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09年,中國重慶市黑社會性質團夥主要嫌疑人龔剛模被起訴,原辯護律師為李莊。當地檢察院懷疑李莊唆使嫌疑人及證人僞造證據,令嫌疑人謊稱被警方刑訊逼供。檢察院随後以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僞造證據、妨害作證等罪名對其提起公訴。這一刑事案件被稱為李莊僞證案,俗稱李莊案。該案被中國諸多媒體所報道,其關于法治、司法獨立和程序正義、律師職業道德和人身權利、金錢利益和腐敗、媒體“通稿”及更多内幕的争議,在社會上,特别是中國法律界引起了諸多讨論。
該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進行了一審和二審,李莊二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1年4月進行了李莊遺漏罪行的審理,但最後因證據存疑,檢方撤訴。李莊于2011年6月11日刑滿出獄。
主要影響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2009年12月30日開庭審理此案。從李莊案發至30日開庭,一直是社會各界矚目的焦點,各種聲音也從未止息。刑辯律師職業狀态、司法程序問題等話題,不斷進入媒體和公衆視野。經過半個多月的發酵,李莊案“效應”已現:刑辯律師們“謹小慎微”,重慶市民對抓“黑律師”叫好,學者則開始反思。在重慶打黑被高度關注的背景下,李莊案引發的連鎖反應,已超出了案件本身。
最新進展
2011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律師李莊涉嫌為辯護人僞造證據、妨害作證一案,預定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宣判。李莊辯護人高子程昨日在重慶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稱,若一審宣判李莊有罪,李莊極有可能當庭表示上訴;他還說,如果重慶市第一中院終審維持原判,不排除向重慶高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上月30日,李莊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開庭審理,從上午9時10分持續到次日淩晨1時10分,整整16個小時。作為龔剛模案牽出的案中案,李莊案已超出了重慶打黑的範疇,世人關注的焦點是李莊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由于此前尚未有律師因此罪名走上法庭,此案被稱為“中國第一案”。
4月19日,李莊案公開審理,此次被起訴妨害作證罪。檢察機關認為,李莊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4月2日,受理此案的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已向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受案當日已告知了李莊有權委托辯護人。據了解,上海大邦律所創始合夥人斯偉江、北京市首信律所創始合夥人楊學林将擔任李莊漏罪案的辯護律師。
4月22日,
上午9時30分,李莊漏罪案準時開庭,公訴人稱,辯護人當庭舉示的新證據,與公訴方所舉示的證據存在矛盾,緻使認為李莊的犯罪事實存在一定的疑點。本案證據發生變化,導緻認定李莊犯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證據存質疑,因此,公訴方決定撤回起訴。
9時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鐘,合議庭對檢方的撤訴申請進行評議。
經過近一小時休庭後,10時21分,李莊漏罪案繼續開庭。審判長當庭宣布,準許檢方撤回起訴。10時21分,法庭宣布,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在判決宣告前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法庭裁定,準許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随後,法庭告知了李莊對該裁定的上訴權利。10時23分,法庭宣布閉庭。
2012年2月,“李莊案”波瀾再起,随着帷幕的緩緩拉開,這部律政大片第三季開始預熱。
2月7日上午,李莊昔日助手馬曉軍和妻子韓會娟起訴重慶警方,指控對方在調查李莊案過程中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經核實,重慶江北區法院已收到相關訴訟材料和委托手續,但尚未就是否立案表态。
這一舉措被外界解讀為李莊及其助手對重慶警方的反擊。而反擊的時間節點的選取,頗耐人尋味。
5天前的2月2日,著名“打黑英雄”、重慶市副市長王立軍,被重慶官方宣布卸任公安局局長職務,不再分管警方事務。
2月8日上午,重慶市政府新聞辦公室通過官方微博發布消息:“據悉,王立軍副市長因長期超負荷工作,精神高度緊張,身體嚴重不适,經同意,現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療。”
2月9日,外交部發言人辦公室應詢答問時表示,王立軍于2月6日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滞留一天後離開,“有關部門正在對此進行調查”。
當事人資料
龔剛模涉黑案的原定開庭時間是2009年12月7日。從起訴書看,這也是一個人數衆多的涉黑團夥,除主犯龔剛模和樊奇杭,還有32名成員。長達數十頁的起訴書,分門别類歸納出包括故意殺人罪在内的8項罪名,分别對應34名被告的不同行為。
與以往不同,陸續介入龔剛模案的31名律師中,第一次出現了若幹異地面孔。倘若開庭時間沒有突然延遲,分别代理兩名主犯的律師李莊和朱明勇,将成為重慶打黑風暴中第一批出庭為涉黑者辯護的北京律師。辯護律師來自哪裡,原本應當是和案情無關的花邊,隻是在重慶打黑的聚光燈效應下,任何細節都被放大了。
可是,不管律師們來自哪裡,和打黑風暴中的其他涉黑案一樣,他們能為庭審辯護做實質性準備的時間并不多。具體到龔剛模案,11月24日,首批律師才得以成功會見當事人,此時距離開庭隻剩下14天。李莊也不例外。在這短暫的時間裡,他會見了自己的當事人龔剛模3次。可就在最後一次會見的8天之後,他自己也身陷囹圄。12月12日,李莊被重慶警方采取強制措施,重慶市檢察院次日做出批捕決定,依據是《刑法》第306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次會見,開庭前的14天準備,刑辯律師李莊能夠做些什麼?究竟做了些什麼?和警方在幾個月中搜集到的證據相比,他在不到一個月時間裡的行為,對未來的庭審,究竟又能起到什麼作用?不管前期的抓捕如何轟動,在一個健全的司法體制中,進入審判階段,公訴方和辯護律師們的觀點交鋒,交叉質證,才是訴訟的核心。罪名是否成立,刑罰如何确定,應該在法院、檢察院和律師三方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如果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完全失衡,法院又如何準确地認定事實、适用法律?
