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

國家處于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态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基本利益,是一個國家處于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态,也就是國家沒有外部的威脅和侵害也沒有内部的混亂和疾患的客觀狀态。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0個方面的基本内容,即國民安全、領土安全、主權安全、政治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在中國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統一管理國家安全工作。2014年1月24日,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安全體制和國家安全戰略,确保國家安全,中共中央決定設立國家安全委員會。
    中文名:國家安全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概念:國家的基本利益 狀态:國家處于沒有危險的客觀狀态 基本内容:包括10個方面

内涵外延

概述

在任何一門科學中,都有一些基本概念。這些概念都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為了使學習和研究的人們對這些概念有準确的理解,為了不緻由于自然語言的多義性造成概念的混亂,人們就要對這些概念進行規範。

規範概念的最普遍有效的方法,就是給概念下定義。所謂定義,就是通過揭示概念内涵明确概念的邏輯方法。定義一般要用準确簡練語言來表述。例如,"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就是一個簡明扼要而有合乎邏輯的定義。再如,"直角三角形是有一個角是直角的三角形",也是一個簡明扼要而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

定義分類

要給概念下一個正确的定義,必須同時做到兩點,一是要明确被定義概念的内涵;二是要掌握下定義的方法。因為概念是各種各樣的,涉及到人類認識的各個領域,所以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盡知人類掌握的所有概念的内涵各是什麼。比如說,一個研究社會學的人,他就難以知道什麼是"超導"的内涵,什麼是"程序"的内涵。

相反,一個研究物理學的人,雖然可能知道"超導"的内涵,一個研究計算機的人可能知道"程序"的内涵,但是,他們卻可能不知道"市場"的具體内涵是什麼,不知道"國家安全"的具體内涵是什麼。研究邏輯的人知道"概念"這個概念的内涵是什麼,知道"定義"這個概念的内涵是什麼,但是他卻可能不知道上面所列舉的物理學領域中的概念、計算機科學中的概念、經濟學中的概念、法學中的概念的内涵是什麼。因此,明确一個具體概念的内涵究竟是什麼,是專門研究有關學科的人才能做到的,而不專門研究這一學科的人,一般是做不到的。因此,如果要對國家安全理論中的概念下定義,那麼就必須研究國家安全理論,必須能夠準确地把握相關概念的内涵。

邏輯方法

除了掌握相關概念的内涵之外,定義一個概念還需要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對于一般的社會科學理論包括國家安全理論來說,普通邏輯學提供的"屬加種差",或曰"種差加屬"的定義方法,就是足夠使用的最有效的方法。所謂"屬加種差定義",就是通過被定義項概念的上位屬概念和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來給被定義項下定義。

被定義項的上位屬概念,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屬"。屬概念下被定義項概念與其他種概念的不同,就是"屬加種差"定義中所說的"種差"。這種定義的邏輯形式是:被定義項=種差+屬。例如,在"商品就是為交換而生産的勞動産品"中,被定義項"商品"的"屬"就是"勞動産品","種差"則是"為交換而生産"。所以,其形式是:商品=為交換而生産+勞動産品。

定義來源

掌握了這個邏輯方法,同時又具備了國家安全理論的基本知識,對國家安全理論中有關概念内涵有了準确把握,我們就既可以給相關概念下定義,也可以分析諸如上述一些不合邏輯的定義的問題所在。例如對于"戰略",就可以大緻定義為"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在此,戰略的屬概念是"方案",而戰略與其他各種類型"方案"的區别即所謂的"種差",則是"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因而其形式就是:戰略=對全局性、持久性、重要性事務和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性作用的+方案。

遵循規則

為了使定義合乎邏輯,人們總結出了一些定義的規則,隻有遵循這些規則,才能給一個概念下一個準确的定義。否則,給概念下的定義就是不準确的,就會犯各種各樣的邏輯錯誤。總的來說,這些規則有四條,但對我們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條。第一條規則的内容是:定義必須相稱,即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在外延上必須全同。

否則,就要犯"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寬,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大于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安全是免于外部威脅的狀态",就是一個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的定義。這是因為,僅僅免于外部威脅還不等于安全,内部問題同樣可以使任何主體處于不安全狀态中。

