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補貼收入是企業從政府或某些國際組織得到的補貼,一般是企業履行了一定的義務後,得到的定額補貼。我國企業的補貼收入,主要是按規定應收取的政策性虧損補貼和其他補貼,一般将其作為企業的非正常利潤處理。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置“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補貼收入”賬戶。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收的政策性虧損補貼以及其他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賬戶,貸記“補貼收入”賬戶;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應收補貼款”賬戶。到期末時,将“補貼收入”賬戶的餘額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中去。
政府補助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産的政府補助;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産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會計處理
公司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按照《規定》,對于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會計處理程序如下:
1.公司收到撥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撥款使用時,借記“更改工程支出”(或“在建工程”,下同)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撥款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産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專有技術”等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形成資産的價值,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對未形成資産需要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後,沖銷撥款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更改工程支出”等科目。
4.撥款項目完成後,如有撥款結餘需要上交的,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公司定額補貼等會計處理
公司如有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等,《規定》要求,公司應在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補貼款進行會計處理,即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貼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此外,公司如有屬國家财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除有規定的專門用途外,公司應于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其他企業專項撥款的會計處理
1993年會計改革時财政部制發的一系列行業會計制度,均未涉及專項撥款的核算。為此,财政部;先後印發了(93)财會字第29号,(93)财會字第35号、(94)财會二字第19号等文件(以下合稱《補充規定》),就企業專項撥款核算等對行業會計制度作了補充規定:
1.企業應增設“專項應付款”科目,核算有關部門撥給企業的專項撥款。
2.專項撥款使用、轉銷、核銷的程序和會計處理,與本文以上介紹的公司專項撥款基本相同,不同的隻有一點:将各道分錄中的“長期應付款”科目改為“專項應付款”科目。
3.企業資産負債表未設“專項應付款”項目,因此《補充規定》要求将“專項應付款”科目期末餘額并入資産負債表的“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
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照現金流量表準則的規定,收到專項撥款一般應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撥款數額大的,可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單列項目反映;撥款項目完成後結餘款上交時,在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
其他企業定額補貼的會計處理
按照《補充規定》,工業、商品流通等行業的企業應在會計科目表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上一行增設“應收補貼款”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應收的政策性補貼和其他補貼;在“營業外收入”科目的上一行增設“補貼收入”科目,核算企業已收取或應收取的補貼收入。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收補貼時,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補貼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餘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補充規定》要求增設“應收補貼款”、“補貼收入”科目的企業,應同時分别在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的相應位置增設與科目名稱相同的項目,以反映“應收補貼款”的餘額和“補貼收入”的确認額。
所得稅款
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财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1号)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财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财政性基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财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财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1)企業取得的各類财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收取的由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由财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财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财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權限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财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财政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企業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誤區:
誤區一
“補貼收入”還要繳稅?
一般人會認為,補貼是國家給予的照顧性收入,似乎與納稅沾不上邊。但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财稅字81号)的規定,“企業取得國家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取得補貼收入,必須首先明确該項收入的性質,并提供相關的免稅證明文件及資料,否則一律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誤區二
被确定為免稅收入,為何還要補稅?
被确定為免稅的補貼收入當然不用繳稅,但是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果沒有把免稅收入相關的支出、費用項目剔除的話,這一部分支出應調增應稅所得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别核算,沒有分别核算或确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确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項目金額=支出總額×(應稅收入總額÷收入總額)因此,企業在處理“補貼收入”時要注意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否則會受到稅法處罰的。
有關法規
企業取得國家财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财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财稅字081号),是關于補貼收入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文件。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财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征免項目進行了明确:
1、《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管儲備棉财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财稅38号)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财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115号)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财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2、《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75号)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補貼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财政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注: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139号)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财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社107号)中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标準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财社107号”文件規定的範圍、項目和标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件産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于生産,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産的集成電路産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财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采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财務費用,并入企業利潤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采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采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于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産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産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收到高新技術産品的财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财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并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于企業高新技術産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财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産品财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于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産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财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并按規定。
接受政府補貼的企業,應設置“應收補貼款”賬戶以及“應收補貼”賬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