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規範化

量刑規範化

刑事審判改革措施
量刑規範化是指“規範裁量權,将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簡稱“量刑規範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項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的重要内容,是當前刑事審判改革的焦點熱點問題。[1]
    中文名:量刑規範化 外文名: 别名:量刑規範化改革 時間:2010年9月16日 決定權:最高人民法院 相關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簡介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10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全面試行刑事案件量刑規範化改革,目的在于進一步規範量刑活動,規範法官裁量權,同時将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議,增強量刑公開性與透明度。 作為改革的指導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于規範量刑程序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試行。

《量刑指導意見》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種常見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選擇了常見、多發的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盜竊、毒品等15種犯罪進行規範。熊選國說,《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統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驟、量刑情節适用标準,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衆反映強烈的“同案不同判”的問題。

量刑規範化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在現行刑罰制度比較粗放、法定刑幅度較大、裁量空間比較大的情況下,讓法官的量刑越來越公正和精細,确保量刑公平公正。量刑規範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從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雙管齊下。在實體方面,改變傳統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驟;将量化引入量刑機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統一法律适用标準,規範法官裁量權。

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議;改變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為一體的做法,将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通過制定量刑指導意見和量刑程序意見,達到統一量刑标準,規範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改革背景

近年來,量刑公正問題日益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人們對量刑公正的内涵和質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求量刑的結果應當合法、适當,而且要求量刑的過程應當公開、透明。應這一需要,人民法院提出要“貫徹罪刑相适應原則,制定故意殺人、搶劫、故意傷害、毒品等犯罪适用死刑的指導意見,确保死刑正确适用。研究制定關于其他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并健全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此基礎上,人民法院系統展開了量刑規範化改革。

推進情況

啟動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量刑規範化課題組,從2005年開始對量刑規範化問題進行實質性的調研,在反複論證并廣泛聽取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兩個文件。

進展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4個中級人民法院和8個基層人民法院進行試點。試點的結果證明,量刑規範化改革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經報中央批準,最高人民法院決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内的120多家法院對上述兩個文件進行試點。2009年12月,根據工作的需要,課題組又起草了《新增十個罪名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并要求一并進行試點。目前,各試點法院正在對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強奸罪等15個罪名中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進行試點。

規範

此次由人民法院牽頭推進的量刑規範化改革,内容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在實體方面,嘗試采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量刑方法,進一步明确了法官在量刑時應當“先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準刑,然後根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依法确定宣告刑。”并總結出了自首、認罪、累犯、賠償損失等13種常見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幅度。

在程序方面,明确提出将量刑活動納入法庭審理程序,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要求審判法官應當聽取控辯雙方以及其他當事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或意見,保障被告人能夠獲得充分的量刑辯護權,保障被害人參與量刑活動,允許有關方面提交反映被告人行為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社會調查報告;要求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中應當說明量刑理由。

特點

一是實現了量刑的公正和均衡,案件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實現了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增強了量刑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約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實現公正廉潔司法。

三是推動了刑事司法公正的良性運轉,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基本成效

量刑規範化更好地滿足了人民群衆的新要求新期待,更好地實現了司法為民的宗旨,人民群衆對刑事審判工作的滿意度不斷提高,社會總體評價良好,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權威性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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