高調出場:見到同行就炫耀
在重慶市一中院的大廳裡查詢立案記錄的時候,律師朱明勇告訴記者,他第一次見到了自己的北京同行李莊。雖然李莊所屬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業界頗有名氣,但李莊的名字,朱明勇“此前從來沒有聽說過”。很巧,他們介入的是同一樁涉黑案,李莊代理第一被告龔剛模,而他代理的是第二被告樊奇杭。
在這個原定于12月7日開庭的涉黑案裡,他們倆已經算得上行動很迅速的律師了。案子從檢察院移交到法院的消息,11月23日才剛剛公布,他們當天就趕到法院,申請查閱相關的案卷,也獲準第二天到法院閱卷和複印。第一次會面,李莊就跟坐在旁邊的朱明勇提起自己曾代理過的一樁遼陽涉黑案。這并不奇怪,不止一位接觸過李莊的律師都有過這種經曆,那件案子幾乎成了李莊向别人介紹自己時的招牌。“這個圈子本來就不大,在同行面前炫耀可不常見”。
第二天,11月24日,朱明勇和李莊在重慶市看守所二度會面。這次朱明勇更強烈地感受到了李莊的張揚個性。朱明勇為了閱卷特意趕了個大早,因為此前“媒體披露龔剛模系列案的案卷多達109本”,他“擔心一個下午也未必能複印完”。可到法院一看,“隻有薄薄的幾百頁,而且其中還有一部分訴訟文書和鑒定材料,并且證據材料還有一部分隻有單面”。這是朱明勇和其他律師們隻能接受的現實,雖然《刑訴法》第36條第2款明确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包括哪些材料,法律沒有明确規定,有關部門也沒有對此做出詳盡的解釋。
朱明勇告訴記者,他把自己的車停在距離法院不遠的廣場上,“一直沒有熄火”,他讓協助辦案的一名本地年輕律師到法院去拿複印材料,然後“以最快的速度跑過來”,以便“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他覺得這是沒有辦法的事情,“這麼多被告人,如果晚到一個小時,恐怕就安排不過來了”,“必須第一個趕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可等朱明勇趕到看守所,卻被告知“必須要專案組成員在場才可以會見”。這讓他非常吃驚:“案子都已經到了審判階段,被告人已經由法院換押,按規定此時偵查機關已無權接觸被告人,為什麼還要警察在場?”事實上,新修訂的《律師法》第33條明确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雖然新《律師法》2007年10月29日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這部法律中的相關條文依舊“形同虛設”,因為《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并沒有做出對應的修改。當律師們試圖拿出新《律師法》“第33條”作為依據的時候,往往被相關部門告知:“行不通”。
朱明勇告訴記者,就在他據理力争的時候,李莊也趕到了看守所。對于必須由專案組陪同會見的要求,李莊“顯得有些激動”,“說話嗓門又大”,“還跑到看守所檢察室去想反映情況,結果沒人,給法院打電話,得到的回複是:是違法,但我們管不了。”
考慮到“争下去沒有結果,反而浪費時間”,朱明勇最後“隻能同意”。而堅持“隻要有專案組人員在場,就不會見”的李莊,最後同樣隻能妥協。此後,李莊和龔剛模的3次會見,全部都有專案組民警在場。
為數不多的接觸裡,諸多細節足以讓朱明勇覺得,李莊是“那種毫無顧忌的人”,他的說話方式“難免會給人不愉快的感覺”。對看守所的人,李莊可以大嗓門地責問:“你們這樣搞12月7日肯定開不了庭,将來政法委怪罪下來怎麼辦?”他甚至私下放話給同案的其他辯護律師,“你代理的那個人死定了”。這種高調和張揚,在記者采訪到的數名與他有過接觸的業内人士那裡,都得到佐證。
曾在飛機上與王立軍不期而遇,對被捕早有預感
高調出場的李莊,在重慶迅速遭遇尴尬的落幕。奇怪的是,李莊對自己的被捕似乎早有預感。他被捕前的三四天,給律師尤名(化名)打過一個電話,尤名告訴記者:“他提到自己這次引起了重慶警方的注意,‘他們有可能抓我’。”李莊還說,重慶警方已經專門到過北京,就他的事情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彙報,有關部門也找他了解過情況,但并沒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尤名記得,李莊在電話中還說起了另一個細節:“這個事情之後,他再次前往重慶,在飛機的頭等艙裡和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不期而遇。”李莊迅速認出了王立軍,但他們并沒有交談。尤名覺得,李莊在講述這次意外會面的時候,“有些忐忑”。
合夥人是彭真兒子付洋
雖然接受采訪的多名刑辯律師都表示,此前從未聽說過李莊。但查看康達律師事務所的網站主頁,可以清楚發現,李莊是該律所的合夥人之一。
成立于1988年的康達律所總部設在北京,迄今已在全國設立了11個分支機構,執業律師多達二百餘人。一手創辦康達的律所主任付洋,1979年至1987年間曆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處長、處長、經濟法室副主任,參加過四十餘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此外,付洋還有另一個令人矚目的身份——彭真的兒子。1979年,中國的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訴訟法(試行)》,就是在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
