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又稱農民人均純收入,是指農村居民家庭全年總收入中,扣除從事生産和非生産經營費用支出、繳納稅款和上交承包集體任務金額以後剩餘的,可直接用于進行生産性、非生産性建設投資、生活消費和積蓄的那一部分收入。也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财産性收入、轉移性收入。
經典案例
【2012年浙江省資料分析材料】“十一五”期間,我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2005年的3255元提高到2010年的5919元,增加2664元,年均增長12.7%;扣除價格因素後,實際年均增長8.9%。比“十五”期間農村居民收入年均實際增長速度高3.6個百分點。
2010年農村居民的工資性收入人均2431元,比2005年增加1257元,增長1.1倍,年均增長15.7%。
2010年農村居民家庭生産經營純收入人均2833元,比2005年增加988元,增長53.6%,年均增長9.0%。
2010年農村居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人均453元,比2005年增加305元,增長2.1倍。
2010年農村居民的财産性收入人均202元,比2005年增加114元,增長1.3倍,年均增長18.0%,年均增速比“十五”期間高3.5個百分點。
發展狀況
新華社廣州7月16日電(記者熊嘉藝)廣東鄉村振興将在2022年取得顯著成效,到2025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預計達到3萬元,城鄉居民收入比降至2.3︰1。n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廳長顧幸偉在16日舉行的廣東省政府新聞發布會上說,為推動鄉村振興走在全國前列,廣東省近期出台《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廣東将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的基礎上,突出“九大攻堅行動”,在農村違法亂占耕地、高标準農田建設、種業翻身仗等方面聚焦發力。
發展原因
一是家庭經營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2004?2007年,農民人均家庭經營純收入由1746元增加到2194元。雖然家庭經營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60%下降到53%,但仍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n二是工資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2004?2007年,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由999元增加到1596元,年均增長16.9%,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34%上升到38.6%,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由25.5%上升到40%,是拉動農民增收的重要因素。n三是轉移性收入成為農民收入新的增長點。近幾年,國家先後出台了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帶動了農民轉移性收入的增加。2004?2007年,農民人均轉移性收入由116元增加到222元,年均增長24.4%,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3.9%上升到5.3%。n四是财産性收入為農民增收開辟了新的空間。受農村土地征占用補償水平提高、農民土地流轉和房屋出租增多、參加入股投資分紅人數增加等因素影響,農民獲得的财産性收入不斷增長。2004?2007年,農民人均财産性收入由77元增加到128元,年均增長18.7%,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2.6%上升到3.1%。



















