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内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利用廣告
廣告的含義有多種,我國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活動。
其他方法
其它方法是指廣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競争法中未作明确規定。
行為要點
主體
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行為
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結果
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于何種狀态,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内容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
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征、商品的産地、價格、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産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内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虛假廣告經常涉及的内容有:
1、商品的特征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征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采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内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于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産地廣告和間接産地廣告。凡是以明确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産地廣告。如果廣告裡沒有明确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征,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産地,這種廣告即稱為間接産地廣告。直接産地廣告和間接産地廣告都關系到商品的聲譽,所以不正當競争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産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标而不受商标法的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産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反不正當競争法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為。由此可知,反不正當競争法能夠起到的作用有時商标法是無法代替的。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借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了吸引顧客,競争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标價格,不願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标上價格,也往往标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來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5、企業的曆史淵源及規模。例如,在廣告中給商店冠以“百年老店”的稱号,但實際隻有數十年曆史。隻有幾個人開設的合夥企業,僅有幾輛小汽車經營出租業,在營業廣告上自稱出租公司,規模甚小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卻以“公司”或“集團”向消費者宣告,如果“商場”和“中心”之類名稱不符合實際規模,那麼這種廣告無疑是欺詐廣告,欺詐廣告除了會涉及上述商品(或服務)特征、原料來源以及價格等以外,還會涉及有關營業活動的全部情況,企業在市場上的地位和等級。企業及企業領導的經營狀況,這些都可以作為廣告所涉及的内容,欺詐廣告往往将這些情況大力誇張,以蒙騙顧客,還有虛假的還本銷售,謊稱免費的虛假宣傳行為等。
法律責任
廣告主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廣告經營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治理行動
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網信辦、郵政局等網絡市場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決定于2018年5—11月聯合開展2018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網絡侵權假冒、刷單炒信、虛假宣傳、虛假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
《2018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網劍行動)方案》要求,嚴厲查處制售侵權假冒僞劣網絡商品行為,探索建立生産、流通、消費全鍊條監管機制。嚴懲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标準的産品,僞造産地、廠名、質量标志,篡改生産日期,在網售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違法行為。
相關事例
SK-II事件的風波還未完全平息,寶潔再次陷入了廣告涉嫌虛假宣傳的危機中。寶潔公司的“潘婷”洗發水、“海飛絲”洗發水、“舒膚佳”香皂和“佳潔士”牙膏涉嫌虛假宣傳,甯波工商部門已經對這四大品牌進行了立案調查。
甯波工商認為寶潔四大品牌涉嫌虛假宣傳
負責此案件的甯波市工商分局鄭主任證實了,其下屬的甯波市鼓樓工商所确實已經開始對此案件進行調查。鄭主任介紹,寶潔的問題是工商部門通過平時的廣告檢測所發現的,加上有消費者投訴,産品沒有達到當初宣傳時的效果。在鼓樓工商所下發給寶潔公司的詢問通知書稱,“潘婷”洗發水包裝說明顯示,其産品能“幫助填補頭發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能在修複受損發質的同時,幫助重組秀發内部結構”。但該所認為,洗發液并不一定能填補頭發每天所流失的氨基酸。而“海飛絲”洗發水外包裝上寫着:“産品中的片狀晶體ZPT去屑因子直接作用于頭屑産生的根源,能幫助更有效去除頭屑及防止頭屑再生”。但是,該品牌産品曾接到過當地消費者投訴,稱使用此産品幾年後,頭皮屑都沒有消失。另外,受質疑的内容還包括“舒膚佳”香皂以及“佳潔士”牙膏一些宣傳用語。
寶潔公司稱有足夠材料支持其宣傳用語
對于寶潔公司接受調查一事,寶潔公司大中華區對外事務部經理張群翔表示,接受工商的質詢并不是意味着寶潔公司的産品就一定存在涉嫌誇大宣傳的問題。寶潔所有品牌的廣告宣傳用語都有科學的依據或數據支持,并經過嚴格的内部審核制度。同時,所有廣告宣傳用語都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相關法規法律,凡是必須經過權威機構認證的均有相關機構認證。現公司正在着手準備材料,相關書面材料将于2005年6月27日準備就緒,屆時将派專人去甯波海曙工商局(鼓樓工商所上級單位)面談解決問題。
國家工商總局發令嚴厲整頓廣告市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廣告不得含虛假的内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否則将處以廣告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大成律師事務所劉忠律師介紹,目前國内的保健、日化用品普遍存在使用範圍和功效擴大的問題。而在上個月,國家工商總局召開會議,下發了要嚴厲整頓廣告市場的精神。紛紛傳出企業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問題,與政府投入監管的力量加強有直接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