2001年底才離開家鄉石家莊到北京發展的李莊,能夠在康達律所站穩腳跟并成為合夥人,在趙國勝看來,“靠的還是他自己的努力”。趙國勝從1987年到2002年間一直擔任石家莊司法局律師處處長,完整見證了李莊在石家莊的執業生涯。
根據趙國勝提供給記者的相關資料,李莊在1993年通過考試,取得了律師執業資格證,這一年,他已經32歲。1995年,李莊開始到省司法廳直屬的律所做專職律師,當時的同事崔雙喜記得,李莊那時候的學曆并不高,“他是河北政法幹部管理學院的專科畢業,那是個成人教育學校”,“以前他就是鐵路系統裡的一名普通工人”。但崔雙喜向記者回憶,李莊是個“很有闖勁的人”。
同事談李莊:說話誇大自我優越感強
從事專職律師大約兩年之後,1997年李莊就在石家莊買了一棟聯排别墅,算得上本地律師中最早購置高端房産的。與他共事過的崔雙喜一點也不奇怪,“李莊在很短時間裡就有了些名氣,案源很多”。“他很聰明,善于抓住案件的重點,别人拿到案卷材料,看上幾天可能還發現不了問題,但他看幾十分鐘,一兩個小時,就能找到路徑。”
崔雙喜覺得,李莊“是一個對案子很盡心盡力的人,會想方設法達到當事人的預期”,但他的缺點也很明顯,“雖然他不騙人,但說話也有些誇大,自我優越感太強,在當事人面前很牛氣”。不過崔雙喜覺得,這也不能全怪李莊,“有些當事人找上門來,如果律師顯得牛氣,他們反而放心”。崔雙喜曾經和李莊一起代理過一個案子,“是對河北高邑縣土地局的行政訴訟,一個農民因為宅基地被征用的事情,上訪了好幾年一直解決不了的事情,李莊在法庭上隻用了幾個小時,就替當事人赢了官司。土地局最後也恢複了當事人的宅基地證”。
而崔雙喜更感慨的,還是李莊的“敢說敢幹”。他留意到,李莊有親屬在當地公安系統,所以“李莊對公安的辦案程序特别了解,他常常一看筆錄,就能夠知道是否有刑訊逼供。然後在法庭上會把這些問題統統都說出來,不留情面,常常弄得檢方很被動,有時候庭開到一半就開不下去了。尤其是公開庭審,旁聽者多的時候,他會更認真,讓公安和檢方很下不了台”。
崔雙喜分析,“李莊在法庭上的強勢作派也是一種策略,他嗓門高亢、語速很快、語氣激昂地指出公安證據的問題,抓住公安心理的弱點,營造出一種氣場,逼得檢察院讓步,最後為當事人赢得輕判”。這種強勢而極端的辯護路數,李莊離開石家莊後,依舊一直沿用。
不過在許多同行看來,他的路數“太小兒科”。
律師許昔龍告訴記者:“據現行法律規定,提出被刑訊逼供的一方,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否則是徒勞的,但刑訊逼供的證據并不容易獲取,除非人被打死了。”“雖然刑訊逼供是每個律師必然關注的問題,但據我所知,至今為止還沒有一個因為刑訊逼供而無罪釋放的成功案例。”在他看來,一般情況下在刑訊逼供上做文章,對案件的審判實質影響并不大。
趙國勝在律師處長的任期内“從來沒有接到過關于李莊辦案的任何投訴”。但他很清楚李莊的毛病,“不知道含蓄、高調、很狂”,“他骨子裡有那麼一股子勁,不畏權勢、敢于抗上,但他的表達方式有欠缺。說話不謹慎、不嚴密。”。趙國勝覺得李莊的張揚和他的家境有關,他父親李悅慈曾任石家莊鐵路法院副院長,還有一個妹妹在石家莊中院任職。但崔雙喜并不這麼看,他曾經到李莊家中吃過飯,“老人家是個老革命,一身正氣,最看不慣的就是走後門之類的不正之風,覺得有本事就自己闖”。而且記者在石家莊鐵路法院和鐵路分局采訪時都獲知,李悅慈1991年就年滿60歲退休了。崔雙喜說:“李莊畢業之後,他父親也并沒有替他謀一個很好的職位。李莊也不願意依賴家裡人,要靠自己闖。”
從強勢到張狂
李莊離開石家莊之後,他的生活狀态顯然也發生了微妙的轉變。他的張揚和強勢,在不斷放大和膨脹,2007年的兩個案子,已經彰顯出這種變異。
第一樁是李莊訴沙河公安局案。2007年4月,李莊在河北邢台沙河市代理一樁涉黑案,在法庭上他還是一樣的路數,指出長達千餘頁的偵查案卷中存在的僞證、誘供等問題,措辭嚴厲。庭審後,他被沙河市公安局帶走協助調查。警方的理由是,他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份被通緝的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證詞。李莊在沙河公安局呆了5個小時,回到北京後,到海澱區法院對沙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警方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此案在2007年7月和8月兩次開庭。李莊陳述2005年底他取得這份證詞的時候,此人還不是通緝犯,沙河警方很清楚他的取證過程。李莊堅持認為,是他在庭審中的表現,惹惱了當庭在座的當地公安機關領導,警方才刻意為難。
目擊了8月份庭審的一位北京律師告訴記者:“我當時剛做律師,感覺李莊很有能力。其他律師都很文,他不是一個文绉绉的人,他說話很直接。有一個細節讓我印象很深。他要求沙河公安賠償住宿費,因為當晚他被迫在當地住宿。他住的是500多元/天的房間。沙河公安的代理人就說,我們這兒有幾十元、一二百元的房間你不住,這明顯有擴大損失的嫌疑,擴大的部分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李莊來了一句:‘我這個級别的律師,住500元的是你們當地最好的,但這是我住過的很差的,5000元的我都住過。’”
此案雖然最後不了了之,但李莊還是在小範圍内有了一定名氣。
