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金融資産轉移準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産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将收取金融資産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企業将收取金融資産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意味着該項金融資産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例如,企業将收取貸款本金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将收取貸款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将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将收取應收款項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等等,均屬于金融資産轉移的情形。
二是将金融資産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産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将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産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将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指企業收到轉移的金融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量,其金額往往與該所轉移的金融資産的現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産轉移過程中會存在一些機構(如服務機構等)代收現金流量的情況,這些代理機構不屬于最終收款方。例如,商業銀行将附追索權或不附追索權的信貸資産出售給買方,同時受買方委托代收所售信貸資産本金和利息,并将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時交付買方。這裡的商業銀行不屬于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比如墊付期限不超過3個月,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上述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産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将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産,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産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但是,由于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産所産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産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将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此時,由企業收取所轉移金融資産産生的現金流量,并且及時地将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在将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之前,無權将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是,如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分期支付款項,并且合同約定可以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的,企業可以将收取的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投資方式僅限于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不能進行實物資産等投資。同時,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将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包括
金融資産轉移包括金融資産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産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1)将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2)将金融資産所産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3)将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其他金融資産轉移的情形适用于金融資産整體轉移。
在稅務處理上,金融資産轉移取得的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财産收入。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财産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産、生物資産、無形資産、股權、債權等财産取得的收入。金融資産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産還是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産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産(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産)的一部分轉移,還是單項金融資産(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産)整體轉移,均屬于轉讓财産收入。
終止确認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将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确認該金融資産。金融資産的終止确認,是指将金融資産從企業賬戶和資産負債表内予以轉銷。其中,“幾乎所有”通常是指達到或超過全部風險和報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将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1)不附追索權的金融資産出售;(2)企業将金融資産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議,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回購;(3)企業将金融資産出售的,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約(即買入方有權将該金融資産返售給企業),但從合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産的買方極小可能會到期行權)。
2.以下情形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1)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産出售,回購價固定或是原售價加出借方的合理回報;(2)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産出售,該互換使市場風險又轉回給了金融資産出售方;(3)附重大價内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産出售,持有該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産買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4)附重大價内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産出售,持有該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産賣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5)将信貸資産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同時保證對金融資産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九條對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産轉移是否應當終止确認作了規定。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産的控制,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産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将轉入的金融資産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産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産的控制,從而應終止确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産。
轉入方是否能夠将轉入的金融資産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應當關注該金融資産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如果不存在活躍市場,即使合同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金融資産,也不表明轉入方有“實際能力”。
轉入方是否能夠單獨且沒有額外條件對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産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處置所轉入金融資産),主要關注是否存在與出售密切相關的約束性條款。例如,轉入方出售轉入的金融資産時附有一項看漲期權,且該看漲期權又是重大價内期權,以緻于可以認定轉入方将來很可能會行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表明轉入方有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産的實際能力。
計量
(一)滿足終止确認條件的金融資産轉移
金融資産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确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确認該金融資産,同時按以下公式确認相關損益:所轉移金融資産的賬面價值減: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減: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積損失,應為加項)
金融資産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說明:
(1)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因轉移交易收到的價款新獲得金融資産的公允價值因轉移獲得服務資産的的公允價值-新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其中,新獲得的金融資産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産(可供出售金融資産)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二)不滿足終止确認條件的金融資産轉移
金融資産轉移不滿足終止确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确認該金融資産,所收到的對價确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産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将金融資産與所确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例如,企業将國債賣出後又承諾将以固定價值買回,因賣出國債所收到的款項應單獨确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融資産轉移協議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漲期權),且該衍生工具導緻該金融資産轉移不滿足終止确認條件的,該衍生工具不能單獨予以确認。
(三)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産轉移
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産轉移,是指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産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同時未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産控制的情形。對于采用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産轉移,企業應當按照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産的程度确認一項金融資産,同時确認一項金融負債。所确認的金融資産和金融負債,應當充分地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界定
金融資産轉移的界定:
金融資産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将金融資産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産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裡所指的金融資産,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産,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産;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産(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産)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産(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産)整體。
金融資産轉移包括金融資産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産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将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2)将金融資産所産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90%轉移等。
(3)将金融資産所産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将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90%轉移等。金融資産轉移的其他情形适用于金融資産整體轉移。
企業(轉出方)對金融資産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别财務報表上應用金融資産轉移準則進行處理外之,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号——合并财務報表》的規定,将轉入方納入合并财務報表的範圍。比如,在資産證券化實務中,企業通常設立特殊目的主體作為結構化融資的載體,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已把金融資産轉移到特殊目的主體,兩者之間實現了風險隔離,但是,會計處理時,如果企業能夠控制該特殊目的主體,這些特殊目的主體則視同為子公司而應納入企業合并财務報表的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