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最後兩年的前面各年,用年限平均法折舊率的兩倍作為固定的折舊率乘以逐年遞減的固定資産期初淨值,得出各年應提折舊額的方法;在固定資産使用年限的最後兩年改用年限平均法,将倒數第二年初的固定資産賬面淨值在這兩年平均分攤。就與加速折舊法類同,可在第一年折減較大金額。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加速折舊法的一種,是假設固定資産的服務潛力在前期消耗較大,在後期消耗較少,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舊,後期少提折舊,從而相對加速折舊。
計算公式
(1)年折舊率=2÷預計的折舊年限×100%,年折舊額=固定資産期初賬面淨值×年折舊率。
(2)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3)月折舊額=年初固定資産折餘淨值×月折舊率
(4)固定資産期初賬面淨值=固定資産原值-累計折舊
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的固定資産,應當在固定資産折舊年限到期以前若幹年内(當采用直線法的折舊額大于等于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折舊額時),将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舉例說明
例:某企業于1998年12月20日購置并投入使用一項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生産用固定資産,原價為40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預計淨殘值12000元,在2001年12月30日按規定提取固定資産減值準備20000元,在2003年12月28日将該固定資産變價處置,收到變價收入11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該固定資産經稅務部門批準,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所得稅稅率為33%,要求:計算該固定資産每年的折舊額,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注:年折舊率=2÷5×100%=40%
會計分錄:
①1999年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160000
貸:累計折舊160000
②2000年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96000
貸:累計折舊96000
③2001年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57600
貸:累計折舊57600
④2001年計提減值準備時
借:資産減值損失20000
貸:固定資産減值準備20000
⑤2001年納稅調整時20000×33%=66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産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600
⑥2002年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27200
貸:累計折舊27200
⑦2002年納稅調整時10000×33%=3300元
借:所得稅3300
貸:遞延稅款3300
⑧2003年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27200
貸:累計折舊27200
⑨2003年納稅調整時
借:所得稅3300
貸:遞延稅款3300
⑩變價處置固定資産
A、轉入固定資産清理時
借:固定資産清理12000
累計折舊368000
固定資産減值準備20000
貸:固定資産400000
B、收到變價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11000
貸:固定資産清理11000
C、結轉固定資産淨捐益時
借: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産淨損失1000
貸:固定資産清理1000
注意事項
1.在使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時要注意在最後兩年計提折舊時,将固定資産賬面淨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淨值平均攤銷。
2.由于雙倍餘額遞減法不考慮固定資産的殘值收入,因此,即不能使固定資産的帳面折餘價值降低到它的預計殘值收入以下。當下述條件成立時,應改用直線法計提折舊。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一種計算方法,它的基本規則是:以固定資産使用年數倒數的2倍作為它的年折舊率,以每年年初的固定資産帳面餘額作為每年折舊的計算基數,但由于在固定資産折舊的初期和中期時不考慮淨殘值對折舊的影響,為了防止淨殘值被提前一起折舊,因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在固定資産使用的最後兩年中,折舊計算方法改為平均年限法,即在最後兩年将固定資産的帳面餘額減去淨殘值後的金額除以2作為最後兩年的應計提的折舊。
誠然,在一般情況下,大家都可以遵照這種規則來處理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折舊問題,但筆者認為,這種通用的規則并不能全部适用。在實務中,如果不顧固定資産淨殘值估計的實際情況,機械地照搬上述原則,則雙倍餘額遞減法的應用可能會走入誤區,并将造成固定資産使用末期折舊計算的不當和錯誤。
大家容易發現,在固定資産原值和使用年限均不變的情況下,不管淨殘值估計水平如何,前8年的折舊計算結果都是一緻的,但在後兩年發生了變化。大家明顯可以判斷不正常的情況是淨殘值率為30%和20%的最後兩年計算結果為負數,折舊為負似乎不太合理,與大家采用這種方法的初衷相悖。
分析其原因是,前面8年的折舊已達到了83萬,已分别超過了70萬和80萬的折舊總額,因此必然要通過最後兩年進行抵扣,才能把淨殘值留出來。為了避免這種最後年限折舊出現負數的情況,雙倍餘額遞減法要進行适當修正。合理的做法是,不等到最後兩年就提前改變折舊方法。
相關技巧
雙倍餘額遞減法在計算固定資産折舊額中的技巧
雙倍餘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産預計淨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年年初固定資産淨值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産折舊額的一種方法。應用這種方法計算折舊額時,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資産淨值沒有扣除預計淨殘值,所以在固定資産的使用後期,如果發現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的折舊額小于采用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時,就應改用直線法計提折舊。為操作方便,按《會計法》規定采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産,應當在固定資産折舊年限到期前兩年内,将固定資産帳面價值扣除預計淨殘值後的餘額平均攤銷。
在會計工作或各種各樣的會計考試中往往要求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某年的固定資産折舊額,傳統的計算方法是:
例:某醫院有一台機器設備原價為600000元,預計使用壽命為5年,預計淨殘值24000元。要求計算第三年的折舊額是多少?最後一年的折舊額是多少?
年折舊率=2/5=40%
第一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40%=240000元
第二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240000)*40%=144000元
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240000-144000)*40%=86400元
第四、五年每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240000-144000-86400-24000)/2=52800元
由此看出,用傳統的計算方法計算某年或最後一年的折舊額比較麻煩,當該設備壽命是10年甚至更長的時候,那計算量就相當大了。但是經過本人利用數學歸納法,反複演算得出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固定資産折舊額公式如下:
1、第n年應提的折舊額=M*(1-2/N)^(n-1)*2/N
M:表示固定資産原值
N:表示固定資産使用年限
n:表示所求固定資産折舊額的年份
按上例第三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1-2/5)^3-1*2/5=86400元
2、最後2年每年應提的折舊額=[M*(1-2/N)^(N-2)-m]/2
m:表示淨殘值
按上例最後一年應提的折舊額=[600000*(1-2/5)^(5-2)-24000]/2=52800元
判斷什麼時候轉為直線法的标準
一般來講,都是最後兩年轉為直線法,但這隻是一般情況。在殘值率較高或沒有殘值的情況下,就不會是最後兩年轉為直線法。通用的判斷标準為當某一年按直線法計算的折舊額大于等于按雙倍餘額遞減法計算的折舊額,從這一年開始就采用直線法。
改進
現行制度規定的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計算規則隻是一種原則性的框架,對最後兩年折舊方法的規定沒有廣泛的普遍性,尤其不能生搬硬套,而必須根據淨殘值估計水平的情況,既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最大可能地使用加速折舊法,同時也要确保淨殘值在最後年度留夠。因此雙倍餘額遞減法最後年度折舊計算的處理實際上是加速折舊的基本原則與雙倍餘額遞減的基本計算規則平衡的結果。雙倍餘額遞減法應予修正的幾種情形,可以總結如下:
一、當淨殘值率較大時,要注意最後年度出現負折舊,宜從早采取平均年限法。
二、當雙倍餘額遞減能正常用到倒數第二年,且不影響淨殘值,同時整個年度滿足加速折舊法,則宜将雙倍餘額遞減法用到最後,不必拘泥于“最後兩年”的限制。
三、當最後兩年改平均法計算的結果與加速折舊原則出現沖突時,應服從加速折舊要求,可以改為以前年度進行折舊方法的轉換。
為此,在實務中應用雙倍餘額遞減法計提折舊時,我們應當對固定資産各期折舊計算要有一個合理的規劃,特别是在處理最後年份的折舊計算時,應綜合考慮可能出現的以上各種因素,妥善處理好雙倍餘額遞減法的變形各修正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會計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