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

經濟法學術語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隻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1]要約邀請人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撤回的,隻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中文名:要約邀請 外文名: 定義: 法律條例:《合同法》 釋義: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隻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

分類

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條所述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不僅向他人(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多數人)邀請發出要約,還提出了某些交易條件。商業廣告則分為提出交易條件和單純宣傳兩種情況。當事人還可以在要約邀請中提出交易條件的保障。

格式條款通常提出了交易條件,格式條款既可以以要約的形式表現出來,也可以以要約邀請的形式表現出來。比如,經營者利用店堂告示(格式條款的一種表現方式)提出:“優惠活動”、“假一罰十”,這個“優惠活動”的意思表示,提出了交易條件,不是要約(因為它缺少合同必要條款),是要約邀請;而“假一罰十”是交易條件的保障。

提出交易條件或提出交易條件保障的要約邀請,可以構成法律行為。這種法律行為是單方法律行為。這種要約邀請之所以是法律行為,是因為它依據邀請人的意志,在邀請人與受邀請人之間産生了法律關系,在這個法律關系中,受邀請人是權利主體。這個權利是依照邀請人單方面的意志産生的。

未提出交易條件的要約邀請

例如“詢價”,甲方給乙方去信,問:“你公司的自行車以多少錢一輛銷售?”此詢價不包含交易條件,即不包含合同的條款,因而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意思表示。真正的意思表示,能夠産生司法上的效果,能夠在當事人之間産生法律關系。“在民法之所謂意思表示,乃就以其為法律行為構成部分即要素而為觀察,自非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為之内容,不得稱為意思表示。”

定義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隻是引誘他人發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出要約邀請以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隻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如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商品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則視為要約。因為要約邀請隻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約邀請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發出,也不需要在要約邀請中詳細表示,無論對于發出邀請人還是接受邀請人,都沒有約束力。

常見形式

寄送的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肯定詞語答複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隻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産生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

拍賣公告

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

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财産,防止官商勾結産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标投标方式。中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标是要約,招标人選定中标人,為承諾。

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衆公開的說明義書。按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

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衆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買賣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發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并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

商業廣告

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于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并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于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并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

與要約的區别

1、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根據當事人的意願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應當作為首要的标準,隻有在當事人的意思無法确定,才能以法律的規定作為補充的标準來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此處所說的當事人的意願,是指根據當事人已經表達出來的意思來确定當事人對其實施的行為主觀上認為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實踐中商業廣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視為已經“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載有“僅供參考”、“須我公司最後确認為準”、“配置、價格如有變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樣,則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不構成要約。

2、依法律規定作出區分。例如,中國《合同法》第15條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據此對這些行為應認定為要約邀請。

3、根據訂約提議的内容來區分。看訂約提議的内容是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來确事實上該提議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要約的内容中應當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承諾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要約邀請隻是希望對方當事人提出要約,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

4、根據意思表示是針對特定人還是是不特定人發出,可以作出區分。由于要約邀請大多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它是為了喚起不特定人對其邀請的注意并向其發出要約,所以它針對的對象大多是不特定的人。但是要約通常都是向特定的人發出的,隻有向特定的人發出才能确定承諾人并使承諾人作出承諾。

常見形式

價目表

價目表僅指明什麼商品、什麼價格,并沒有指明數量,對方不能以“是”、“對”或者“同意”等要約邀請肯定詞語答複成立合同,自然不符合作為要約的構成要件,隻能視作要約邀請。商品價目表的發送,是商品生産者或者銷售者推銷商品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當然表達行為人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但并不表明他人表示承諾就立即達成一個合同。拍賣公告拍賣是一種特殊買賣方式。一般認為,在拍賣活動中,競買人的出價為要約,拍賣人擊錘(或者以其他方式)拍定為承諾。拍賣人在拍賣的刊登或者以其他形式發出拍賣公告、對拍賣物的宣傳介紹或者宣布拍賣物的價格等,都屬于要約邀請。招标公告招标投标是一種特殊的簽訂合同的方式,廣泛應用于貨物買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租賃、技術轉讓等領域。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納稅人的财産,防止官商勾結産生腐敗,一些國家規定,凡涉及國家與私人企業之間的大宗交易,如國家訂貨、市政建設等都必須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國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建設工程等方面也有規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這種方式的好處是,能夠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價格上達成交易、簽訂合同。