所以,如果把安全定義為"免于外部威脅的狀态",那麼就可能把那種沒有外部威脅卻存在着内部安全隐患的狀态也放在"安全"概念或安全範圍中,這就擴大了安全的範圍,因為這種狀态原本不是安全,而是不安全,因而不在"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但按照如上定義它卻屬于安全,處于"安全"概念的外延之中了。對此,我們可以用如下圖示加以說明:

A.免除外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内部威脅的狀态B.免除内部威脅而沒有免除外部威脅的狀态C.既免除外部威脅又免除内部威脅的狀态

在這三個圖示中,本來隻有"C"才是"安全"的外延,但把"安全"定義為"免于外部威脅的狀态"時,就不僅"C"是"安全"的外延,而且"A"也成了"安全"的外延。這就明顯擴大了"安全"的外延。

事實上,類似問題還普遍存在于國家安全理論中的許多概念的定義之中。

但是,在國家安全理論的概念定義中,違背這條規則而犯"定義過寬"邏輯錯誤的,還是少數,更多的情況則是因為在定義中加了過量的限制詞而增加了概念的内涵,從而減少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所謂"定義過窄",就是定義項的外延小于被定義項的外延。例如,當我們說"商品是通過貨币進行交換的勞動産品"時,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因為那些不通過貨币而進行交換的勞動新産品,也是商品。我們在前面所舉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的一些例子,多數是這種情況。

這裡,我們再舉一個例子。有人在談到國家文化安全時,下了這樣一個定義:"國家文化安全是指一個主權國家的文化價值體系免于遭受來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颠複,從而很好地保持自身的文化價值傳統,并在自願自主的基礎上吸納和借鑒一切有益的人類文化精神成果并不斷創新發展。"(P.139)這個定義明顯不符合邏輯上"種差加屬"的要求,因為它沒有明确地給出"國家文化安全"的屬概念。如果對此不加深究,僅就其可以作為"種差"的一段長長的限定詞來看,也存在着許多導緻"定義過窄"的問題。首先,種差中的一個限定是"主權國家",就不恰當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個複合概念中包含的"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使定義項的外延必然要小于被定義項,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

當然,這種情況并不僅僅存在于這篇論文的這個定義中,在整個國家安全理論研究中,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人把"國家安全"這一概念中原本沒有任何限定的"國家"限定為"主權國家"、"民族國家"等等,這同樣違背了上述第一條規則,沒有做到"定義項外延與被定義項外延全同",從而犯了定義過窄的錯誤。其次,上述定義"種差"中的"文化價值體系"同樣不合理地把"國家文化安全"這一複合概念中的"文化"限定為"文化價值體系",這也必然導緻"定義過窄"。這樣的情況同樣也存在于國家安全研究領域的其他一些定義中,以及超越國家安全研究的其他多數社會科學研究領域中。

對此我們不得不懷疑,人們是不是覺得,要是不把一個簡單的概念通過定義解釋得複雜高深一些,就不足以說明我們是在"研究"問題?其三,"種差"中"免于遭受來自内部或外部文化因素的侵蝕、破壞或颠複"的陳述,把"國家文化安全"限定為免于"文化因素"的侵蝕等,這就把各種"非文化因素"(如政治、軍事、經濟等不同的因素)對"國家文化安全"的侵蝕等,排除在威脅和危害國家文化安全的因素之外了,從而把免于這些方面的威脅和危害放在"國家文化安全"之外了,把僅僅是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就認定為"文化安全",而不是把同時免除"文化因素"和"非文化因素"的侵蝕才認定為"文化安全",從而把"文化安全"的外延擴大了,又犯了"定義過寬"的錯誤。對此,下列圖示可以給出比較形象直觀的顯示:

A.僅免除"文化因素"的侵蝕B.僅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蝕C.既免除"文化因素"又

免除"非文化因素"的侵蝕

本來,隻有既免除"文化因素"又免除"非文化因素"侵蝕的"C"才是"文化安全"的外延,但按照上述定義,必然使僅免除"文化因素"侵蝕的"A"也處于"文化安全"的外延之中,從而"文化安全"既包括了"C"又包括了"A",從而擴大了"文化安全"的外延。

