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對象
1、超生的;
2、符合生育政策,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而生育的;
3、未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重婚生育的;
4、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
征收标準
1.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2.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但沒有辦理收養證的,動員其依法辦理收養證,拒絕辦理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養子女條件收養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三倍征收。
6.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嚴重情節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人,按較高的倍數征收:
(1)實際收入明顯高于當地人均收入,但無法核實其具體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違法多生育子女後沒有及時報告,超過一年的,按照總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過三年未主動報告或者經舉報查實的,按總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員會的土地被納入征地規劃後,違法多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違法生育前後藏匿、轉移财産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繳納終止妊娠保證金,又拒不終止妊娠導緻違法生育的,按照總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二至六倍标準内酌情決定計征倍數。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以上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具體标準。
7.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或非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再繼續違法多生育或多收養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養一個子女,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征收标準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征收程序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或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養的當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立案
經群衆舉報或人口計生部門發現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應當即刻立案,填寫立案報告。主管領導審批并指定2個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進行調查。
(二)調查取證
1.調查人員對被調查人的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形成證據鍊,确認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事實。對取得一定證據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但當事人拒不承認的,經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集體研究同意,可書面責令當事人在限期内作出親子鑒定。
2.确定被調查人違法生育或非法收養的事實後,對其雙方上年度收入進行調查取證。
(三)提出征收标準建議
填寫《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提出征收标準的建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分管領導牽頭,與計生辦工作人員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征收倍數,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決定。沒有委托的,由案件承辦人員提出建議。
(四)審批
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标準審批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分管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紀檢組長任副組長,政策法規股長和工作人員為組員。
拟按照2至3倍标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後,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拟按照4倍以上标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由“社會撫養費征收标準審批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後(有會議記錄),組長在《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上簽署意見、簽名并加蓋人口計生部門印章。
(五)備案
按4倍以上标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社會撫養費審批表》複印件報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備案,具體由政策法規機構受理。市級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對縣級人口計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認為征收決定違反有關規定或者畸輕畸重的,應當責令縣級人口計生部門重新作出征收決定。
(六)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并送達
已審批确認社會撫養費征收标準後,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和送達回執單,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七)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并送達
1.三個工作日内當事人未提出申辯、陳述或要求聽證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和送達回執單,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2.當事人在三個工作日内提出申辯、陳述或要求聽證的,應當根據審批權限,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将陳述、申辯情況記錄在案,報告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報告縣級人口計生部門,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依法組織聽證,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縣級人口計生部門根據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結論,決定是否征收社會撫養費和是否變更征收金額,決定征收的,制作《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和送達回執單,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3.當事人确有困難,不能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在接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三十日内,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提出要求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調查核實後報送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由政策法規機構受理),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縣級計生部門制作《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不符合分期繳納條件的,制作《不同意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決定書》,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工作人員送達。
(八)執行
最高上限
根據2002年《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标準,分别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标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
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确定征收數額。具體征收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準。
而新《條例》拟明确規定,明确了計征基本标準,并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别征收計征标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執行标準
2002年《辦法》規定,當事人的生育行為,如果發生現居住地則由現居住地按照當地标準征收。如發生在戶籍所在地,則由戶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準征收。如都未發現的,則由首先發現的地方,按當地标準征收。
而新《條例》則規定,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由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标準作出征收決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應當配合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