所謂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發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謂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發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條款的意思表示。對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認為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要約。而投标是要約,招标人選定中标人,為承諾。說明書招股說明書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設立時由公司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或者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向社會公衆公開的說明義書。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成立時,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并報送有關文件,招股說明書是其中之一。

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作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認股人的權利、義務;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公司經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和财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并制作認股書。規定要制定招股說明書并向社會公告,其目的是讓社會公衆了解發起人或者公司的情況和認股人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招股說明書是向社會發出的要約邀請,邀請公衆向公司發出要約,購買公司的股份。認股人認購股份,為要約,公司賣出股份,為承諾,買賣股份的合同成立。但是,如果發起人逾期未募足股份的情況下,則依法失去承諾的權利,認股人撤回所認購的股份,招股說明書是要約邀請,但并非一般的要約邀請,是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一點與一般的要約邀請不同。商業廣告商業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廣告。商業廣告的目的在于宣傳商品或者服務的優越性,并以此引誘顧客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對于商業廣告,均認為是要約邀請。但法律并不排除商業廣告如果符合要約的要件也可以成為要約。如廣告中稱:“我公司現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噸,每噸價格200元,先來先買,欲購從速。”

區别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别在于:

1、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的目的;要約邀請是當事人希望對方主動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包括将來可能訂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約中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要約約束的意思,而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接受約束的意思。

3、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用對話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往往通過電視、報刊等媒介手段。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是審判實踐中的疑難問題。按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規定,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但僅僅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尚不足以成為要約。要約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向對方開列欲訂立的合同條款并等待對方接受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法其要件包括:第一,須有和别人訂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說,要約須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體确定,以便承諾人能不對要約作任何增加、變更直接承諾;第三,須由特定的要約人向特定的受要約人發出,但此點實踐中有例外,如自動售貨機、自選商場标明價格的商品沒有注明非賣品、陳列品的,屬于對不特定人發出的要約;第四,要約須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邀請從合同法第15條的規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約都是和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但要約以邀請對方和自己訂立合同為目的,要約邀請則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對要約的接受構成承諾,對要約邀請的接受隻構成要約;要約是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後受要約的約束,一旦要約被對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約邀請通常不産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兩者性質不同,法律後果也不一樣,實踐中将要約認定為要約邀請,或将要約邀請認定為要約,勢必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重大影響。因為追求交易快捷等原因,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性質往往缺乏明示,而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界限實際上比較模糊,這就使得一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意思表示的性質難以界定,例如,商場櫃台内标明價格陳列的商品和發廊标明價格的服務,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一直衆說紛纭。

區分方法

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方法大體有四種:

1.依法律

合同法第15條中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但法律有明确規定的僅限于這幾種,而且其中的商業廣告同時又規定“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何為符合要約規定,何為不符合要約規定仍不明确,等于兜了一個圈子又回到原來出發的位置,所以依法律不能全部解決問題。

2.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要約和要約邀請的重大區别 

看合同的必要條款是否齊備是傳統民法裡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方法之一。雖然由于合同法大大減少了合同的必要條款,縮小了這一方法發揮作用的範圍,但在某些時候仍能發揮一定作用。要約的内容必須具體、明确、全面。全面就要求必須具備合同的全部必要條款。例如,一份訂單隻有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沒有數量,不可能成為要約。

3.依交易習慣,特别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 

出租車開亮空車燈,行業慣例通常視為向不特定人發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因此乘客上車隻需告訴司機目的地即可,無需另行協商。兩個當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固定的交易習慣,則可能一方“需要300噸”的電報也可以構成要約。

4.看行為人是以和對方訂立合同為目的還是以邀請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為目的 

這是法律上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最主要方法。因為目的屬于主觀範疇,很難作為客觀的認定标準,合同法專門規定了一項制度使行為人在行為時将其主觀目的反映于外部,這就是第14條第2項要約要“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本規定的目的是使要約人在要約中明白無誤地向對方表明這是一個要約,不是要約邀請,使對方不緻發生誤解。

按本規定,凡是表意人未明确(不論其表述方式如何)表示其是一項要約的,一律推定為要約邀請。實踐中商業廣告注明“限售30套”、“先到先得”,或注明有效期的,通常視為已經“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相反,如意思表示上載有“僅供參考”、“須我公司最後确認為準”、“配置、價格如有變化,恕不另行通知”等字樣,則肯定表示表意人不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不構成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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