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規定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為公民。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意見中對下列情況作了補充規定:
(1)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1年以下的,由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均被注銷城市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被告如為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則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例外規定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四種例外情形是: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上述規定中的身份關系,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系,如婚姻關系、親子關系、收養關系等。
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例外情形是: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别規定
1、在國内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國内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内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内,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