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公務員

聘用制公務員

機關職位
聘任制公務員,是指行政機關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行政編制(含政法專項編制和行政執法專項編制)限額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職、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1]
    中文名:聘用制公務員 外文名:Civil servants on an employment basis 别名:

特點

合同管理、平等協商、任期明确。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實行聘任制的是機關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

n聘任制公務員要按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合同進行管理。不實行公務員法有關錄用、職務任免、職務升降、交流、辭退、申訴和工資福利等規定,其聘任年限、職位職責要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違約責任以及聘任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由聘任合同規定。

其他

河南公務員聘用制試點。

2013年河南4市試行公務員聘任制合同期限1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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