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檢假

産檢假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的假期
根據2012年4月14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1]
    中文名:産檢假 外文名:prenatal check-up leave 别名: 類型:假期 适用:育齡婦女

定義

産假是指在職婦女産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産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産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該條文沒有對産檢次數進行限制,即隻要是正常必要的産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産假、曠工等來算。

規定

國家規定女職工懷孕後享有産檢假規,在規定的範圍内,孕婦去醫院進行産檢,算正常出勤對待,具體的規定如下: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認以及健康培訓等;

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

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産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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