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公共秩序,但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即在特定條件及造成一定程度的後果時本罪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在造成輕傷以下結果時,刑法規定作為聚衆鬥毆罪一罪處斷。但當造成重傷以上後果時,刑法規定從一重罪處斷,即按照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罪定罪。這裡需要強調的是,公共秩序主要是指公共場所秩序,但不局限于此,鄉村、城市居民區、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場所等秩序也應包括。
2、客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衆”,一般是指人數衆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衆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夥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争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複,或為争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
3、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隻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于一般參加者,隻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沖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欲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标準已被颠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态,是聚衆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認定界限
1、與群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财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2、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于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于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隻能聚衆實施。
3、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為,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為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争個高低。所以,凡是為了争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為。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為,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于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為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4、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兩者在客觀方面有相同之處,如犯罪形式都是聚衆,但兩者存在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
前者大多是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則多是為了實現個人某種不合理的要求。其次,情節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犯罪方法不同,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還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處罰準則
犯聚衆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衆鬥毆的;(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附帶訴訟
(一)聚衆鬥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後果的,聚衆鬥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産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二)參加聚衆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衆鬥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三)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适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确定賠償數額。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賠償責任;依法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衆鬥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緻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相關說明
一、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才構成本罪,其餘人則不為罪。
二、聚衆鬥毆緻人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行為人及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有關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