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法律事務、法律專業工作的任職憑證
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表明已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具備該證書同時是在其他行業及單位、組織中從事法律事務、法律專業工作的唯一任職資格憑證。例如,擔任企事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部門崗位職務,申請從事基層法律工作者等其他法律專業技術性崗位。
    中文名:法律職業資格證 外文名:Legal professional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 别名: 頒發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考試類型:國家司法考試職業資格類 申領單位:司法行政機關 考試時間: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 分類類别:A類,B類,C類 考試等級:國家級考試

報名條件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公證員執業證的;

(三)被處以2年内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限未滿或者被處以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

依據《司法部關于确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号)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範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

國務院審批确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

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市、區)(不屬于國家或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

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

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将報名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曆,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學校2009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補充就是允許大三、大四的學生參加考試,但是必須是普通高校,即統招的學生。簡言之,允許普通高等學校的考生在大學三年級的時候報名,大四第一學期參加考試。)

持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外國高等院校學曆(學位)證書的人員,其學曆(學位)證書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每年的時間安排基本如下:4月中下旬發布司法考試大綱;

6月初發布報名信息;6月中旬開始進行網上預報名;

7月初進行現場确認;9月的第三個周末考試;11月中下旬開始查詢成績;

12月初開始通過的考生可以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次年3月—4月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次年7月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考試的應屆畢業生申領法律職業資格。

考試内容

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

具體考試内容包括: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2015年修改)、法理學、法制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

成績查詢

第一種:短信查詢—考生可在11月期間定制短信查分業務。過期不予訂制。考生可發送““SFKS準考證号”到0220056(短信服務商電話每年并不确定)。

第二種:網上查詢—考生請于當年11月20日左右登錄中國普法網查詢。

第三種:郵寄成績—考生成績單和核查考分相關要求将郵寄給所有考生。

申領程序

1、審驗身份證、學曆證,并提交省司法廳複核;

2、填寫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

3、提交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4、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

5、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發放司法部核準頒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7、按司法部、省司法廳書面通知要求,收取證書工本費;

8、按省司法廳通知時限,停止接受授予資格申請書;上報申請資格人員材料。

申領資料

1、申請人身份證、學曆證原件及複印件;

2、申請人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3、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書面證明材料。

證書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74号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7月3日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八日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頒發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有申請從事法律職業的資格憑證。

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複審、報批和證書的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報送及證書的發放。

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縣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轉交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請領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身份、學曆證明原件(由受理機關審驗後退回)及複印件。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複審。對材料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并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内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領資格。對材料不真實或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并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八條省(區、市)司法廳(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複審。對申請材料完整、符合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司法部審核頒發證書。對不符合資格授予條件的人員,由省(區、市)司法廳(局)作出不予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前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其已經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一編号。編号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出借、出租和轉讓。

第十三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遺失,應當在省(區、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補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書面申請。地(市)司法局應當将補發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補發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号與原編号一緻。

第十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請更換新證書。地(市)司法局應當将更換申請報省(區、市)司法廳(局)決定。更換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編号與原編号一緻。

更換新證書的,原證書應當收回。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司法行政機關建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系統,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衆查詢。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将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已經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職業變更後30日内,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将證書持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确認證書無效等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分類區别

A類:

适用于報名學曆為大學本科以上,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A類資格證書全國通用。

B類:

适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區,且報名學曆為法律專業專科,考試成績為360分以上的應試人員。

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曆條件,主要是依據《法官法》、《檢察官法》和《律師法》有關适用本科學曆條件确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将任職、執業學曆放寬為法律專業專科學曆的規定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符合放寬報名學曆條件、考試合格的人員,按照法律這一特别規定的精神,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或執業,以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這也是立法允許在這些地區放寬報名學曆條件的初衷。

至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人員獲得法律職業資格後,又取得本科以上學曆的,其任職和執業選擇,應由所在的法院、檢察院系統和律師管理部門規定并掌握。

C類:

适用于屬于放寬報名學曆條件地區,考試成績為320-359分的應試人員,以及在民族地區,确需使用少數民族語言進行訴訟而得到照顧的以民族語言文字應試的人員。

此類人員包括報名學曆為法律專業專科和大學本科以上兩種情況。之所以對這些地區的應試人員實行合格分數線放寬,其目的也隻是為了保證該地區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和補充,因此,取得此類證書的人員應當在放寬地區任職和執業。

上一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下一篇:實質審查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