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擱置争議,共同開發”的基本含義是:第一,主權屬我;第二,對領土争議,在不具備徹底解決的條件下,可以先不談主權歸屬,而把争議擱置起來。擱置争議,并不是要放棄主權,而是将争議先放一放;第三,對有些有争議的領土,進行共同開發;第四,共同開發的目的是,通過合作增進相互了解,為最終合理解決主權的歸屬創造條件。
法律依據及實踐
共同開發具有國際法的依據,最主要的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款或第83條第3款。盡管《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上述條款并未使用“共同開發”術語,顯然“臨時安排”包括“共同開發”,且“共同開發”為“臨時安排”的重要形式。同時,通過協議共同開發已被各國采用和發展,實踐證明,它具有強大生命力。
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截止2012年國際上共同開發的實踐達20餘個,分散于世界各地;共同開發已成為世界範圍内的實踐,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劃界協定中規定共同分享利益和建立共同開發區;二是在未達成劃界協議前,先在重疊區就共同開發達成協議。此外,共同開發也得到國際法院的認可。例如,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1969年)中認為,大陸架劃界可通過協議解決,或達不成協議時通過公平劃分重疊區域,或通過共同開發的協議解決。可見,共同開發在理論上盡管對其概念存在分歧,但利用共同開發制度開發資源的國際實踐衆多,并不存在困境。
邊界問題
針對一些較為棘手的邊界問題,中國政府采取了靈活務實的态度,通過"擱置争議"的方式優先建立與相關國家的友好關系。數十年來,處理邊界問題的"擱置争議"理念不斷豐富完善,形成了以"主權在我、擱置争議、共同開發"為主旨的思想理論體系,在緩和邊界争端、減少與周邊國家分歧以及營造積極有利的外部環境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随着國際形勢的發展變化,"擱置争議"理念當今也面臨着不同類型的挑戰,其主要内容亟需得到進一步的補充與完善,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促進現實問題的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