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險

投資保險

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投資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投資,由于戰争、類似戰争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或沒收,政府有關部門彙競限制等,使被保險人不能将按投資契約規定應屬被保險人所有并可彙出的彙款彙出等原因而遭受損失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保險。其責任以不超過保險合同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為限。[1]
    中文名:投資保險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Investment insurance 又稱:政治風險保險 責任範圍:征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 責任免除: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

定義

投資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海外投資者。

開展投資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鼓勵資本輸出。作為一種新型的保險業務,投資保險于20世紀60年代在歐美國家出現以來,現已成為海外投資者進行投資活動的前提條件。

分類

投資類保險是集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于一身的新型保險産品,屬人壽保險的新險種。經營投資類保險的保險公司充分利用其規模投資優勢及投資專家為保戶争取最大的投資利益。目前在我國開展的投資類保險險種主要有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

分紅保險是投保人在享有一定保險保障的基礎上,分享保險公司部分經營成果的一種保險形式。如果保險公司某一年度經營不好時,投保人所能分享到的經營成果可能會非常有限,甚至沒有。但是,分紅保險設有最低保證利率,即保證保戶的基本保障。

投資連結保險是一種保險保障與投資儲蓄相結合的保險形式。保險公司為保戶單獨設立投資賬戶,由專門的投資專家負責運作,投資收益扣除少量費用後劃入保戶的個人賬戶。保戶不參與保險公司其他盈利的分配。投資賬戶不承諾投資回報,投資賬戶的所有投資收益和損失均由保戶自行承擔。

萬能壽險與分紅保險在諸如設有最低收益保障、保險公司和保戶共同分享經營成果等方面具有相似之處,但在保費繳納方面則比分紅保險更加靈活。可根據人生不同階段的保障需求和經濟狀況,對保險金額、所繳保費和繳費期進行調整,使保障和理财的比例在各個時期達到最佳狀态,讓有限的資金發揮出最大的作用。

主要種類

現今投資型保險大緻上分為三種,分别是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及變額年金,以上三種投資型商品最大的特色是均設有一般賬戶及分離賬戶,此點亦是與傳統型商品最大區别之處。顧客繳交一筆保費之後,一部分購買純危險保障,并置于一般賬戶,有些保單可允許此賬戶為零,另一部分在扣除相關費用後即投入分離賬戶,藉由投資标的累積其現金價值。

(一) 變額壽險(Variable Life Insurance)

變額壽險是一種固定繳費的産品,可以采用趸繳或分期繳。與傳統終身壽險相同之處在于,兩者均為終身保單,簽發時亦載明了保單面額,而兩者最明顯的差别,在于變額壽險的投資報酬率無最低保證,因此現金價值并不固定,另一項最大的差别是傳統終身壽險的身故保險金固定,而變額壽險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會受投資績效的好壞而變動。

(二)變額萬能壽險(Variable Universal Life Insurance)

變額萬能壽險乃結合變額壽險及萬能壽險,不僅有變額壽險分離賬戶之性質,更包含萬能壽險保費繳交彈性之特性,因此市場上幾乎以變額萬能壽險為主流,其特點包括:

1.在某限度内可自行決定繳費時間及支付金額。

2.任意選擇調高或降低保額。

3.保單持有人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4.其現金價值與變額壽險一樣會高低起伏,也可能降低至零,此時若未再繳付保費,該保單會因而停效。

5.分離賬戶的資金與保險公司的資産是分開的,故當保險公司遇到财務困難時,賬戶的分開可以對保單持有人提供另外的保障。

(三)變額年金

與變額年金相對應之傳統型商品是定額年金,定額年金分為即期年金及遞延年金,而變額年金多以遞延年金形式存在。變額年金的現金價值與年金給付額均随投資狀況波動,在繳費期間内,其進入分離賬戶的保費,按當時的基金價值購買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稱為「累積基金單位」,每期年金給付額等于保單所有人的年金單位數量乘以給付當期的基金價格,因此年金給付額随着年金基金單位的資産價值而波動。

條款内容

投資保險通常規定以下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的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為損失;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契約或故意違法行為導緻政府有關部門的征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政府有關部門如規定彙出彙款期限而被保險人沒有按照規定彙款時造成的損失;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投資契約範疇以外的任何其他财産的征用、沒收造成的損失等。 

投資保險的保險金額一般為投資金額的90%。保險期限分為1年期和長期兩種,1年期滿期後可續轉,但條件另議。 

投資保險的保險費率根據期限結構分為兩種:長期費率較1年期的費率要低,1年期的年費率通常較高。保險費在當年保險開始時預收,每年結算一次。 

投資保險的賠款處理條款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征用、沒收所引起的投資損失,在征用、沒收發生滿6個月後賠償;由戰争、類似戰争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等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在提出财産損失證明後或被保險人投資項目終止進行6個月後賠償;由政府有關部門彙兌限制造成的投資損失,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彙款3個月後賠償;被保險人在保單所列投資契約項下的投資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内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金額按投資金額和保險金額的比例賠付。當追回征用、沒收的款項時,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按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分攤。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發生的一切争議,應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仍不能解決,需要進行仲裁或訴訟。仲裁或訴訟地點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九種不賠事由

1.未按期繳納保險費。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繳納第一期保險費之後保險合同開始生效,此後投保人必須按期繳納保險費,超過寬限期之後,投保人仍未繳納保險費又無保費自動墊交功能的,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合同是一種誠信合同,在訂立合同之前,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有關情況,否則,出險後保險公司可以拒賠。如某重大疾病保險的被保險人投保前隐瞞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後确診為肝癌,保險公司可作拒賠處理。

3.保險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範圍之内。如被保險人投保了分紅險,因疾病住院申請理賠,但因該險種的保險責任中不含醫療保障,自然得不到賠付。

