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動産而言,但不動産上之附着物,可與不動産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構成盜竊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
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财物,這種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内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财物,仍歸主人所有。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裡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随着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電力、煤氣、手機号碼等。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币來衡量的,如有價證券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竊行為人如果将這些無價值的财物偷出去後,通過出售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财物(相當于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産和不動産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如開采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态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内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不動産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盜賣不動産,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系無效,屬于民事上的房地産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财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财物,他所盜竊的對象是“他人的财物”。雖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财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裡出售物品的雇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出售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處于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内,其所有權或占有權仍屬于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财物”,遺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抛棄的财物、無人繼承的遺産等。占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抛棄的财物歸先占者所有。占有無人繼承的遺産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埋藏物、隐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歸國家所有。”盜掘墓葬,盜取财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護法》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5.一些特殊的财物盡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征,仍不能成為盜竊對象。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處于不同的位置、狀态,它所表現的社會關系不同,作為犯罪對象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
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财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别。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盜竊近親屬的财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财物,盜竊自己家裡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财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财物。
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裡的或近親屬的财物,屬于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别對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财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秘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财物”,并沒有說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3.17)卻将“盜竊”解釋為“秘密竊取”,于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秘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秘密竊取。
但是,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于主觀内容,不屬于客觀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秘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秘密”進行。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的過程,如果隻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财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财産的程度,也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轉移第三人占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對于一年内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内容
1.行為人明确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為人隻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确、具體的預見或認識。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緻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财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标的,應當定罪處罰。”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⑷非法占有不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占有。對非法竊取并占為己有的财物,随後又将其毀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對财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财産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财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成立條件
盜竊罪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币、金銀首飾等财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财産。對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親屬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别。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确定。對于不能确定的,應當區别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号)》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刑法193條第3款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刑法210條第1款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隐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财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刑法第265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或者明知是盜接、複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将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賬号、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量刑标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财物“數額特别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确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标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具體要看所在地區。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71次會議、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為依法懲治盜竊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财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确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标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确定的有關數額标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第二條盜竊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标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标準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内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财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二年内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
非法進入供他人家庭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盜竊,或者為了實施違法犯罪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盜竊的,應當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随身攜帶的财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
第四條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一)被盜财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估價機構估價;
(二)盜竊外币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币對該貨币的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币計算;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布彙率中間價的外币,按照盜竊時境内銀行人民币對該貨币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該貨币在境内銀行、國際外彙市場對美元彙率,與人民币對美元彙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三)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财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四)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确認的,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制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五)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一)盜竊不記名、不挂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
(二)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兌現的,按照兌現部分的财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兌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挂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第六條盜竊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别嚴重情節”。
第七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必要時,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諒解的;
(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條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财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第九條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級文物、二級以上文物的,應當分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
盜竊多件不同等級國有館藏文物的,三件同級文物可以視為一件高一級文物。
盜竊民間收藏的文物的,根據本解釋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認定盜竊數額。
第十條偷開他人機動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偷開機動車,導緻車輛丢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二)為盜竊其他财物,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将車輛遺棄導緻丢失的,被盜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
(三)為實施其他犯罪,偷開機動車作為犯罪工具使用後非法占有車輛,或者将車輛遺棄導緻丢失的,以盜竊罪和其他犯罪數罪并罰;将車輛送回未造成丢失的,按照其所實施的其他犯罪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盜竊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損毀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
(二)實施盜竊犯罪後,為掩蓋罪行或者報複等,故意毀壞其他财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犯罪數罪并罰;
(三)盜竊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損毀财物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盜竊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數額巨大的财物為盜竊目标的;
(二)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标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盜竊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盜竊罪既遂處罰。
第十三條單位組織、指使盜竊,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及本解釋有關規定的,以盜竊罪追究組織者、指使者、直接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因犯盜竊罪,依法判處罰金刑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第十五條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4号)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緻的,以本解釋為準。
人民法院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财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财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财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标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财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親屬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别。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盜竊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财物價值人民币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别巨大”的标準。
第四條對于一年内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确定。對于不能确定的應當區别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産領域的産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産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産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産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币,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公布的外彙賣出價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于電話初裝費、移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移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制他人電信碼号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确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複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複制他人電信碼号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挂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并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财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丢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挂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标準,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币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别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丢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态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确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确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内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