝标記和标志要文字少,圖案清楚,易于制作,一目了然,方便查對。标記和标志的文字、字母及數字号碼的大小應和包裝件的标記和标志的尺寸相稱,筆畫粗細要适當。
(3)塗刷、拴挂、粘貼标記和标志的部位要适當。所有的标記和标志,都應位于搬
運、裝卸作業時容易看得見的地方。為防止在物流過程中某些标志和标記
被抹掉或不清楚而難以辨認,應盡可能在同一包裝物的不同部位制作兩個相同的标記和标志。
(4)要選用明顯的顔色作标記和标志。制作标記和标志的顔料應具備耐溫、耐曬、耐摩擦等性能,以緻不發生褪色、脫落等現象。
(5)标志的尺寸一般分為三種。用于拴挂的标志為74×52.5(mm);用于印刷和标打的标志為105×74(mm)和148×105(mm)兩種。須說明特大和特效的包裝不受此尺寸限制。
使用方法
1、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貼、拴挂、釘附及噴塗等方法。印刷時,外框線及标志名稱都要印上;噴塗時,外框線及标志名稱可以省略。
2、箱狀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桶形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
集裝箱、成組貨物:粘貼四個
3、下列規定适用于标志6和8。
标志6“由此吊起”應标打在包裝件兩個相對側面的實際起吊位置上。
标志8“重心點”應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裝件實際重心位置的四個面上。
4、标志的文字書寫應與底邊平行;出口貨物的标示,應按外貿的有關規定辦理;粘貼的标志應保證在貨物儲運期内不脫落。
5、運輸包裝件需标打何種标志,應根據貨物的性質正确選用。
6、标志由生産單位在貨物出廠前标打。出廠後如改換包裝,标志由改換包裝單位标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