與如上不恰當的過度"限定"或過度"擴大"相關的另一個問題,是在定義的"種差"中用了許多沒有任何邏輯作用的語詞。這些"無用的贅語",雖然對與該概念相關的問題的研究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它們對概念外延沒有任何限定或擴大的作用,因而在定義中則是完全沒有必要出現的。這就是說,重要的問題,不一定都要放在一個概念的定義之中。例如,對安全的感覺、認識是安全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問題,但是我們并不需要因此而把對安全的主觀感覺和認識等放在"安全"概念的定義中。

那麼,人們在國家安全研究中,為什麼會經常犯如此的邏輯或非邏輯錯誤呢?除了少數情況下是對相關問題研究不夠深入,沒有準确把握相關概念的内涵之外,多數情況則是因為缺乏必要的邏輯知識,不了解為什麼要給概念下定義,也沒有掌握下定義的邏輯方法。在一些人看來,對概念下定義就是要幫助人們對相關概念做出全面解釋或理解,其實這種要求對于定義來說過高了。

定義的目的僅僅是要幫助人們從内涵方面明确概念,而明确概念的一個最基本的标志就是人們在思想中能夠把所定義的概念與其他概念區别開來,從而在客觀上能夠把該概念所指向的對象與其他對象區别開來,隻要能夠把一個概念與其他任何概念區别開,能夠把一個概念代表的對象與其他任何對象區别開,這樣的定義就是合格的、有效的。至于一個概念包含的豐富内容,則需要在進一步的理論闡述中逐漸展開,而不可能也不必要通過一個定義就完全解決問題。例如,商品具有二重性,還有其他一些特性,但這些在商品的定義中并不需要都包括進去,而隻能在對商品及商品生産的進一步研究和說明中不斷明晰起來

當然,一個在邏輯上有效的定義,除了要符合上述規則外,還需要符合另外三條規則:定義不能循環,即定義項中不應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否則會犯"同語反複"或"循環定義"的邏輯錯誤;定義應為肯定,即除給否定概念下定義外,定義一般應是肯定的,否則就要犯"定義包含不應有的否定"的邏輯錯誤;定義項必須明确,即定義項必須用清楚明白的概念,不應用含糊不清的概念或語詞,否則會犯"定義不清"或"以比喻代定義"的邏輯錯誤。如此等等,都是我們在研究國家安全理論,給相關概念下定義時,必須給予注意的。

戰略報告

美國白宮2010年5月27日發布了奧巴馬政府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奧巴馬在該報告中将軍事作為

外交努力無效情況下的最後手段,這與布什政府時期的“先發制人”戰略相比是個重大轉變。

這是奧巴馬上台16個月後首次發布“國家安全戰略報告”。根據這份報告,奧巴馬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認為世界充滿了多種威脅,放棄了布什政府“反恐戰争”的說法。這一新“國家安全戰略報告”還對朝鮮和伊朗對美國帶來的威脅提出警告。

奧巴馬政府的新國家安全戰略試圖擺脫布什政府時期不受歡迎的單邊主義政策,奧巴馬呼籲将美國的合作對象從傳統盟友擴展到中國、印度等正在崛起的大國。該報告說,美國将和中國在共同關切的問題上進行合作。

奧巴馬還将美國經濟作為國家安全戰略的一部分。他認為,美國在經濟上的成功對于美國保持其在海外的影響力至關重要。

奧巴馬的前任布什在2002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首次闡明美國在“9·11”事件後将采取“先發制人”的軍事打擊戰略。布什在2006年的“國家安全戰略報告”中重申美國奉行“先發制人”的戰略。

新版中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nn第一章總則nn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nn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nn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nn第一節一般規定nn第二節情報信息nn第三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nn第四節審查監管nn第五節危機管控nn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nn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nn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内外威脅的狀态,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态的能力。

第三條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堅持中國共産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第五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六條國家制定并不斷完善國家安全戰略,全面評估國際、國内安全形勢,明确國家安全戰略的指導方針、中長期目标、重點領域的國家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八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标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衆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内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第二章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十五條國家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各項權利。

