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證

出生證

證明新生兒出生信息的文件
出生證,即《出生醫學證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有由醫院出具的、能夠證明嬰兒出生時間、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并具有一定證明力的書面材料,長期有效,并可做為嬰兒登記戶口的依據。嬰兒出生證明主要是針對醫院新生兒的詳細情況進行記錄。[2]
    中文名:《出生醫學證明》 外文名: 所屬學科: 委 托: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 新 版:2005年7月1日 填寫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證号 防僞标:6項

簡介

出生證,又稱為《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提交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本或公安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當事人的出生證或戶籍部門出具的當事人父母情況的證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的身份證;

(四)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

一、《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時間: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備齊父母身份證原件和接生醫院出具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進行辦理。

1、憑夫婦雙方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在分娩醫院領取《出生醫學記錄》;

2、持夫婦雙方身份證明和《出生醫學記錄》到産婦戶口所在地的婦幼保健院(所)領取《出生醫學證明》。

三、辦理程序:

1、持接生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記錄》在挂号處交費。

2、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遺失補辦手續

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号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隻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日常作用

1、證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時的健康及自然狀況;

2、證明出生人口的血親關系;

3、作為新生兒獲得國籍的醫學依據;

4、作為戶籍登記機關進行出生人口登記的醫學依據;

5、作為新生兒依法獲得保健服務的憑證;

6、為其他必須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有效期限的事項提供依據。

無效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迹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财務章等代替。

管理條例

衛生部:《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開展助産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狀态、血親關系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出生的新生兒,應依法獲得衛生部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章管理與使用

第五條衛生部主管全國《出生醫學證明》工作,委托有關機構負責具體事務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内《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管理與監督,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承擔《出生醫學證明》訂購與發放等具體事宜。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部統一印制,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統一編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第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實行逐級申報訂購制度。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根據年度需求做好訂購計劃,逐級上報訂購數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次年的訂購數量應于當年12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托機構。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預訂計劃,追加數額應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上報衛生部委托機構。

第九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證件的出、入登記制度,補發和報廢登記制度,并建立台賬進行管理和備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嚴格管理、方便群衆的原則對本省發放程序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條各級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妥善運送和保管《出生醫學證明》。因意外導緻其潮濕、破損或丢失等情況,要及時将其數量及編碼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處理。

第十一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僞造、倒賣、轉讓、出借、私自塗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二條《出生醫學證明》标準規格及真僞鑒别方法,參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衛基婦〔2003〕23号)和《關于加強新版<出生醫學證明>啟用管理的通知》(衛婦社發〔2004〕319号)的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和使用單位及公安戶籍登記部門如發現可疑僞假《出生醫學證明》,應及時将其原件送衛生部委托機構進行鑒定,由其出具鑒定報告。經鑒定為僞假《出生醫學證明》,發生地所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嚴厲查處制假、用假違法行為,并将結果及時上報衛生部。

第三章簽發與填寫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由批準開展助産技術服務并依法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簽發。所有簽發單位應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有關管理和使用規定,并将《出生醫學證明》的有關信息作為産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讓群衆充分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簽發的有關要求,指導孕産婦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兒姓名等準備,自覺申領。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機構應嚴格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标準和式樣刻制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備案後發放給簽發單位,并将印章式樣送公安機關戶籍登記部門。

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應由簽發單位專人保管,證章分開,嚴格使用手續,嚴禁僞制和濫用印章。

第十六條《出生醫學證明》各聯均蓋有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方可生效。《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由簽發單位存檔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條非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兒,持出生地所在助産機構簽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到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

不得以異地《出生醫學證明》換取申報出生人口登記所在地的《出生醫學證明》,以免造成重複發證和收費。

第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必須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做到項目齊全、内容真實、字迹清楚、簽名正規,嚴禁塗改。使用打印機打印的《出生醫學證明》,在嬰兒母親簽章和接生人員簽字項目中必須分别由本人簽章或簽字。

鼓勵使用電子計算機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醫學證明》,逐步推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

第十九條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後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以下證明材料:

(一)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系聲明”。

(二)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系的旁證。旁證為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核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鑒定證明。證明材料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永久保存。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采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并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注明有關情況,為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将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為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洩漏。

第四章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隻适用于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号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隻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為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迹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财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發: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緻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發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緻《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發。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号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将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機構備案,并一次性集中銷毀。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标準,并在明顯位置标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标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準文号。嚴禁超标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财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内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戶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戶籍登記

第三十條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并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為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在港、澳、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确認登記後,到戶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國内公民收養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如不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内有關信息,則不予辦理《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問題,按照公安部有關要求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據本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與以前的有關規定不一緻的,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怎麼補辦出生證

補辦出生證應具備材料

1、父母戶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戶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戶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内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戶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戶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戶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戶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衛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系聲明:按表格内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系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

96年及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以上6種證件外需湄洲報聲明作廢的原版報紙2張(99年5月1日後出生的要2張報紙)。

備注:1、所有證件要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字迹要清楚不得塗改。證件上的姓名要與戶口薄上的姓名一緻。

2、如在衛生院分娩的嬰兒要說明原因當時接生人員為何不出具《出生醫學證明》。以及産家為何不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并有原接生登記簿複印件,并院長簽名蓋公章。或當時的病曆(分娩情況記錄)複印件,并院長簽名蓋公章。

新版出生證

廣東省

根據衛生部和公安部下發的通知,廣州市正式啟用新版《出生醫學證明》,2005年7月1日之前舊版的出生證必須全部停止使用。但各大醫院均表示還未見到新版的《出生醫學證明》,預計要等到舊版的出生證全部使用完之後,才會全面使用新版出生證。

2004年12月1日開始使用的出生證為第四版《出生醫學證明》。

山東省

從2014年開始,山東省青島市按照省衛計委的規定,已經啟用了新版的《出生醫學證明》,舊版《出生醫學證明》停止簽發,新版證明除了增加防僞功能外,從今年5月1日起還将執行新規定,那就是出生1年以上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時除提交相關資料外,須提交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出生證明上有兩處防僞

(1)、出生證明在副頁編号處有綠色防僞油墨,通過派出所公安專用檢測闆0度,60度和120度可顯示出生證、人口登記和CSYXZM字樣

(2)、出生證明在紫外線燈下觀察,在母親身份證号處内隐含“中國婦幼衛生标志”及“五角星”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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