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原則

受益原則

經濟學術語
受益原則是将納稅人從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獲得的利益大小作為稅收負擔分配的标準。受益原則的理論依據是政府之所以能向納稅人課稅是因為納稅人從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獲得了利益,因此稅收負擔在納稅人之間的分配隻能以他們的受益為依據,受益多者多納稅,受益少者少納稅,受益相同者負擔相同的稅收,受益不同者負擔不同的稅收。确認費用的一般原則包括: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受益原則費用既與資産的耗費相聯系,又與一定的期間相聯系,但由于取得的某項資産,其耗費期間跨越一個會計期間以上,也即該項資産在一個會計期間以上都有助于各期營業收入的實現,這樣,勢必就會出現所謂的跨期費用的攤配問題。
  • 中文名:受益原則
  • 外文名:
  • 别名:
  • 類别:原則
  • 國家:中國
  • 依據:政府

理論基礎

受益原則的理論基礎是交換說,交換說又稱為利益說或代價說,它出現于18世紀資本主義經濟初期,由于國家契約主義的發展而逐漸形成。首先由重農學派所提倡,自斯密以後成為英國傳統學派的主張,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國的栖聶和法國的巴斯德。該學說以自由主義的國家觀為基礎,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因國家的活動而使公民受益,公民則應當向國家提供金錢,國家向公民提供利益和公民的賦稅實質上是一種交換關系,這樣稅收就演化為政府所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價格。

個人根據自身偏好對公共産品作出評價,并根據個人的邊際效用來付款;政府則根據所提供公共産品的成本和個人的邊際效用(效益)來征收賦稅。由于受益原則認為稅收是一種市場交易關系,遵循市場分配原則和規則公平,因此它在收人分配上是中性的。受益稅作為一種交換關系或市場交易過程,很好地實現了受益與代價的對等,不僅可以有效确定政府提供公共産品和服務的合理規模,而且可以改進個人的福利水平,實現有效的資源配置,這就是受益原則強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

但是,我們所不能忽視的是受益原則有一個很重要的缺陷:它很難準确地确認各自的受益程度。衆所周知,公共産品具有三大特性,這就是非競争性、非排斥性和效用的不可分割性。在公共産品領域.無論消費者是否付款都不影響其受益,消費者不以購買來表達自己的偏好而是以投票來表達偏好。

從個人主義觀點出發,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利益,總要歪曲或降低個人對公共産品的邊際效用,從而降低個人稅負。如果偏好歪曲表達過多,那麼受益原則就無法實現受益與代價的對等,從而具有了非中性的收人分配效應,同時對資源的有效配置也會産生不良影響。正是這個原因,世界各國在稅制選擇中都很少使用受益原則。

使用範疇

受益原則的使用範疇為準公共産品。社會産品按照其在消費中的不同性質可以分為私人産品、公共産品和準公共産品。衆所周知,私人産品最有效的消費方式是市場提供,也就是說由消費者通過購買取得消費權,其成本通過收費(價格)來彌補。純公共産品由其特性決定了它的最佳消費方式是由政府免費向社會公衆提供,其成本通過稅收來彌補。彌補純公共産品成本的稅收大多采用能力原則,這與稅收義務說是一緻的。

義務說又稱為犧牲說,起源于19世紀英國所倡導的稅收犧牲說,又經德國社會政策學派的瓦格納進一步完善。義務說強調國家的權力,認為國家與人民的關系是主從關系,國家可以強制人民納稅,人民納稅是對國家應盡的義務。準公共産品是指非競争性和非排斥性不完全或不充分的公共物品,它兼具公共産品和私人産品的部分性質。準公共産品主要包括價格排他公共産品、擁擠性公共産品和外部性公共産品三類。

(1)價格排他公共産品最典型的例子是路橋,路橋既可以通過設立收費站收費來彌補路橋的建設和維護成本,也可以運用受益稅來彌補其成本。消費方式選擇的關鍵取決于稅收成本、稅收的效率損失與收費成本、收費的效率損失之間的比較:稅收成本取決于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稅收的效率損失取決于征稅的方式;收費成本和收費的效率損失由收費的難易程度及産品需求曲線的彈性決定。

由于收費缺乏權威性,收費的難度很大;由于中國公衆的收入水平低,需求彈性較大;收入的使用缺乏規範性和約束機制,因此造成收費成本較高,收費的效率損失較多。實際上,在價格排他條件下,收費最能體現受益原則,但是中國現時期的收費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能力原則來運作的,嚴重背離了收費的基本理論依據(受益原則)。在這個背景下,“清費立稅”也就成為中國政府的必然選擇,而開征燃油稅以替代不規範的道路收費僅僅是這項工作的一部分。

(2)擁擠性的公共産品是指那些因擁擠而帶有競争性的公共産品。這類産品表面上具有非排斥性,但是如果配置一些技術設備或附加一些技術因素,也可使之具有排斥性,也就是說它将轉化為價格排他公共産品,這樣對它按受益原則征稅或收費就成為可能。

(3)外部性公共産品包括外部效益産品和外部成本産品。對外部效益産品的消費,通常認為應該給予補貼(即負稅收)。外部成本如環境污染可以作為共同資源問題,這種資源叫做環境質量,污染就是要降低環境質量。在産量不受限制的情況下,外部産品的産出會超過有效率的産出水平,從而損害産品組合效率。科斯理論認為隻要産權界定是明确的,無論要素(或産品)歸誰所有,經濟都會在高效的态勢下運行。

據此,環境污染可以視為一種權利,即污染權,擁有它就可以從中獲取收益。擁有污染權的廠商可以生産能夠帶來污染的産品,從而攫取高額利潤;社會公衆擁有污染權便可以從廠商那裡得到環境污染的補償。通常認為社會公衆有權獲得優質的環境,即擁有污染權。由于缺乏選擇性激勵,雖然社會公衆人數衆多,但在與廠商讨價還價的競争中仍然顯得勢單力薄,因此通常将這項權利交由政府代為行使。政府對生産外部成本産品的廠商課稅,稅負的輕重與其造成污染的程度(或從污染中受益的程度)相一緻,從而實現了外部成本的内部化。總之,受益原則最适用于準公共産品領域,特别是價格排他公共産品。

稅收中

人們應根據他們從政府服務中得到的利益來納稅的原則。這種原則努力使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相似。例如在美國一些州,汽油稅收入部分用于修建和維修公路,因為買汽油多的人也是使用道路多的人。

局限性

受益原則在實踐中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數情況下,政府支出所帶來的實際利益由誰獲得、獲得多少在當前技術條件下還難以測度。此外,受益原則也無法解釋轉移支付即收入分配問題,如社會福利支出的受益人主要是窮人和殘疾人,在他們納稅能力很小甚至是沒有納稅能力的情況下,根據受益原則應該向他們多征稅,這顯然有悖于公平。這些不足之處局限了受益原則的應用。受益原則不具有普遍意義,但這并不排除其在特定場合的運用。比如,對汽油消費和車船使用等征稅,這就是受益稅的一個典型例子。受益原則它隻能解決有些易于度量收益的稅收公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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