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

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财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1]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中文名:教育費附加 外文名: 别名: 征收時間:1984年 頒布:國務院 文件規定: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概述

教育費附加是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附加費。 作用:發展地方性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

頒布背景

1984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開征了農村教育事業經費附加。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了《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國家增撥教育經費的同時,開辟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此,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頒布了《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并于同年7月1日開征。

納費人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務院(國發[2010]35号)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财稅[2010]103号)文件明确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适用于現行有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規定,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納稅人均需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征費範圍

征費範圍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征收範圍相同。

費額計算

計費依據

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n

計算公式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3%

征收管理

納費期限

納費人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同時,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其他規定

1、教育費附加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也可委托國家稅務局征收。

2、納費人不按規定期限繳納教育費附加,需處以滞納金和罰款的,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海關進口産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會計處理

會計科目

企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科目核算。

會計核算

計提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上繳教育費附加時:

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新會計制度下,把應交教育費附加都合并教到應交稅費科目中處理。不再使用其它應交款科目。

法律概念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計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1986年,國務院頒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發〔1986〕50号),從1986年7月起,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總額的2%計征。2005年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規定從2005年10起,教育費附加率提高為3%,分别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教育附加費作為專項收入,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使用。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對<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還根據教育法的規定,開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費”。

法規

《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86〕50号;

《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關于統一内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規定:教育費附加以繳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繳納人,以繳納人實際繳納的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按1%的征收率,分别與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但對從事生産卷煙和經營煙葉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對農村、鄉鎮企業由鄉人民政府征收教育事業費附加的,不另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是否按實際繳納的臨時經營營業稅或産品稅稅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對由于減免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各地可根據情況确定是否應退回已征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産品退還産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環節和地點,原則上與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一樣。除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彙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向國家稅務局繳納外,其餘的單位和個人,均向其所在地銀行繳納。對國營和集體批發企業和其他企業,在批發環節代扣代繳零售環節或臨時經營營業稅時,不扣繳教育費附加,而由納稅單位或個人回到其所在地申報繳納。如果必須實行代扣代繳的,隻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内的納稅人回原地申報。

教育費附加,一律在企業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中支付,繳納後存入同級教育部門在各級銀行設立的“教育費附加專戶”。因此,教育費附加,應按專項資産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由教育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得同級财政部門同意後,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鐵道部、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保險總公司等彙總繳納營業稅的單位集中繳納的教育費附加,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得财政同意後,用于基礎教育的薄弱環節。國家決定征收教育費附加,并以産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這不僅使教育經費有了穩定的資金來源,而且可以随着社會經濟的增長而不斷增長,對于我國教育事業的不斷發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教育費附加改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實際繳納的上述三種稅的稅額附征,附加率改為3%。

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産品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而發生退稅的,可以同時已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産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3.對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内部提供的後勤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當前,暫免征收教育費附加。

4.對新辦的商貿企業(從事批發、批零兼營以及其他非零售業務的商貿企業除外),當年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含30%),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内免征教育費附加。

5.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費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内免征教育費附加。

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辦發[2004]10号文下發後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氣吧)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費附加。

7.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于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财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用其财産清償債務時,免征被撤銷金融機構轉讓貨物、不動産、無形資産、有價證券、票據等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

8.從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繳納t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和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以及從證券公司破産清算中受償收入,暫免征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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