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度

釋放度

口服藥物在規定溶劑中,按要求緩慢地釋放
釋放度系指口服藥物從緩釋制劑、控釋制劑或腸溶制劑在規定溶劑中釋放的速度和程度。檢查釋放度的制劑,不再進行溶出度或崩解時限的檢查。緩釋制劑系指口服藥物在規定溶劑中,按要求緩慢地非恒速釋放,且每日用藥次數與相應的普通制劑比較至少減少一次或用藥的間隔時間有所延長的制劑。
  • 藥品名:
  • 外文名:
  • 别名:
  • 是否處方藥:
  • 主要适用症:
  • 主要用藥禁忌:
  • 劑型:
  • 運動員慎用:
  • 是否納入醫保:
  • 批準文号:
  • 藥品類型:
  • 中文名:釋放度
  • 第一法:用于緩釋制劑或控釋制劑
  • 第二法:用于腸溶制劑
  • 緩沖液中:大部分或全部釋放的制劑
  • 酸性介質中:不釋放或幾乎不釋放
  • 限度(Q):标示量的70%

儀器裝置

第一法

用于緩釋制劑或控釋制劑

測定法

照溶出度測定法項下進行,但一般采用三個時間取樣,在規定時間、規定取樣點,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經0.8μm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秒鐘内完成,并及時補充所耗的溶劑。取濾液,照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算出每片(個)的釋放量。

結果判斷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有關規定。6 片(個)中每片(個)各時間測得的釋放量按标示量計算均應符合規定。

如各時間測定值有1片(個)不符合規定範圍但其平均釋藥量均符合規定範圍,仍可判為符合規定,如最後時間釋藥量有1片低于規定值10%者,則另取6片(個)進行複試。

初複試的12片,其平均釋藥量均應符合各時間規定範圍,且最後時間釋藥量低于規定值10%者不超過2片,亦可判為符合規定。以上結果判斷中所示超出規定範圍的10%是指相對于标示量的百分率(腸溶制劑中Q-10%的10%同此)。

第二法

用于腸溶制劑

(一)

酸中釋放量

除另有規定外,量取0.1mol/L鹽酸溶液750ml,注入每個容器,加溫使溶液溫度保持在37±0.5℃,調整轉速并保持穩定,取6片(個)分别投入轉籃或容器中,按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開動儀器運轉2小時,立即在規定取樣點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經0.8μm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秒鐘内完成,濾液按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算出每片(個)的酸中釋放量。

緩沖液中釋放量

上述酸液中加入0.2mol/L磷酸鈉溶液250ml(必要時用2mol/L鹽酸溶液或2mol/L氫氧化鈉溶液調節pH至6.8±0.05)繼續運轉45分鐘,或按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時間,在規定取樣點吸取溶液适量,立即經0.8μm微孔濾膜濾過,自取樣至濾過應在30秒鐘内完成,濾液按各藥品項下規定的方法測定,算出每片(個)的緩沖液中釋放量。

(二)

酸中釋放量

除另有規定外,量取0.1mol/L鹽酸溶液900ml,注入每個容器中,照(一)法酸中釋放量項下進行測定。

緩沖液中釋放量

棄去上述各容器中酸液,立即加入磷酸鹽緩沖液(pH6.8)(取0.1mol/L鹽酸溶液和0.2mol/L磷酸鈉溶液按3:1混合均勻,必要時用2mol/L鹽酸溶液或2mol/L氫氧化鈉溶液調節pH至6.8±0.05)900ml,或将每片(個)轉移入另一盛有磷酸鹽緩沖液(pH6.8)900ml容器中,照(一)法緩沖液中釋放量項下進行測定。

結果判斷

除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酸中釋放量

每片(個)釋放量均不大于标示量的10%,如有1片(個)大于10%,其平均釋放量不大于10%,仍可判為符合規定。

緩沖液中釋放量

每片(個)釋放量按标示量計算應不低于規定限度(Q),限度(Q)應為标示量的70%。

6片(個)中有1片(個)低于限度,但不低于Q-10%,且平均釋放量不低于規定限度時,仍可判為符合規定。

如6片(個)中有1片(個)低于Q-10%,應另取6片(個)複試。

初複試的12片(個)中有2片(個)低于Q-10%,且平均釋放量不低于規定時,亦可判為符合規定。

簡介

檢查釋放度的制劑,不再進行溶出度或崩解時限的檢查。緩釋制劑系指口服藥物在規定溶劑中,按要求緩慢地非恒速釋放,且每日用藥次數與相應的普通制劑比較至少減少一次或用藥的間隔時間有所延長的制劑。

控釋制劑系指口服藥物在規定溶劑中,按要求緩慢地恒速或接近恒速釋放,且每日用藥次數與相應的普通制劑比較至少減少一次或用藥的間隔時間有所延長的制劑。

腸溶制劑系指口服藥物在規定的酸性介質中,不釋放或幾乎不釋放,而在緩沖液中大部分或全部釋放的制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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