第二樁是王向甯涉嫌職務侵占案。河北京津實業在對前任總經理王向甯做離任審計的時候,發現公司财務上有1000多萬元的虧空。2007年6月廊坊市廣陽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起訴王向甯。此案2007年7月第一次開庭,2009年6月3日才有一審判決,其間曆經了7次開庭。一審判決王向甯無罪。雖然廣陽區檢察院有意抗訴,但廊坊市檢察院沒有支持,一審判決也就成了終審判決。
京津實業的現任總經理蘇林旁聽了7次庭審,接受記者采訪時,他驚訝于李莊在法庭上的種種表現,驚訝于案件起承轉合,更驚訝于最後的無罪判決。蘇林說:“2007年7月第一次開庭的時候,王向甯請的律師也是康達律所的,但不是李莊,而是佟偉。那一次開庭,佟偉為王向甯做的就是無罪辯護,但他沒有對檢方出示的證據表示異議,而是從法律适用的問題上,來替王向甯辯駁。”簡單地說,按照檢方的證據,犯罪行為發生在1992年至1993年初,而王向甯的行為在當時的法律框架下是否構成貪污罪,值得商榷。“但在庭審之後,王向甯的律師換成了李莊,李莊用各種方式,讓這個案子足足拖了一年多。其間蘇林代表公司多次催促法院開庭未果,蘇林也沒想到,一年多之後,第二次開庭,一切全都變了。李莊找來了許多新的證人、證詞,王向甯也改變了自己之前的說法。”
蘇林告訴記者,他由此見識到了李莊在法庭上的表現:“普通話很标準,語速很快,嗓門很高,一副紅了眼的樣子。”“嚣張的程度太誇張。”“不像一個律師。”“他就在法庭上公然對檢察官李春蕾說,這個事情他已經請示了河北省政法委的領導,領導同意他們的意見,讓檢察官不要白費力氣。”還有,“如果你現在對我道歉,以後國家賠償的問題上,我還可以給你說情”。蘇林覺得這太不可思議,“就算你真的有人脈,但這些事情你自己心裡有數就可以了,不用這樣表現出來啊”。
廣陽區法院和廣陽區檢察院僅一牆之隔,有一次開庭後,李莊駕車離開,他的車就停在法院旁邊,結果檢察官們走過來的時候,他剛好啟動了汽車,看起來就像撞過來的架勢,盡管李春蕾相信,“這是個意外,李莊也不可能真的敢開車撞人”。但這種姿态,還是讓檢察官們覺得,“是一種挑釁”。
成于朱立岩?敗于龔剛模!
在職業律師行業14年的摸爬滾打後,2009年介入重慶涉黑案的李莊,顯然已經形成了他強烈的個人風格,盡管連同行們對此也并不太欣賞。李莊到重慶後,對朱明勇和其他人誇耀的“遼陽的案子”,是朱立岩涉黑案。他毫不掩飾,甚至以張揚的行為展示,自己将要在重慶複制朱立岩案中的辯護策略。可惜,重慶不是遼陽,龔剛模也不是朱立岩。
2007年遼甯掀起“打黑”風暴,一度被稱為“遼陽民營商業企業崛起、發展、壯大縮影”的朱立岩成了涉黑案的主犯。參與此案辯護的遼陽律師莊嚴告訴記者:“這是遼甯省公安廳督辦的案件,第一次在中院開庭大概2007年12月份,第一次開庭的時候,李莊還沒有介入這個案件。”此案的一審判決2008年初出來,被告人上訴後,“遼甯高院發回重審。這階段朱立岩才把沈陽的律師辭掉,換成了李莊”。
重審開庭時間是2008年5月27日,李莊在這次庭審中的表現,引起了轟動性的關注。他當時陳述的那些困境,與重慶龔剛模涉黑案中的局面如出一轍。做完這些言辭激烈的陳述後,李莊當即離去,即将走出法庭大門的時候,他又猛然回頭說:“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處死刑,你們可以繼續開庭,否則,開庭屬于違法!”愕然的法官們在合議後,要求朱立岩更換律師,但遭拒絕,隻好中途休庭。
雖然場面充滿戲劇性,但這個案子的現實結果,并沒有李莊所說的“拖了一年半”那麼誇張,也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同案律師回憶,重審的結果2008年底出來了,被控故意傷害、詐騙、盜竊、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持有槍支等多項罪名的朱立岩,在兩次判決中都是死刑。目前,這個案子還在遼甯省高院的二審階段。李莊的自诩,顯然夾雜了臆想的水分。“這種鑽空子的手段一般很少見,對案件本身的判決也沒有積極意義。”不止一位律師告訴記者,“如果一個律師跟法官的溝通界面破壞了,隻會帶來對當事人更加不利的影響,畢竟現在的司法現實,法官與律師的角色很難對等。”
如果一定要比較,重慶的龔剛模和遼陽的朱立岩,的确有諸多相似處。兩者都在“打黑”的大背景下落馬,而在落馬前,龔剛模是重慶摩托車行業的“銷售奇才”,而朱立岩則是遼陽的“成功企業家”。李莊顯然發現了其中的相似性,通過目前警方展示的相關證據,有兩點可以确認,第一,李莊依舊打算從刑訊逼供入手展開辯護;第二,李莊試圖重演遼陽庭審中的離席,來拖延時間。
隻是他構想中的經典辯護戰術,這次還來不及在法庭上演,就被諸多知情人齊齊“出賣”了——當事人龔剛模、同案的律師和助手,以及龔剛模的家屬。他們分别站出來指證,李莊在3次會見當事人期間,不僅暗示龔剛模承認刑訊逼供,還意圖收買警察做僞證。從這些陳述看,李莊陸續索要的費用過多,似乎成為龔剛模“良心發現”的重要原因。“被告人檢舉自己的辯護律師”,許昔龍說,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是第一次聽說”。
事實上,除開李莊的這種另類方式,此次接受采訪的諸多律師,無論來自北京還是重慶當地,所選擇的基本辯護思路都是圍繞“夠不夠黑社會性質犯罪”這一點展開的。刑辯領域中,涉黑案件可以說是一塊最燙手的山芋。“一方面,幾乎每個涉黑案的案情都不一樣;另一方面,我國有關涉黑案的法律規定還不完善,标準不清,操作性不強,留給控方和辯方的空間都很大。”擔任過20多年刑事法官的宣東告訴記者,“這就更加考驗一個律師的辦案經驗與業務水平。”
那麼龔剛模檢舉律師李莊的行為,是否屬于立功,對于他未來的量刑是否能起到重要作用?對此,法律界從學術層面有不同的看法,至于實際的結果,隻能等待未來的庭審了。另一個懸念就是,此事之後,究竟還有哪位律師願意充當龔剛模的代理人?
