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付款人為履行票據債務而采取的具體做法
付款方式是指付款人為履行票據債務而采取的具體做法。
    中文名:付款方式 外文名:method of payments 别名:

付款方式的種類

(一)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

本人付款亦即付款人付款,是由彙票上所載付款人(在已為承兌時則為承兌人)本人直接向持票人進行的付款;而代理人付款則是由付款人或承兌人指定的其他人(通常應為銀行),代替付款人進行付款。在現實的票據活動中,由彙票上所載付款人本人直接付款的,僅為銀行承兌彙票,在此種情況下,承兌銀行是作為彙票上當事人亦即票據債務人,履行其票據債務;而對于銀行彙票和商業承兌彙票來說,票上所載付款人通常并不親自承擔付款,而以銀行為代理付款人,在為銀行彙票時以其他銀行為代理付款人,而在為商業承兌彙票時則以承兌人的開戶銀行為代理付款人。區分付款中的付款人付款和代理付款人付款,其意義主要在于明确不同的法律關系,确認相應的付款責任和效果。代理付款人并非彙票當事人,而隻是付款人的受托人,因而,代理付款人所承擔的并非票據上責任,而是委托關系中的受托人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票據法上,代理付款人進行付款時,也負有與付款人同一的審查責任(《票據法》第57條);在持票人向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也發生提示付款的效力;在代理付款人依法付款時,也發生彙票付款的效力;而在代理付款人拒絕付款時,當然也發生拒絕付款的效力。

(二)轉帳付款與現金付款

在票據法上,對于彙票付款采取轉帳方式還是現金方式,并無特别限制,但在銀行結算制度上,對于彙票付款的方式有特别的限定。根據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需要使用銀行彙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時,須在銀行彙票的“彙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彙票金額(《支付結算辦法》第58條);并且,簽發現金銀行彙票,申請人和收款人必須均為個人,申請人或者收款人為單位時j不得簽發現金銀行彙票(《支付結算辦法》第59條)。從結算辦法的規定來看,通常的彙票付款,均應為轉帳付款,僅在申請人及彙票上所載收款人為個人的特别情況下,才允許進行現金付款。

(三)微信、支付寶付款流程發生巨變n關于網聯與微信/支付寶究竟是什麼樣的合作模式,可以參考此前銀聯公布的相關信息。“斷直連”後,兩大支付巨頭與清算機構的合作鍊路将變為“商戶-收單機構-銀聯-A/T-銀聯/網聯-發卡行”,而不再是“商戶-收單機構或聚合支付服務方-A/T-發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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