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作用
《招标投标法》規定:招标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在招标投标法中規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項。這兩種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也适應了招标人實際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種方法則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決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擇的權利,但是又不是無條件地進行抉擇。因此在法律中明确,隻有招标人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還考慮到應當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證招标質量,因此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認證
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認證是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标準技術文件,對在建設項目全生命周期中,提供投資咨詢、招标代理、勘察、設計、監理、造價、項目管理等專業化咨詢業态的服務機構進行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能力評價的一種活動。
認證單位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簡稱“中國建研院”)成立于1953年,原隸屬于建設部,現隸屬于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全國建築行業最大的綜合性研究和開發機構,具有建設行業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建有土木工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等,負責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工程建設标準化協會等有關标準化機構秘書處工作,承擔标準規範的技術管理工作,是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大部分建築工程标準技術的歸口單位。2006年,經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獲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CNCA)頒發的《認證機構批準書》,認證中心作為院開展認證工作的實體,正式對外開展認證業務。
頒證單位
經評價對申請認證企業評價評定後,通過認證的企業将由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認證中心頒發《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認證證書》
具備條件
工程建設項目
依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号)
第八條 申請工程招标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标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内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标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九條 申請甲級工程招标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标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内累計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額在16億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從事工程招标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萬元。
第十條 申請乙級工程招标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标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内累計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額在8億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于6人(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3人),從事工程招标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于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曆,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
(五)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
第十一條 新設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具備第八條和第十條第(三)、(四)、(五)項條件的,可以申請暫定級工程招标代理資格。
第十二條 申請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個人簡曆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曆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财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标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标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書和招标人評價意見)。
工程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中央投資項目
依照《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資格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2年第13号令)
第八條 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社會中介組織,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具備開展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業務所需的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的專業力量;
(六)有一定規模的評标專家庫;
(七)近3年内機構沒有因違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購法》及有關管理規定,受到相關管理部門暫停資格、降級或撤銷資格的處罰;
(八)近3年内機構主要負責人沒有受到刑事處罰;
(九)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甲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币;
(二)招标從業人員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于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标師不少于30 %;
(三)評标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800人以上;
(四)開展招标代理業務5年以上;
(五)近3年内從事過的中标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項目個數在60個以上,或累計中标金額在60億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條 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币;
(二)招标從業人員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于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标師不少于30 %;
(三)評标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500人以上;
(四)開展招标代理業務3年以上;
(五)近3年内從事過的中标金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項目個數在30個以上,或累計中标金額在30億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條 預備級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币;
(二)招标從業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不少于50 %,已登記在冊的招标師不少于30 %;
(三)評标專家庫的專家人數在300人以上。
政府采購
依照《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财政部令第61号)
第十四條 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币一百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所需的開标場所,以及電子監控等辦公設備、設施;
(五)申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之前三年内,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取消資格的行政處罰;
(六)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規和采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職人員。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請的,母公司與子公司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專職人員不得相同;
(七)專職人員總數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不得少于專職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四十;
(八)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機構性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13條規定,“招标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依法設立是指招标代理機構設立的目的和宗旨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組織機構、設立方式、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依照法律規定的審核和登記程序辦理有關成立手續。招标代理機構作為社會中介組織,其服務宗旨是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務,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标人委托的範圍内辦理招标事宜。
作為社會中介組織,招标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否則,就會形成政企不分,會對其他代理機構構成不公平待遇。
機構選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12條規定, 招标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标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機構。
招标人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組織評标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标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機構辦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招标人自行辦理招标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機構分類
中央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從事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中央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預算内投資資金(含國債)、專項建設基金、國家主權外債資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資資金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
住建部負責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裝修工程項目。
機電産品國際
商務部負責從事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内資金進行國際采購機電産品的國際招标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号文中第38項,取消商務部審批。
政府采購
财政部負責從事政府采購招标代理業務機構資格的認定工作。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事宜是指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标、競争性談判、詢價等采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對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資格認定制度。
藥品招标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衛生部備案。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0〕21号】文第105項取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批。
科技項目
科技部負責科技項目招标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國範圍内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标投标資格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并具體負責國家科技計劃中重大項目科技評估、科技項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資格認定。
通信建設項目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受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 号文中第10項,取消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批。
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注:删除内容為“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機構業務範圍
中央投資項目
《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甲級資格招标代理機構可以從事所有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标代理業務,乙級資格招标代理機構隻能從事總投資2億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資項目的招标代理業務。
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規定,甲級工程招标代理機構可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标代理業務,乙級工程招标代理機構隻能承擔工程總投資 1億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業務,暫定級工程招标代理機構,隻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業務。
機電産品
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4年第1号《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試行)》執行代理業務。
政府采購
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六條規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
取得甲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代理所有政府采購項目。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隻能代理單項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代理與招标
大部分招标代理機構都利用自身的優勢,按規定申報批準具有多種中介服務機構資格,因此除了承擔招标主業任務以外,還可以開展與其資格條件相應的有關代理業務。
前提
招标代理機構進行代理活動,要具備以下兩個前提:
(一)代理機構要有合法的代理資格
這一前提要求首先要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因為代理機構作為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其産生和存在必須經過依法的程序。如果是法人的,必須具備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成立必須經過的程序。這種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為标準的。這一前提還要求代理機構從事有關的代理活動,要經過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認定。該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代理機構的條件、代理範圍、代理等級等作出明确的規定。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必須符合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範圍。從事工程招标代理業務的,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機構資格。
(二)代理機構必須有被代理人的授權
被代理人的授權,是代理機構進行代理行為的前提,也是代理行為的依據。如果沒有被代理人的授權,或者被代理人的授權期限已經終止,則進行的“代理行為”無效,其法律後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必須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内進行,如果代理機構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代理行為”,則該行為的法律後果也由行為人承擔。這種授權應當通過招标代理機構與招标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委托代理合同應當具有招标人與招标代理機構的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酬金、地點、方式、違約責任、争議解決方式等。
法律責任
招标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是指招标代理機構在招标過程中對其所實施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招标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其應當在招标人的委托範圍内辦理招标事宜,因此招标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中關于招标人的相關規定。但招标代理機構在招标投标活動中又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招标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又作出了一些特殊規定。
(1)《招标投标法》對招标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招标投标法》第50條規定了招标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标代理機構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情況資料和招标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與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中即規定了招标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又規定了招标代理機構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依據這一條款的規定,招标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賠償責任和中标無效。招标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有: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及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對于罰款額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及所造成的後果,處以不同罰款額,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标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标投标法》中對招标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外,在其他一些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标投标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标投标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機電産品國際招标投标活動有關規定》等,對于招标代理機構的行政責任也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