受全國政法委書記座談會會議精神的鼓舞,今晚向大家說說
“認罪”背後的真相
“李莊事件”,大家最關注的,甚至也是很多法學家想急于搞清楚的,可能就是二審“認罪”背後的玄機了,即“藏頭詩”的由來。其中的秘密也到了該說、非說不可的時候了。出獄後,沒有馬上講,主要是一些特别重要的證據還沒有到手,若提早暴露,怕打草驚蛇,功虧一篑。現在好了,能搞到的證據都搞到了,沒有搞到的,也希望不大了,起碼,短時間内無法搞到。
來日,國家機器一旦啟動,“李莊事件”中那些應有的、客觀存在又無法抹滅的、能夠還原事實真相的一切證據,均可輕而易舉歸案。那時,“李莊事件”、以及引發該事件産生的真正“訴辯交易”的全部内幕,也就徹底大白于天下了
一、完全中國特色式的“訴辯交易”
外界所稱的“訴辯交易”,其實是西方國家的一種刑訟制度,它是指開庭前,控方掌握被告證據來定罪的鐵證較少甚至沒有,如繼續搜集,又很困難,為了指控不被法庭駁回,控方向律師保證,與法院協商,被告人認罪可得到從輕處罰,其主要方式是控方與律師在庭外達成妥協。
但“李莊事件”中的交易主體、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與上面描述迥然不同。其實,真正值得回味,令人矚目的應當是抓捕本人之前,那個完全中國特色的“訴辯交易”——專案組讓龔剛模舉報律師,可以免死的訴辯交易。
早在我被抓當天,“訴辯交易”就已開始,且這種交易貫穿于“李莊事件”的不同訴訟階段。
從被抓現場,與警方争辯,警方就告誡:端正态度,可從輕處理。押往重慶之後,專案組連夜審訊:大三長(市公檢法領導)已經開會拍了闆,必須定你罪!……就憑你這态度!不把你送進監獄,我警察就不幹了!……強大的國家機器開動起來,可以将任何人碾的粉身碎骨……你記住,在中國,沒有警察做不了的筆錄……但隻要态度老實,也可以從輕處理……”。
一審開庭前,高子程、陳有西律師第一次會見我,高就轉達了法庭的交易條件:隻要态度好點,認個錯,配合庭審,可以建議北京司法機關内部處理,免于刑罰。我當即讓高律師轉告法庭:我不但無錯,而且有功,往大了說,為法制進步,往小了說,提醒他們,以後刑訊逼供悠着點,不要把人家打出外傷。這些話,在接受中青報采訪時對記者說過,“奇文”發表後,對專案組說過;在法庭上也說過。由于拒不認錯,“訴辯交易”失敗,才有了一審時的“咆哮公堂”。
二、認罪真相
2010年1月8日宣判後,回到看守所,我一氣呵成了近萬字的《上訴書》,對一審判決逐字逐句地進行了駁斥,當時憤怒之情皆化作文字烙印在紙上。
2010年1月17日是個星期日,一審審判長來到看守所,催促遞交上訴狀,我說,最後一天的期限不是18号嗎?你們明天再來吧。但看守所領導在一旁幫腔:人家大老遠來了,今天就給他吧。審判長也懇請,既然都寫好了,現在就交了吧。審判長還給了我兩盒重慶最貴的“天子”香煙,猶豫之後,我交了《上訴書》。
由于與世隔絕,高度封閉,沒有任何人可以商量,一切隻能憑我一個人去分析、判斷、決定。回到監室,我考慮了很多:
1、按目前重慶速度,肯定一周之内書面審理,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遲超不過10天;
2、要緊的是,被抓當天,我将三次會見龔剛模的錄像和兩部手機(諾基亞、酷派),藏在了龔剛模妻子程琪就醫的北京振國腫瘤醫院,三樓330病房衛生間水盆下面,它們可是我無罪的鐵證啊;
當時的程琪,乳腺癌晚期,術後已擴散到肝,我清楚記得,抓我之後,進入電梯前,聽到她一聲慘叫:你們這是幹什麼啊!難道錄像被發現、發生争搶?程琪生死未蔔,錄像設備是否被發現?影音資料是否已複制?是否已經送交有關領導和有關機關?
