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

法律職業資格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證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并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法律職業資格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沒有硬性要求。[2]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 外文名: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 頒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 證書類型: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
  • 分類類别:A類,B類,C類

證書簡介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審查核查、審核認定、證書頒發、服務和管理等工作由《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負責規範,

證書申領

受理機構

司法行政機關統一受理法律職業資格申請

申領日期

司法部以公告方式确定統一受理日期。

申領人員

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合格成績人員

申領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曆、學位證明書原件;

(三)司法部公告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并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還應當現場提交戶口簿原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證件原件由受理機關核驗并複印或者掃描後退回,複印件或者掃描件留存歸檔。

申領要求

符合條件的人員應當在受理期限内通過司法部網站登錄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如實填寫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信息,并到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指定的工作場所現場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享受放寬政策并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申請人,應當向本人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流程及時限

1.受理機關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受理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受理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申請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2.受理機關應當自統一受理之日起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将書面審查報告與相關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對申請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應當提交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報告并說明理由,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查。

3.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司法部審核認定。

受理機關為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由該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查,提交授予或者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書面核查報告,報司法部審核認定。

自受理申請至向司法部報送書面核查報告的期限為二十個工作日。

4.司法部應當自收到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書面核查報告等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内完成審核認定。

5.司法部應當自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内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6.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組織發放,并将相關情況載入檔案。

證書授予

司法部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出處理:(一)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二)不符合法律職業資格授予條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按照規定期限不能完成審核認定的,經司法部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以司法部公告統一告知申請人。

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報名時申請享受放寬地方政策、成績合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

證書類别

根據《法律職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别管理,依據報名專業學曆條件、考試合格标準等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三類 :

A類證書

屬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報名專業學曆條件人員,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授予A類法律職業資格,頒發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A類:适用于報名學曆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達到A類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

B類證書

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B類:适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曆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符合條件的應試人員。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曆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适用本科學曆條件确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将任職、執業學曆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曆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曆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别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申請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曆條件的初衷。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在獲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的專業學曆條件後,其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内有效。也就是說,這些人員不需要再次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并達到全國統一合格分數線,其證書即在全國範圍内有效。這就減輕了他們的“考證”負擔。

C類證書

符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享受放寬政策,考試成績達到放寬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的,頒發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3

C類:适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區,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确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曆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隻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需要在放寬地區使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證書管理

1.司法部公布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有關信息,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衆查詢。

2.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和轉讓。

3.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建立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誠信檔案,實行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部共同管理,并及時記載、更新相關信息。

檔案主要記載下列内容:

(一)考試報名信息、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相關信息材料;

(二)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種類和回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情況;

(三)調轉檔案情況;

(四)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情況;

(五)參加職前培訓情況;

(六)其他應當載入檔案的情況。

4.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需要調轉檔案的,由本人通過法律職業資格管理系統向調入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5.違反《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通過賄賂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件、學曆和學位證件以及其他證明文件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由司法部依法予以撤銷,并辦理注銷手續。

6.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明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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