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機構

招标代理機構

社會中介組織
招标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受招标人委托代為組織招标活動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标代理機構須在進行了“交易人注冊”才能在本平台進行招标活動。招标代理機構注冊須填寫“交易人基本信息”和“銀行基本戶信息”,如招标代理機構想進行投标活動時,還須填寫“交易人資質”、“注冊人員”、“交易人業績”、“交易人獎懲”等信息。[1]
    中文名:招标代理機構 外文名:Bidding Agency 别名:中技國際招标公司 經營範圍:從事招标代理業務 工作内容:采集信息、組織、協調、監督 類型:中介組織[ 設立條件:營業場所、招評标專業團隊等

工作程序

中國的招标代理機構從無到有,業務從小到大,累計完成了幾萬個招标項目。這些機構經過長期的招标實踐,總結和積累了豐富的招标經驗。在編制招标文件、審查投标人資格、評估最佳投标商能力等操作方面,形成了較系統的規程和技巧,在代理招标活動中發揮着重要作用。

獲得采購人合法授權

由于招标機構是受采購人委托,以采購人名義組織招标,因此,在開展招标活動之前,必須獲得采購人的正式授權,這是招标機構開展招标業務的法律依據。授權的範圍由采購人确定,招标機構也應根據工作的需要提出相應的要求。經過采購人和招标機構協商一緻後,雙方簽訂委托招标合同(或協議)。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購人和招标機構各自的責權利、委托招标采購的标的和要求、采購的周期、定标的程序和招标機構收費辦法等。這裡特别強調的是定标程序問題,這關系到賦予招标機構權限範圍和招标機構所承擔的責任。定标程序可分為以下幾種主要程序:一是委托招标機構評出優選方案,排出前三名的順序,由采購人最終确定中标商;二是采購人委托評标委員會負責定标;三是采購人委托招标機構負責定标;四是招标機構提出中标的意見,經采購人同意後報有關主管機關最終确定中标商。由于不同的定标程序授權的範圍不同,有關各方承擔責任的大小也不一樣。因此,委托方和招标機構在開始招标前,就應商定定标程序。

為采購人編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或稱标書)是整個招标過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是投标和評标的依據,而且是構成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間不進行或進行有限的面對面交流。投标人隻能根據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标文件。因此,招标文件是聯系、溝通招标人與投标人的橋梁。能否編制出完整、嚴謹的招标文件,直接影響招标的質量,也是招标成敗的關鍵。因此,有人把招标文件比做各方遵循的“憲法”,由此可見招标文件的重要性。由于招标機構專門從事招标業務,他們擁有較豐富的經驗和大量的投标商信息,可以編制更加完善的招标文件。為此,他們主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對投标人做出嚴格的限制,在保證充分競争的前提下,盡量使合格的供應商和承包商參加投标,以避免投标人過多,給各方面造成不必要的負擔。這項工作建立在掌握投标商大量信息的基礎上,而專職招标機構有條件做到這一點。二是對招标文件的制作做出詳細的規定,使投标人按照統一的要求和格式編寫投标文件,達到準确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目的。三是為采購人當好技術規格和要求的參謀,使采購者獲得合乎要求和經濟的采購品,四是保證招标文件的科學、完整,防止漏洞,不給投标人以可乘之機。

嚴格按程序組織評标

一般情況下,采購人與一些供應商和承包商有各種業務往來,難以超脫者的身份組織評标,且容易被投标者誤會。專職招标機構比較超脫,可以較好地避免問題的發生,并嚴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和評标标準組織評标,以維護招标的公正性,保證招标的效果。

做好采購人與中标人簽訂合同的協調工作

由于采購人處于主動的地位,容易将招标以外的一些條件強加給中标人,産生不平等的協議,使招标流于形式。有時中标者也找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簽訂合同。上述問題如果沒有一個中間人從中協調是很難解決的。由于招标機構是招标的組織者,承擔此角色最為适宜。

監督合同的執行協調執行過程中的矛盾

有些招标合同執行需要較長的時間,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難免遇到一些糾紛,不願意訴諸法律,希望有一個中間人從中協調解決。在實際工作中,招标機構組織簽訂合同後,可以說已完成了招标代理工作,但在執行合同過程中當雙方出現矛盾時,往往需要求助于招标機構來解決。招标機構處于對雙方負責和提高自身信譽的目的,會盡最大努力使矛盾得到解決。

關系

一、招标代理機構作為專門從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組織,必須具有與其所從事的招标代理業務相适應的專業代理資格,并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定。在現行體制下,招标代理機構所從事代理業務的領域不同,其資格認定機關也有所不同。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招标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分為兩個層次:1.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标代理業務的招标代理機構的代理資格按照管理權限劃分,分别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認定的辦法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應單獨制定具體辦法。2.從事其他招标代理業務包括貨物采購及服務等的招标代理業務,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資格認定的,其代理資格的認定由國務院規定的主管部門認定。這主要是考慮其他招标代理業務範圍較廣,情況比較複雜,不宜統一在法律中規定,因此授權國務院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n二、招标代理機構一經法定程序設立,便成為獨立從事招标代理業務及相關服務的中介組織,其依法開展業務活動不受任何行政單位的幹涉。為了保證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觀、有效的進行,也為了依法糾正實際中存在的某些招标代理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借用行政權力實行強制代理,損害招标人利益,有關行政機關也借此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本條第2款明确規定:招标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這一規定中“其他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這裡講的“隸屬關系”,是指招标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直屬上下級關系;“其他利益關系”,主要是指經濟上的利益關系,如有的招标代理機構将其業務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給其依附的行政機關,作為其小金庫收入等。根據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務院和有關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對招标代理機構有按照分工對其專業代理資格進行認定、營業登記和對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利,對招标代理機構沒有領導權。招标代理機構應當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運作,财務獨立、人事獨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目前我國現行招标代理機構的體制存在嚴重的弊端,現有的招标代理機構,有些比較規範,也有相當部分尚不規範,如有的是行政機關的下設機構,有的是事業單位,有的是企業但行使行政職能,不少都隸屬于行政主管部門,政企不分,缺乏統一規範。本法實施後,招标代理業應當通過整頓,逐步理順關系,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鈎,成為真正獨立的社會中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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