3、高子程會見時告訴我,他曾攜公證處人員第一時間趕往醫院,尋找程琪和錄像,但人去樓空,程琪生死不明,去向不清,錄像及設備無從查找。
4、假如繼續像一審那樣強烈對抗,最終結果無非是“大三長”早已書面審理好了的八個字“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絕不會開庭,絕不會再給我一個揭露真相的舞台。也絕不會再上演證人不出、證據不出示的鬧劇了。一定要打破他們既定的“八字方針”;
5、整個一審的司法程序完全亂了,所有機關和人員都不按套路出牌,都是為了急于完成一個既定任務。自己必須改變一審戰術,這是唯一選擇,一切應圍繞着“盡快出去找到錄像”而行,唯此,冤案不攻自破;
6、已遞交的上訴書,堅決不撤回,另用“藏頭詩”的形式再寫一份認錯的“檢讨”,立此存照,出去可以憑此說明真相,也給自己、給案件一個負責任的交代。戰争年代、反右、廬山會議、文革,不是有很多這樣以退為進、低頭認罪的例子嗎;
7、“低頭詐降”,能夠極大地挽回法院一審中失去的面子,也能誘發二審開庭,法院定會公告天下:“李莊認罪了”,這樣,既彰顯抓捕律師無錯,還可使我名譽掃地;又赢得輿論支持;
8、如二審開庭,肯定會彌補一審漏洞,馬曉軍及其他證人甚至都有可能出來,通過詢問證人,還原事實真相,或許還能打動有關高層動了恻隐之心,起碼宣判緩刑,(甚至無罪)盡快出去找到錄像,是當務之急;
9、“低頭詐降”,名譽肯定受損,但從長遠看,盡快出去拿到錄像是第一要務,否則,程琪死亡,錄像将石沉大海;(半年後得知,程琪在我被抓後不久,即已離開人世,陪床女也下落不明)
10、最終,促使我痛下決心的動力是刑訴法46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否認錯與是否有錯,是兩個概念,先出去拿到錄像再說。
以上,是我那幾天圍繞着錄像,寝食難安思考的主要問題,也是我最終做出“詐降”決定的心理變化軌迹。
事不宜遲,一定要在二審書面維持原判之前行動,2010年1月22日,即着手寫《檢讨》——“藏頭詩”,同時,向警方傳遞信号:願意繼續商談一審開庭前法院提出的條件,“承認錯誤免于刑罰”。在交談時盡量流露出二審不願開庭,怕聲譽受損的心态。
馬上,這一消息引來警方高層濃厚興趣,公安局一位主要負責人立即來到看守所,對不起,要為這位領導名字保密,因為,二季後,押送我去南川監獄當天,他來看我并為我送行,還帶來一箱子熏肉讓我吃,看着我狼吞虎咽的樣子,他留下了眼淚,哽咽着說:李莊,是條漢子!陪同前來的監管總隊領導為他遞上了紙巾,甭管這位領導當時是出于同情還是慚愧,我答應過他,為他的名字保密。我覺得,我們應當對事不對人,他也是為了工作。
言歸正傳,他看了我寫的大而空的“檢讨”後說:你隻寫會見時受到監視怎麼呵斥警察、如何大吵大鬧、如何增強了被告人的對抗心理、如何造成不良影響……沒有認罪啊,如果想盡快出去,認識要再深刻一些,把起訴指控的事實寫上,另外,你上次寫的《上訴書》太尖銳,要修改一下,語言再平和一些,如果我們相互配合,緩刑應當不是問題。
一不做二不休,改!時至2010年1月23日深夜,看守所、監管總隊、公安局三級領導都在辦公室等待,我回到監室重新修改,共計修改三次,來往于管教辦公室和監室之間。
經反複修改,将《檢讨》變為《悔過書》,再變為《悔罪書》,将“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變為“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審判決……”,最後,又将起訴書指控的四起所謂犯罪事實,照葫蘆畫瓢抄在“藏頭詩”第三條之中。但萬變不離其宗,首尾第一個字不變。
最終定稿如下:
一、被刑事拘留、逮捕、至一審宣判,經過了幾個刑事訴訟程序,對我思想觸動很大……缺失了一名職業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基礎。
二、比較其他的民事代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應當識大體、顧大局……從思想上徹底訣别過去。
三、認真的反思……給打黑工作造成了嚴重的阻礙,浪費了極為寶貴的司法時間。
四、“罪行法定”是《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它不是靠僞證可以推翻的……非常明顯的在大是大非上執迷不決。
五、緩慢的思想轉變,對我來講“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也是一個人應當具有的精神。
六、《刑法》的宗旨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最後,懇請二審客觀公正的審慎對待本人的上訴。
上述六條,首尾相連“被比認罪緩刑,礎去間決神訴”。
三、二審開庭前
警方(還是那位領導)反複看過修改後的“悔罪書”,沒有發現任何破綻,終于同意了,在管教辦公室,雙方再次開始談判:
警方:你寫了《悔罪書》,說明了你的态度轉變,但判你無罪,我們沒有絕對的把握,判緩應該沒什麼問題。
李莊:我們還是按一審法官原來說的辦吧“免于刑事處罰,司法機關内部處理”。
警方:一審時本來是想給你這麼辦,可你在一審的表現太嚣張了,你哪裡是在受審啊,簡直是在審我們,全國人民對你意見可大了,法學家們都批判你,原來不是給你看了嗎(下載了17份指責我的匿名網民評論)。
李莊:你們能不能再找出17份以外的評論讓我看看。你想啊,任何一個沒罪的人被抓起來,态度能好得了嗎?
