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價格調節基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确規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價格,穩定市場。價格調節基金的政府調控市場價格的重要經濟手段,是國務院授權地方政府多渠道籌集,用于調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價格的專項資金。
價格調節基金主要從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銷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平抑市場物價的過大波動,重點是非常時期或突發性因素引起的價格劇烈波動。根據用途,價格調節基金可分為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農業生産資料價格調節基金等不同形式。價格調節基金對增強政府調控市場物價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是用經濟手段管理價格的有效措施。
征收原因
價格調節基金是保障民生的重大舉措,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目前平抑市場價格、補貼低收入群體的任務十分艱巨,政府必須加強宏觀調控,通過價格調節基金這一調控手段,把價格總水平穩定在合理區間。
價格調節基金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修訂後的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征收範圍擴大到一些壟斷行業和高消費行業,有利于縮小不同行業之間的收入差距。
設置範圍
價格調節基金是針對某些容易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的調控而設置的。這些商品主要有糧、棉、油、肉、蛋、菜、糖等農副産品。
籌集
從各地的經驗來看,價格調節基金的主要來源有,政府财政對糧食、蔬菜、豬肉等主副食品的原有價格補貼或預算撥款;向社會的征收,征收範圍主要涉及旅館業、旅遊業、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工商業、運輸業。
征收範圍和标準
(一)住宿業(包括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等)按營業收入(含會議室收入)的3%計征。
(二)餐飲業按應納營業稅額的10%計征。
(三)服務業(包括美容美發、保健服務、洗浴、照相、休閑健身、網吧、茶飲、文化娛樂業以及中介等)按應納營業稅額的5%計征。
(四)廣告業按廣告收入的1%計征。
(五)電力、郵政、電信、鐵路和其他信息傳輸服務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六)采礦業(包括煤炭、金礦石、鐵礦石、鋁土礦等)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複,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企業每生産、銷售1噸征收1元。
(七)煙草生産加工企業按應納增值稅額的0.35%計征,卷煙批發企業按營業收入的0.1%計征。
(八)房地産開發企業(包括建築、安裝企業)按工程造價的0.15%計征。
(九)從事石油銷售的單位或個人,按增值稅入庫級次劃分各單位收入的5%計征。
使用對象
(一)政策性補貼。當政府對群衆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時,給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産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運用價格調節基金适當給予補償。
(二)平抑糧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價格異常波動。當糧油副食品等群衆生活必需品價格劇烈波動時,根據價格波動的原因、影響的環節,可适時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相關商品生産者、經營者或消費者給予适當補貼。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救助。當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可使用價格調節基金對低收入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态價格補貼。
(四)支持重要商品儲備。對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儲備給予補貼,以保證适時收購或投放,平衡市場供求,穩定市場價格。
(五)為保障供給、促進流通和結構調整進行的政府資助。支持價格信息發布,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産者提供的價格信息。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用途
1、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上漲或政府提高價格而影響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體給予動态價格補貼;
2、對價格監測,信息采集、分析、預測并向消費者、經營者、生産者發布信息進行補助,對規範價格行為和市場秩序進行補助;
3、用于扶持蔬菜、生豬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生産基地和災期、節日期間穩定價格補貼等其它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4、政府規定的其他調控價格的相關工作。
申報繳納程序
價格調節基金申報繳納地點和期限: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應向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在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價格調節基金。
價格調節基金繳納義務人可自由選擇申報方式,如:上門申報、網上申報、郵寄申報等,如果選擇網上申報方式進行繳納申報,也可到地稅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