4.保險事故屬于責任免除的。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賠付的項目,如兩年内自殺等。

5.所簽壽險合同為無效合同。保險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已訂立卻不發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視為無效合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

6.保險事故發生在免責期。保險合同中,會清楚注明保單生效後,保險公司有一段“責任免除”時間叫“免責期”,在此期間出險免賠。如一般的長期壽險免責期是180天。

7.缺少必要的索賠單證、材料。被保險人出險後,受益人應及時提供必要的單證、材料,以證實是否屬保險責任事故。

8.弄虛作假。少數投保人謊報保險責任事故,誇大保險事故損失程度,保險公司查清事實後可以拒賠。

9.超過了索賠時效。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兩年有效索賠時間的,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有效索賠時間的。

注意事項

對于“保險理财”可謂褒貶不一,認同的人往往看中了這類理财産品在保障功能的基礎上,更能實現資金的增值,相對其他投資産品而言,風險較低且非常穩定。也有人對于某些不負責任的宣傳和推銷甚為反感,進而遷怒于這種産品,故回避三舍。其實,投資型保險産品作為理财工具的一種,關鍵在于要選擇适合自己的産品組合。

在投資型保險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理财選擇的同時,很多人都一心奔着看似可觀的收益而去,卻忽視了保險投資本身的風險因素和保險本身的保障利益;也有一些消費者盲目追從投資大潮,缺少對自身需求的客觀分析;更有些人由于在購買投資保險産品時沒有弄清投資賬戶是如何運作的,導緻其對保險利益的認識偏頗。所以,消費者在購買投資型保險時,一定要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投資心态,購買前一定要認真閱讀産品說明書,明确了解所買産品的哪些利益是保險公司保證的,哪些項目是不保證的,哪些是根據保險公司未來的經營情況好壞确定的,又有哪些因素會影響到理财帳戶的價值。 

分紅保險産品:消費者應了解該産品的保險責任、特征、紅利及紅利分配方式等事項,由于各種分紅保險的設計有一定差異,分紅保險所能提供的保障和收益程度也各有不同,消費者應全面把握分紅産品的保障和投資作用,不要将不同分紅保險産品的紅利多少作簡單、片面的比較,更不能與其他類型的産品收益作比較。

投資連結類保險産品:消費者應重點了解該類産品投資收益與投資賬戶的關系、投資賬戶的情況、對投資賬戶收取的各項費用的情況、投資賬戶面臨的主要風險、投保人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扣除的費用和投保人可退還份額等事項。

5大禁忌

一忌從衆心理

有的人投保時總愛随大流,人家買什麼險種自己就跟着買什麼險種,别人選擇多少保額自己就選擇多少保額,總認為一旦發生事故大家可以利益均等,總在尋找一種心理平衡。其實,這同購物選擇從衆一樣不可取,因為每個人的具體情況不盡相同,比如家中的經濟收入、财産價值、工作環境、身體狀況及個人對理财方式的認同等等,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可能相同,以他人為樣闆來決定自己投保,往往是該保的沒保,該保足的沒保足,如此就失去了保險的意義。最好的辦法是到保險公司咨詢相關專業人士,讓對方從專業角度進行有針對的設計,從而為自己和家人尋求一份經濟保障。

二忌盲目心理

參加保險須有的放矢,不能憑腦瓜一熱,拿進籃子就是菜。比如現在逐步升溫的家庭财産保險,對于日漸殷實的許多家庭來說,确有投保的必要,它可以使個人的财産有一定的保障。但前提必須是可保财産,諸如家中的古董、字畫、郵票等就不能入保,因為這些屬于不可保财産。還有人身保險中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比如如實告知等内容,如在投保前沒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相關事項,那麼日後就會影響自身利益。所以,假如盲目投保,必然影響自身利益。

三忌僥幸心理

有的人在參加一年期保險到期後,看到投保的财産和人都沒出事,自己也沒有獲得經濟益處,就覺得“吃虧”、“不合算“,從而産生了今後出事恐怕也輪不着自己的僥幸心理,因而不再續保。而保險恰恰是承保那萬一發生的災害事故的,這萬分之一的風險對于一個家庭來說,就是百分之百的損失,千萬大意不得。

四忌獲利心理

客觀地看,如今在機動車保險中私家車數量占有相當大的比重,這種勢頭還會随着車市的旺銷而持續增長。值得關注的是,一些私家車主由于是自費投保,被保險車輛也屬于自家财産,因而挖空心思地把所有的車輛損失都轉移到保險公司,希望能得到保險賠償,個人從中獲利。可實際情況卻大相徑庭,一是保險條款清晰地界定了責任範圍和除外責任,隻有符合條件的才能辦理賠償,否則就隻能自己承擔;二是獲得保賠償要由被保險人提供真實事故原因、損失清單、現場證據和有關部門的證明等,事故的第一現場要有保險專業人員查勘,保險公司内部有一整套接報案、立案、查勘、定損、審核、複核、核賠的科學程序,形成了辨别賠案真僞的科學體系,想蒙混過關絕非易事。

五忌騙保心理

投保後最大利益就是使自己産生一種安全感,将日後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從而解除自身的後顧之憂,但決不是投保就可以産生高于保費數百倍的利益,畢竟不發生災害事故才是投保人的共同心願。但有個别人投保就為了想得到一筆數目可觀的賠款,為此甚至不惜弄虛作假,铤而走險,騙取賠款,結果不僅得不到賠款,反而觸犯法律受到相應制裁,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對有保險欺詐行為、牟取保險賠款的人,不僅《保險法》規定予以拒賠,而且在《刑法》中同樣規定,對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除拒賠外,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篇:投資型保險

下一篇:企業年金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