警方:一定要認清大形勢啊,你一審的表現太惡劣了,還有那個陳有西。
李莊:我和我的辯護人所說的一切,都經得住法律檢驗,可你們的一審漏洞太大。
警方:李莊啊,你知道為什麼人沒有老,牙齒先壞了,可舌頭到死也是完好的嗎?
李莊:你說的對,咱們可是有言在先,不管什麼方式,得出去,
警方:沒問題,實在不行,我們給你辦“保外就醫”。
李莊:那你們現在就給我辦吧,不用二審了,隻要盡快出去。
(看守所領導插話:現在辦理保外就醫很嚴啊。我說得了吧,我在全國各地辦了很多保外就醫,很多公安局知道錯了,逼着當事人辦,而且還協助當事人僞造病曆呢,不就是抓錯了人,自己找個台階下嘛。)
警方;外界都知道有二審了,程序還是要走的。
李莊:好吧,盡快結案,宣布緩刑,立即釋放,你們轉告法院,可以用最重的緩刑,判三緩五也無所謂。
警方:好吧。實在不行,再“保外就醫”,這個我們說了算。
李莊:如果判緩,二審就不要開庭了,耽誤時間。
警方:好,我回去協調一下。
李莊:看來,在重慶,還是公安說了算啊。
警方帶走了“藏頭詩”,天亮後,這個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傳遍了相關單位,檢察院、法院等。很多人都不約而同地來到看守所,争相向我核實“認罪”事宜,他們同時扛來了攝像器材,有的要求給我同步錄音錄像,有的要親眼目睹我當面再寫一遍《悔罪書》,我一一滿足了他們的要求。
三天後,二審法院果然送來了開庭傳票。此時,我已經完全明白了他們要通過公開審理,炫耀“勝利”的意圖,後來聽說,他們确實在歡慶“勝利”的宴會上喝的酩酊大醉。
當天在提訊室,檢察官(隐去姓名)與我正式談“訴辯交易”的具體步驟。
重慶檢察一分院公訴處,一正、兩副三名處長(既二審出庭的一男二女):主談手是二審出庭的第一公訴人(女)。
公訴人:你是不是也讓你的律師為你做有罪辯護?
李莊:我沒有權利指揮他們,再說,被告人、辯護人是兩個不同的參訟主體,可以觀點不同啊。
公訴人:如果他們不同意做有罪辯護,你能不能換其他的律師。
李莊:他們都是組織上指派的,我怎麼可以更換啊,那不是打擊人家積極性嘛。
公訴人:你既然想達到出去的目的,咱們就應當相互配合啊。
李莊:有些事情不是我能左右的,怎麼配合啊。
公訴人:要不你自己給自己辯護吧,二審不用律師了。
李莊:那樣,對我們各方的影響都不好,應該有律師,要不,你們為我指定律師吧(我料他們也不會)。
公訴人:這個絕對不可以!要不,你幹脆撤回上訴得了。
李莊:那肯定不行!那樣,一審不就生效了嗎,上訴還有意義嗎!
上述四項勸解無效,公訴人征求我意見,是否可以錄像,我對錄像大加贊賞:好啊,即使你們不說,我還想提出錄像呢。
錄像開始,我對首尾第一字刻意擡高音調,乘公訴人不備時,對着攝像機鏡頭反複錄口型“被逼認罪緩刑、出去堅決申訴”。有時激動的發出了聲音,引起公訴人警覺,他們一看我,我就馬上閉嘴。錄像終于完成。目前,存放于重慶公檢法檔案庫的“認罪”錄像資料,就是這麼形成的。
四、“藏頭詩”被秘密帶出
後來,法院提訊,尚未結束時,高子程律師也匆匆趕來會見,為照顧遠道而來的高律師,法院提訊提前結束,讓我和高律師先行會見。
我前腳一進律師會見室,趁跟随監視幹警不注意,将早已捏成紙團的“藏頭詩”扔給高律師,他壓在檔案袋下面,監控發現之後,跑進來假裝問高:你剛才是否将一個什麼手續在前台誤拿了,借故翻看高律師的會見桌,高機智的将檔案袋從桌上拿起至半空,“藏頭詩”掩藏在檔案袋下面,那個幹警翻看了一下桌面上擺放的東西,沒有發現異樣就走了,我讓高律師快将“藏頭詩”藏起來,高迅速将其藏于貼身的襯衣口袋,不一會兒,剛才那個幹警又回來了,讓高律師把檔案袋打開,将裡面的文件全部倒出,再次翻查,仍無所得,就這樣,“藏頭詩”被秘密帶出,分手前:我告知高律師:二審采取認罪的戰術,他們已經答應最低是緩刑,弄好了還可以免于刑罰,甭管怎麼着,先出去再說,隻要拿到三次會見的錄像,就不怕翻不了案。我同時提醒高律師,回去詳看悔罪書的首、尾第一字,高回答:明白。
回到監區,我将檢察院的四條建議轉告了看守所領導,他當即向上做了彙報,不一會看守所領導傳回上級的表态:檢察院是胡鬧,不要搭理他們。其實,警方的意思我非常明白,他們是願意将“勝利”的喜劇演下去。
五、二審開庭後
2010年2月2日上午9九點開庭,庭審一開始,我就抛出:一審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撤回“以前的”全部上訴理。之後,我等待法庭反應,是宣布取消二審,押我回看守所交付執行;還是訊問新的上訴理由,之後繼續開庭。結果,二審既未宣布取消二審,亦未訊問新的上訴理由。而是悶頭繼續開庭,急于完成既定任務。
2月3日,庭審最後陳述,我重複了事先反複演練的藏頭詩第一稿,刻意加上了原先劃掉的“政治挂帥、思想上要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的語句,雖然我有意放慢速度,但記者們在忙亂中沒有一個将“藏頭詩”完整的記錄下來(詳見影印件)。
