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有兩種類型的自由球員:受限制的非限制。完全自由球員可以任意和别的球隊簽約,他的母隊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他,受限制自由球員則不同,他的母隊有權利匹配别隊的合同而強行留人,這叫做優先續約權。舉個例子:2002年8月,當明尼蘇達同Ricky Davis簽約後,他的母隊克利夫蘭騎士匹配了這份合約,留下了他。
在上上個CBA當中,所有球員的合約都有“受限制”這一選項,上一個CBA完全去掉了受限自由球員機制,而且将所有受限制的球員重新劃分為非限制球員——這就是當年奧蘭多魔術為何失去奧尼爾,他本來是受限制球員的。
現行的CBA在一定基礎上提供受限自由球員機制,比如首輪新秀的四年新秀合約打完之後,就自動成為受限制自由球員。所有在98-99賽季之後加入NBA的自由球員,如果他們在NBA效力三年以下,也是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第一輪新秀的球隊沒有執行第四年球隊選項的話,這名新秀将在合同第三年後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所有其他的自由球員都将是非限制性的。
為了使自己的自由球員成為受限制性,球隊必須在6月30日之前提交一個報價合同(qualifying offer)給球員。給新秀合約球員的報價合同的金額,取決于這個球員的選秀順位。給所有其他球員的報價合同必須是他上一份工資的125%,或者聯盟底薪加上15萬元,兩者取大。報價合同期限一律為一年。如果球隊超過了工資帽,他們将自動獲得一個特例,特例的數額同提交報價合同的數額相當。
球隊不能給自由球員的母隊提供任何補償,以換取母隊放棄匹配合同。舉例來說,休斯敦送給金州勇士一個選秀權,交換勇士隊不匹配休斯敦的邀請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球隊可以收回他們給受限自由球員的報價合同,這種情況下,球員将成為非受限自由球員。2002年猛龍隊的Keon Clark就屬于這種情況。
球隊可以在15天的等候期内收回邀請合同,如果球員和兩支球隊三方都同意。但是,收回邀請合同的目的不能是為了達成一個更好的交易(比如說先簽後換)。
有種情況就是球隊可以簡單的選擇不匹配别的隊的邀請合約。如果這樣,這份邀請合約就在十五天後成為了正式的合約。這就是王治郅在02-03賽季前從達拉斯小牛到洛杉矶快船的情況。
也有可能原隊根本沒有能力來匹配這個邀請合約。NBA規定對于受限制自由球員,原隊有個優先權。一支球隊總可以用特例來發出報價合同,但是如果要匹配其他球隊的邀請合同,就必須使用自己的薪金空間或者其他特例。如果其他球隊對某球員發出一個非常大的邀請合約,原隊可能就沒辦法匹配了。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原隊别無選擇,隻有眼睜睜的看着他們的自由球員跟了新主子。這就是芝加哥公牛在2000年簽Brad Miller的情況——當時Brad Miller是夏洛特黃蜂的受限自由球員,但是夏洛特最高隻能給他390萬的年薪(用早伯德條款)。公牛開出的五年邀請合約剛剛超過了夏洛特可以匹配的工資額,夏洛特匹配不了。
注意,對于第一輪新秀,在他們的第四年(選項年),不可能有原隊無法匹配邀請合約的情況,因為原隊肯定擁有此球員的拉裡伯德條款,所以他們可以跟此球員以高至頂薪的金額重新簽約(或者匹配其他隊的邀請合約)。
如果這個球員是一名首輪新秀,剛剛完成了他的第四年(選項年)合約,他的原隊可以使用伯德條款匹配任何邀請合約。而對其他自由球員來說,其他球隊也許可以提出一個母隊無法匹配的邀請合約。
大多數球隊根本不會考慮對其他球隊的剛剛打完4年的首輪新秀發出邀請合約,因為通常他們的母隊可以匹配任何數額的合同。所以如果這些球員真的想離開,他可以接受他的原隊的報價合同,再打一年,然後下一個賽季之後他就會成為非限制自由球員,可以随便和别的隊簽約。舉例來說,Michael Olowokandi在02-03賽季之前接受了洛杉矶快船的限制邀請合約,在2003年他就成為了非限制自由球員,同明尼蘇達簽了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