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颠複或者煽動颠複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颠複、分裂活動。

第十六條國家維護和發展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衛人民安全,創造良好生存發展條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環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産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家加強邊防、海防和空防建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衛和管控措施,保衛領陸、内水、領海和領空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

第十八條國家加強武裝力量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建設與保衛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需要相适應的武裝力量;實施積極防禦軍事戰略方針,防備和抵禦侵略,制止武裝颠複和分裂;開展國際軍事安全合作,實施聯合國維和、國際救援、海上護航和維護國家海外利益的軍事行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領土完整、發展利益和世界和平。

第十九條國家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全預防和化解經濟安全風險的制度機制,保障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點産業、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經濟利益安全。

第二十條國家健全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能力建設,防範和化解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抵禦外部金融風險的沖擊。

第二十一條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

第二十二條國家健全糧食安全保障體系,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産能力,完善糧食儲備制度、流通體系和市場調控機制,健全糧食安全預警制度,保障糧食供給和質量安全。

第二十三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防範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響,掌握意識形态領域主導權,增強文化整體實力和競争力。

第二十四條國家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發展自主可控的戰略高新技術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加強知識産權的運用、保護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保障重大技術和工程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設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絡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絡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絡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第二十六條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堅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加強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民族分裂活動,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和諧,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第二十七條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幹涉境内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

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加強防範和處置恐怖主義的能力建設,依法開展情報、調查、防範、處置以及資金監管等工作,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和嚴厲懲治暴力恐怖活動。

第二十九條國家健全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體制機制,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積極預防、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妥善處置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影響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促進社會和諧,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定。

第三十條國家完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态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态保護紅線,強化生态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第三十一條國家堅持和平利用核能和核技術,加強國際合作,防止核擴散,完善防擴散機制,加強對核設施、核材料、核活動和核廢料處置的安全管理、監管和保護,加強核事故應急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對公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環境的危害,不斷增強有效應對和防範核威脅、核攻擊的能力。

第三十二條國家堅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增強安全進出、科學考察、開發利用的能力,加強國際合作,維護我國在外層空間、國際海底區域和極地的活動、資産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國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海外中國公民、組織和機構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保護國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脅和侵害。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發展利益的需要,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

第三章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争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争狀态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别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态,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進入緊急狀态,宣布戰争狀态,發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措施,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内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态;行使憲法法律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方針,統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發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第三十九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管理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内,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國家安全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區、澳門特别行政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第四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第四十三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确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各地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于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準确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準确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于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别、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準确、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對可能即将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産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内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第五節危機管控

第六十二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協同聯動、有序高效的國家安全危機管控制度。

第六十三條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件,中央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根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管控處置措施。

第六十四條發生危及國家安全的特别重大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态、戰争狀态或者進行全國總動員、局部動員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第六十五條國家決定進入緊急狀态、戰争狀态或者實施國防動員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采取限制公民和組織權利、增加公民和組織義務的特别措施。

第六十六條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依法采取處置國家安全危機的管控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适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危機的信息報告和發布機制。

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後,履行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職責的有關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準确、及時報告,并依法将有關國家安全危機事件發生、發展、管控處置及善後情況統一向社會發布。

第六十八條國家安全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管控處置措施,做好善後工作。

第五章國家安全保障

第六十九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保障體系,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第七十條國家健全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

第七十一條國家加大對國家安全各項建設的投入,保障國家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裝備。

第七十二條承擔國家安全戰略物資儲備任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标準對國家安全物資進行收儲、保管和維護,定期調整更換,保證儲備物資的使用效能和安全。

第七十三條鼓勵國家安全領域科技創新,發揮科技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

第七十四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招錄、培養和管理國家安全工作專門人才和特殊人才。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國家依法保護有關機關專門從事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合法權益,加大人身保護和安置保障力度。

第七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開展國家安全專門工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和方式,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在職責範圍内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十六條國家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将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第六章公民、組織的義務和權利

第七十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範、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緻财産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第八十三條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第七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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