2月4日,也就是庭審結束第二天,早晨上班後,警方拿着藏頭詩質問我:李莊,你這是玩的什麼把戲啊,這不是把我們(公檢法)全耍了嗎,邊說邊用手做扇耳光的動作,我當時假裝不知道:什麼藏頭詩啊,你們這不是搞文字獄啊,我書寫無意,是你們看者有心了,不信,你把《人民日報》拿來,我用上面的文字,可以給你組合成任何意思。後來得知,庭審結束的當天夜裡,《潇湘晨報》的一名記者破解了陳述六條的“藏頭詩”玄機,輿論嘩然。緻使雙方“各懷鬼胎”的交易再次流産,二審騎虎難下,匆忙做出了“認罪、減刑一年”滑稽而又矛盾的判決。
現在總結上述戰術,在判斷上存在的失誤有,第一,我的助理馬曉軍在看守所辦理了監視居住,出來之後就人間蒸發了(仍被警方控制),依然沒有在二審出庭作證;第二,龔剛華等所有出庭證人,都經過了控方的嚴格訓練。第三,我們的證人朱明勇律師,馬曉軍嶽父,被拒絕出庭。
但是,控方訓練後的證人們出庭時,眼睛直勾勾盯着公訴人,不敢與我對視。甚至,我們以前交流的非常流利的普通話,也統統不會說了,隻說當地土話,故意不讓辯方聽懂。因而上演了在中國的法庭上,在北方語系的漢人之間,配備了普通話翻譯的鬧劇。面對我以及我的辯護人所有要害提問,關鍵證人全部都回答:不曉得、不清楚、不知道、記不清、腦殼痛……為此,我當庭拍案而起震翻水杯。怒斥他們背信棄義。法庭為穩定我的情緒,當即休庭。這一切,凡是參加庭審的都有目共睹。(詳見庭審錄像)。
然而,以上這些,都被對外發布的“李莊認罪了”的通稿所掩蓋。
需要說明的是,二審前“訴辯交易”的發起人是我,二審公檢法欣然附和,被逼認罪的“逼”,是當時為了急于出去拿到錄像,實為程琪病危的情勢所“逼”。并非外界傳聞“給李莊動了酷刑,被屈打成招”,這一點,應為重慶公檢法正名。
六、出獄之後
出獄第四天,我見到了我國律界泰鬥,他希望我就“認罪”一事盡快發一個《告全國律師書》,将以上情況說明,但在當時,沒有取得任何證據,沒有找到錄像,我豈敢對外宣告。
現在,申訴程序啟動,到了不得不對最高院說出真相的地步。雖然,“藏頭詩”不是一次非常成功、完美的策劃,雖然,此舉給各界造成了很大誤會。但,我對當時無奈又急迫的情況下,做出的上述決斷,至今無怨無悔。其在戰術上的重大現實意義和未來戰略上的深遠曆史意義,我相信大家遲早會明白的。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以“藏頭詩”方式的口頭認罪,難道不是對法院在執行刑罰中“口供适用原則”的考量嗎?難道不是對刑訴法四十六條在司法實踐中的一次實際檢驗嗎?惟願,不要向民衆渲染:“隻要認罪就等于有罪”的荒謬刑罰理念。
回首往事,認罪“藏頭詩”的現實意義在昨日沒有完全顯現,但它為今天的申訴,提前做了一個絕佳的、曆史性鋪墊;也是一個強有力的撤銷二審“認罪、減刑”判決的法定理由;它更将二審(程序)以及二審判決推向了多個兩難境地,即:二審的庭審是繼續還是終止,李莊的悔罪是受還是不受,時值今日的終審判決是撤銷還是不撤,對龔剛模的立功是認還是不認。如此這些,都被當時的認罪以及“藏頭詩”所打亂。正如法學家江平、賀衛方後來撰文所指:一紙“藏頭詩”,無疑對二審以及二審認罪減刑的判決來了個釜底抽薪。當然,“藏頭詩”也為我實實在在地減去了一年牢獄之災。使我提前有機會和大家一起交流。
坦誠講,一審之後,親眼目睹了沒有證據的“空殼定罪”的黑暗,除了盡快出去找到證據,推翻有罪判決,還有什麼途徑,可以揭開無視程序正義肆無忌憚的黑幕呢?
我承認,“藏頭詩”是伴随着内心的憤怒和焦慮,而孕育出的一隻“以亂制亂”玩世不恭的怪獸。它的出生,引起了許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評論。當時确實給一些正義、真摯而激動的情感帶來了傷害,我願意向付出這些情感的朋友說一聲:對不起,請大家原諒,原諒一個身陷牢籠與外界高度隔絕的人,在沒有任何他人可以相助、可以商量的情況下,做出的“草率”決定。
說出這些,可能再次将某些人的權力逼到無路可走之境地,也極有可能再次引火燒身(新的漏罪),但,忠于事實是法律人心中永恒的情結。2011年12月12日。李莊。
涉黑案資料
龔剛模等34名涉黑疑犯被控故意殺人等多項罪名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對龔剛模、樊奇杭等34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提起公訴,指控該組織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殺人,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販賣、運輸毒品,開設賭場,容留他人吸毒,行賄,非法經營等九項罪名。此外,還指控該組織其它成員犯有故意傷害、窩藏、搶劫、盜竊等四項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